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建彬律师五日内三起死刑案件辩护成功
来源:一带一路委员会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18-03-22 | 48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汤建彬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约见法官时,结合案件证据材料,针对薛某某的重大立功情节是否影响莫某某的死刑适用这一关键问题,从死刑政策、量刑依据、死刑适用指标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论证,明确了不能因为薛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就加重对莫某某刑罚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观点,同时汤建彬律师还指出了本案毒品物证保管链条、鉴定意见等存在的问题及案件中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最高院基于律师的辩护辩护意见,不核准莫某某死刑改判为死缓,律师的辛勤工作为三个孩子的母亲保住了生命。

        三、湖南阳某某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阳某某零口供,在可能存在的监听录音未经质证的情况下证据不足,通过律师的精细化辩护,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阳某某死刑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该案一、二审认定被告人阳某某指使他人帮助其藏匿毒品冰毒并贩卖,数量多达十三公斤,还贩卖部分海洛因和咖啡因。涉案毒品并非在阳某某处查获,阳某某始终未作过有罪供述,有同案被告人证明是阳某某指使其帮助藏匿毒品,但前后供述内容不一致。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阳某某,制定了以认定阳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

        在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多份申请及约见承办法官的过程中,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人员可能对阳某某采取了监听通话录音的技术侦查措施。对此,辩护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论证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程序等内容,明确提出了监听录音在未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死刑复核阶段也不应将未经质证的监听录音作为复核依据,应重视本案中存在的证据不足的问题不核准阳某某死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最高法院结合律师的辩护观点,将本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