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87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 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 2 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 2 月份租金 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
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


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
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
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


(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 支持比例上限由原 50%提高至 70%。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 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 LPR 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 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 年再下
降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 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
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 20 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 0.5 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 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 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 企业贷款利率。力争 2020 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 15%, 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 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 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 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 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 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 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 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30%的补贴;截至 4 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 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3 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


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
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
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 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 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 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 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 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
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


给予不超过合同额 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 12345 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
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5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5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市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1.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各区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 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2.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
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北京海关、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
委)


3.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提高资金拨付汇划效率。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5.简化外汇办理手续。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
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 与材料。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 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 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交单证材料,经办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 的事后抽查。(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外汇管理部、 北京银保监局)
二、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6.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市
区两级财政加大疫情防控库款保障力度,优先调度,协同财政代


理银行主动做好与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对接,确保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库款保障水平偏低的区级财政,市财政将及时增加资金调度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7.加强医疗费用保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 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
每人每天 200 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8.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辖
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防控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
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


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 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9.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委、北京铁路局、北京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
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


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
12.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7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四、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
14.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出台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促进医药健康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
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


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及时、足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15.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
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 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 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完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线医生咨询平台”,支持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
17.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 号),到京前 14 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 (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 14 日的监督性医学观
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


(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 14 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落实分类管理要求,指导社区采取科学防控办法,避免一刀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8.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按照“市管批发、区管零售” 原则,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19.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落实重点企业“服务包” 制度,充分发挥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
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便利群众


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3 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发 服务券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要求,我局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中小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
二、服务产品
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经营咨询等服务产品。


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劵第一批服务产品为现阶段中小微企业急需的远程办公、视频会议产品,且服务产品 2 月至 4 月均免费,具体名单见附件。第二批服务产品将于近期公开征集。
三、补贴标准
产品供应商 2-12 月期间收取服务产品合同额的 50%,另外50%通过服务劵补贴。每家中小微企业享受服务券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
四、办理程序
中小微企业向产品供应商提出使用需求,产品供应商将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情况发至市中小平台,市中小平台审核该企业条件以及可用服务券额度,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反馈产品供应商。
采取分批补贴方式,每季度集中兑付服务券。
联系电话:82176996
附件:1.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第一批服务产品目录--远程办公类
2.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券第一批服务产品目录--视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 年 第 6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部 署要求,帮扶北京关区重点行业和进出口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应急保障和帮扶措施: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保障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 1.开通防控物资通关“绿色通道”。
在货运通关、邮件快件、跨境电商、旅客通关等现场等设立
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或岗位,做到即到即提,确保绿色通道 7*24 小时全天候畅通,为急需物资进口保驾护航。
2.简化防控物资应急通关流程。
捐赠用货物抵达北京口岸后,紧急情况下可联系现场海关凭
《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货物捐赠手续未办理齐全的, 可联系北京市红十字会派驻首都机场海关工作组现场办理。
3.优化防控物资审批、监管流程。
第一时间受理疫情防控相关的特殊物品审批。优化进口医疗器械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和防疫药品,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4.优化携带寄递监管,服务合理需求。


对于通过旅客携带、邮寄、快件等行邮渠道进口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在自用合理数量的基础上给予通关便利。
5.及时办理相关企业注册资质。
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 开辟绿色通道,即到即办。
6.加强服务热线值守。
公布物资通关咨询服务热线,保持 7*24 小时电话畅通,第一时间响应企业需求,解答企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遇到的问题。
二、加大惠企帮扶力度,纾解企业经营困难
7.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延长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内
的税款缴款书,缴款期限顺延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对于在 2020
年 1 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可顺延至 2020 年 2 月 24 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8.延长滞报金起征日。
对于在北京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滞报金起征日为 1 月 24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的,起征日顺延至 2 月 10 日。符合滞报金减免条件的,依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滞报金减免手续。
9.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有效期。
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北京市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


销周期)的,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10.延长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进出境有效期。
复进出境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到期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由于航班取消、企业根据相关政策无法复工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复进出境的,现场海关可为企业办理保证金延期等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11.妥善办理ATA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超期货物相关手续。复进出境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到期的 ATA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
出境货物,由于航班取消、企业根据相关政策无法复工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复进出境的,现场海关在纸质签注的同时,在系统“超期复出境签注”模块中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登记。
12.积极落实防控物资减免税政策。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适度扩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财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可以退还。在北京关区进口的企业可凭主管地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北京朝阳海关书面提出退税申请。13.进一步落实认证企业便利措施。


进一步推行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政策,将北京关区可实施免担保放行的高级认证企业从目前的 24 家扩展至 70 家左右,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降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布控率和查验率,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实施高认企业专属协调员制度, 提供“一对一”管家式服务,有效回应和解决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4.充分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
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跟踪评估疫情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辅助宏观决策。
15.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帮助企业应对因疫情导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深入开展措施分析、条款解读、标准研究等,组织做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宣传培训,帮扶企业恢复扩大出口。
16.支持首都重点行业企业恢复生产。
助力帮扶生物医药、医疗设备、跨境生鲜等行业企业恢复、扩大进出口,实现便捷通关。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的通关措施。
三、深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力外贸稳定运行
17.进一步推广进出口“提前申报”。
完善“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开通互联网“关企合作平台”,企业可线上办理“提前申报”报关差错复核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提高“提前申报”比例。


18.加大“两步申报”推广力度。
建立“两步申报”容错机制。实现进口货物“两步申报”和“两轮驱动”风险防控方式、“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加快货物口岸提离速度。
19.合理优化查验指令设置。
针对进口防控物资的特点和需求,优化查验比例。对确需查验的优先安排查验,确保快速验放。
20.推行“收发货人免到场”查验模式。
为减少人员聚集,加快货物验放,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通过委托到场查验、不到场查验等方式,在免于到场情况下协助海关完成查验。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21.推广通关服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继续推广通关全流程无纸化,实现许可证件、单证票据等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自助打印;开通“京关归类”“京关信用”微信公众号,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线上服务,力争实现企业“零跑动”。
22.优化鲜活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流程。
提升冰鲜水产品、肉类等鲜活产品的口岸查验能力和通关效率,简化检疫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开辟生鲜产品绿色通道,


优先保障相关进口产品查验、检测;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政策。
23.引导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
对于主动报告存在违规情况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内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主动披露并补缴的,海关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24.加强京津跨境贸易协调联动。
推广天津港进口“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模式,保障北京企业进口货物“船边直提”作业时效。
以上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截至 3 月 31 日结束,部分措施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再做适当调整。部分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外贸运行的政策措施长期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2020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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