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来源: | 作者:一带一路工委会 | 发布时间: 2017-09-04 | 67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一带一路”官方网站讯: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工信微报报道,9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七十四号中华人共和国主席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将于201811日正式实施。

 新促进法继承与衔接了2002629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311日正式实施的原法,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明确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的法律责任主体,国家层面是国务院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地方层面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明确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将部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新促进法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国有大型银行应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规定应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增加权益保护专章。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增加监督检查专章。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将不断改善提高,同时,“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最好的历史发展机遇。新促进法为广大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可持续地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编辑: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一带一路”工作委员会   新闻来源: 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工信微报   责任编辑: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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