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1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 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


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 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 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 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 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 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 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 1000 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 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 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 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 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 15 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 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 0.1%降低至 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
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 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 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 1-3 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
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
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 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
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 30 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 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4 日






济南出台 17 条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2 月 4 日下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强化要素保障、支持科技创新、优化提升服务六个方面,梳理出台 17 条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每条都是中小微企业所急需,政策含金量高,扶持支持力


度大,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推动广大中小微企业不断健康发展。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见》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围绕做好“六稳”工作, 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加大金融支持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一条 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第二条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条 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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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 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 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
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 20 亿元,年利率 3.3%。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
第五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
中小微企业,2 个月房租免收、4 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
第六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对纳入国家、省、市物 资统购统销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先缴后返 3 个月(2020 年 1 月-3 月)生产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 由企业提出税款缴纳延期申请,依法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第七条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稳定职工队伍 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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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强化要素保障 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第十条 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及防护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油及天然气稳定供应。
第十一条 保持物流畅通。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确保生活必需品、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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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加强防疫药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第十三条 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
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支持互联网医院建设,推动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
优化提升服务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四条 建立专班推进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深入推广“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减化流程,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五条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 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列入 2020 年度预算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预算内投资优先向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


第十六条 优化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七条 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
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解决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
据介绍,本政策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
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济南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 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


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
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 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
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 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
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确保 2020 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 2020 年普
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
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


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


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 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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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
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 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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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3 日






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
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 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擅自抽贷、断贷、压贷, 必要时增加应急贷款支持。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企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 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获得再贷款资金的银行要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
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融资需求,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按
照单户一年期最高 1000 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采取“容缺受理” 方式“随到随批”,并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由淄博市 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单户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上限,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 3.5%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 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
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免企业承租经营用房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
房的企业,2020 年 2-4 月份房租免收。对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市、区县要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五、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
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


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运输联防组协调相关省、市放行, 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得进、产品输得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
提前兑付 2020 年度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应急响应豁免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及产业链上相关配套企业、民生领域重点企业,按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临时豁免名单,不参与疫情期间的应急响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加大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内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 20%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提前启动企业设备(软件)购置补助,对企业已购置设备(软件)投资额按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加大有效投入。加大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和续建重点项目的支持,享受招商引资投资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集中土地、能源、环境容量等各类要素资源保障,
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重大项目坚持工作专班推进


制度,加快行政审批办理速度,简化办理手续,相关涉企审批可  “容缺受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落实利企便民服务。全面推行智慧政务建设,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既方便群众,又避免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可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二、落实企业“服务包”机制。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联
系服务企业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联系的企业,都要开展一次联络联系走访或者视频沟通,听取企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6 个月。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要严格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支持
(一)建立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摸清贷款需求,确定牵头银行,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供“一对一”线上保姆式金融服务,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给予最优惠贷款利率,银行收到企业申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保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银行机构要成立专门队伍,专项受理信贷需求,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 2 个工作日内放款,满足企业合理
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人行、东营银保监分局)


(二)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按 50% 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金集团)
(三)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影响受
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优先受理,简化手续和材料,符合条件的 5 日内赔付完毕,做到应赔尽赔。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及其员工捐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责任单位: 东营银保监分局)
(四)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全面摸排中小企业存量到期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授信银行要提前 10 个工作日与企业进行电话会商,通过受理线上申请等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信用记录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确定。疫情防控期间,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人行、东营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稳岗力度
(五)有序使用市外员工。企业可以使用省内、市外员工。因关键技术岗位等特殊需要必须使用省外员工的,须报县区、市属开发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备案。市外员工须按


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后方可上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依法参保缴
费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
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 12 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疫情影响, 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并应于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补办,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公布线上企业申请延期提交方式,并及时予以受理备案。(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之后 2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


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九)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导
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核准 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 新药研发活动,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取得的县级以上用于疫情防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 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 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加强外贸支持。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如期
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市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 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出现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要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对已报名付费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 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十二)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发展。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
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


类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创业平台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优化政务服务
(十三)强化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组建市县两级物资运输车辆调度指挥中心,公布联络方式,提供 24 小时服务, 中小企业物资运输车辆信息,原则上经县区(市属开发区)指挥中心上报市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市外零散运输车辆可由县区(市属开发区)指挥中心调度,提高受理和放行效率,保证“原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组建全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车队,落实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运力要素储备,确保无纺布、透气复合膜等应急救援物资按时运达指定地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指导企业有序复工。市县成立企业春节后复工服务
办公室,主动通过登门拜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对接企业,解读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最新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复工生产实施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复工、用工、物资运输、生产要素保障、政务服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创新安全环保检查审批方式。因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有关环境检测数据或报告的,不得以此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延期换证由“现场


审查制”转为“承诺核查制”,暂停现场核查,强化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远程会见”系统办理,暂停现场审查, 减少人员聚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上述政策支持对象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符 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意见自 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 年 2 月 4 日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 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疫情防控期间, 制定以下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加大财税支持


1.提供基金支持。在运作好现有金融稳定资金的同时,市财政再筹措资金 3000 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金融稳定基金, 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贷
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 各县市区)
经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确
定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用好 600 万元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
金,提前兑付 2020 年第一季度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市级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已缴纳展位费用、因疫情不能正常参展造成损失的外贸企业,按照实际参加展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的,市贸
促会积极争取国家、省贸促会的帮助支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合法证明,以降低企业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


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4.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滨州海关)
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捐赠,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疫情捐赠款物,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一律不准收手续费、管理费,让每一分钱都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5.积极落实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用好中央稳定就业
资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化解资金压力。对符合条件的 2500 余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
6.减轻企业负担。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 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
准收取;对属于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


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仲裁办)
降低社保费缴费费率,在 2020 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 18%降到 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 1%降至 0.7%, 工伤保险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7.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 2020 年企业贷
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
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开辟疫情防控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滨州中心支行)
8.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


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 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滨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9.切实加强煤电油气的供应保障工作。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 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 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 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 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天然气 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 网滨州供电公司)
10.建立市级疫情防控运输应急机制。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战疫情,保畅通” 通行证,保障车辆畅通,确保我市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县市区)
四、优化提升服务
11.提高审批效能。发挥大数据和网络平台作用,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强化检测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落实好企业稳岗复工。根据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梳理排查,统筹推进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达不到防疫隔离条件要求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积极创造条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2 月 3 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 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
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动员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坚决打赢全市疫情防控狙击战,结合我市实际, 对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稳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得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
沂银保监分局)
二、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首贷比例、信用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比例“三个比例”,普惠小微贷款综 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三、优化基本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 APP,采取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积极推
行顾问服务,掌握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


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事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中小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
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经核准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满中小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中 小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七、实施援企稳岗服务。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 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25%(超过 100 人 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可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 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
八、积极提供法律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 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对因生产防疫所需物资和 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由市政府聘请法律 顾问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九、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用品生产企业,纳入


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十、切实解决企业诉求。深化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 聚焦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诉求,整合服务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工信局负责调度汇总,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4 日




聊城出台 16 条“硬核”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疫情当前,针对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 月 7 日,聊
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四个方面,梳理
出台 16 条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每条都是中小微企业所急需,政


策含金量高,扶持支持力度大,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推动广大中小微企业不断健康发展。
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将失业保证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 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缓解企业用工难题。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鼓
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及时发布用工需求、岗位等信息,缓解企业用工难。
减轻企业负担
3.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办理延期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4.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


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
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 3 个月的房租;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享受过财政政策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区、创业示范基地等载体,对入驻中小企业减免 3 个月房租;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金额的 30%,最高 50 万元。
6.对涉疫情物资、设备免费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
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分析,提供免费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免除涉疫情物资、设备的检测费用。
加大金融支持
7.加大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开展首贷培植行动,扎实推进“百行进万企”活动,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扩面降价。2020 年全市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比重同比提高。
8.及时纾困解难。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通过下调贷款利率、续
贷展期、减免罚息、调整结息方式以及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应对困难,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不降低信用等级,不擅自起诉查封。


9.降低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有效落实各类专项政策,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
10.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鼓励全市应急转贷、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等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小额快捷资金需求,缓收或减免租金、担保费、利息等,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11.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建立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充
补偿机制,激励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在省级补偿之外,市级追加贷款本金 20%补偿。市财政对纾困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实施奖励。
12.积极推动应急转贷基金。支持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推动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机构适当延长单笔业务的转贷期限,实行转贷费用优惠利率,对降低收费部分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补助。
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 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 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
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早尽快
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防疫应急运输车辆实行绿色通道政策,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以及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三不一优”(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15.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16.建立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对企业新签定的订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通知》的出台,体现了聊城市委市政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为广大中小企业稳岗减负的决心,体现了聊城市一如既往优化营商环境、与广大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难的决心,将对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全市经济社会稳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青岛工信局出台 11 条举措保障工业企业全面复工复产








青岛市工业企业全面启动复工复产工作在即,距 2 月 10 日还
有不到 5 天时间。2 月 5 日,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外发布消息,根据企业现实情况,从企业制订开工方案、复工复产前启动工作,到复工复产后保障,已制订了 11 条措施,为区市和全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和保障,做到“开工前认真筹划、开工后全力生产”。
11 条举措中主要内容包括: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工信部门要督促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工作班子,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全面统筹规划及实施疫情防控工作,为开工提供卫生防疫保障。指导企业研究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预案和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各级工信部门要指导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和职工人员状况,落实落细各项防护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严把人员防护、消毒安全、日检日测等关键环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做好连续生产型企业生产保障
梳理企业生产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帮扶企业解决生产要素、市场销售、去库存、交通运输、水气电保障,确保生产状态正常, 达产满产。组织做好应急防控物资企业全力生产。要督促口罩、
防护服、眼罩等常用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配套企业充分利用产能,


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保障供应需求。同时要关注新形势,捕 捉新机遇,推动青岛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等新兴产业 加快发展,提升高端制造水平,顺势壮大,推动企业、产业转型 发展。做好新复工复产企业启动保障。要结合企业实际,指导企 业要做好原材料供应保障、流动资金准备。做好企业外地员工返 程,新员工招聘、培训等上岗保障。要针对从外地进原材料、配 套件企业可能面临断货等问题,本市有供应的积极帮助企业对接, 协调本市供货渠道加以解决。
做好复工复产后走访企业
各级工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走访,了解情况,对于有经营困难的企业一企一策、有的放矢地制订工作方案和相关针对性措施。要指导企业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摸底,就企业在当前形势下的销售市场渠道、价格、订单等进行有效评估,协助企业做好营销战略调整。做好交通物流保障。各级工信部门要与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联动,给予充分的物流保障,确保企业原材料、配套件和产品运输渠道畅通。
做好企业市场开拓
各级工信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帮助企业根据疫情变化影响及时调整国内市场战略,努力既保持已有订单又能抓住时机开拓新市场。要及时向企业通报疫情发展对出口的影响,指导企业提早了解出口订单情况变化并做相关生产调整。提倡推行新型办公


模式。借鉴新开工模式,有条件的企业探索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等业务启用网上办公,以另一种形式做到实际开工。
提高站位增强发展经济的紧迫感
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青岛市刚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 号)。要在抓防疫工作的同时研究经济发展工作,认真分析研判疫情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影响,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研判,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疫情防控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实行复工复产企业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情况信息报送, 各级工信部门要将复工复产企业数量、返岗人员数量、确诊和疑似病例等情况,按照规定通过金宏网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泰安出台 12 条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


2 月 4 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 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内


容涉及强化财政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生产、优化企业服务等五个方面,包含 12 条具体措施。
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
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市、县两级各承担 50%),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凭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县
(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兑付市县贴息资金,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县(市、区)。
提供过桥还贷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总规模 1 亿元的应急周转资金池,对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的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申请过桥还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 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向市财政申请过桥还贷支持,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绿色支持通道”。
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对已有明确政策标准并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各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企业申报,建立绿色审核通道,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配


合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早拨付”、企业“早受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加大金融支持
受困的小微企业允许适当延期还款
加强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采取无还本续贷、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以及企业首贷培植、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具备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 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要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至少 10%, 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
贷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大幅压减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有充足订单、市场前景好、信用程度高的企 业可采取信用担保,减半收取担保费。
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可容缺办理;对


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落实抗疫物资免税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要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降低小微企业租金。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由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可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 3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无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
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
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
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养老、医保、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企业社保、医保缴费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解除后,企业及时足额补缴的,可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优化企业服务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帮扶机制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帮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对经济运行、企业生产调度监测,建立“一业一策” 精准扶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业化危为机、共克时艰、稳定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做好 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连续性生产企业要加强调度,科学组织,努力增产增收。尚未复 工复产的,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用工保障、资金支持、疫情 防控、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 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落实好生产企业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疫情防控要求,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包括复工复产时间、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地、物流运输,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报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形成从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企业复工前要对厂区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宿舍等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复工后要在每日上班前和下
班后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杀防疫,重点区域要多次消杀。要认真排


查每名职工节日期间出行和参加聚会情况,详细掌握每名员工来源、健康状况,做到“一人一册”。全面做好职工个人防护,复工企业要设立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落实好岗前体检制度。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复工企业要采取错时分批上下班,鼓励通过电话、网络、视频部署工作和网上办公,避免召开人数过多的会议和培训。有食堂的企业要避免集中就餐,有宿舍的企业应尽量避免多人同室。严格执行全封闭门禁制度,对厂区全封闭管理,人员进入厂区一律佩戴口罩。货运车辆开辟单独通道并全面消毒,并到指定区域进行接洽,接送货场与生产区域严格进行物理隔离。企业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情况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
3、全面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组织调度。要遵循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三不误”原则,指导帮助企业提前备足原材料,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中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向市、县政府汇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
4、对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积极创造
条件复工续建或新开工建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能耗、


煤耗指标,优先推荐省重点项目、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
5、强化审批服务,加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具备开工、续建条件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实行特事特办,快审快批,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
二、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6、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1)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 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企业因疫情防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5)自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
境应税行为,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次年 4 月 30 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限制。对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6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业务。其中,一类企业的退税业务 2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企业, 开辟出口退税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力争 24 小时完成出口退税审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市级以上发改、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期间新发放和续贷的贷款,市县财政部门按合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加大对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信贷审
批手续,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实行优惠利率,合理安排融资期限,


最大限度满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创新和丰富线上贷款产品,积极利用互联网、手机银行等线上方式实现融资对接,切实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要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央行资金定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3)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全市银行系统实行特殊时期信贷管理策略,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服务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4)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效。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对接,通过开展企业走访、线上访问等工作,了解授信客户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对受到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缓解经营压力,2020 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对市工信部门重点包靠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放或续贷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


浮 1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8、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发放就业社保补贴。对中小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限内吸
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政策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减轻中小经营业户租金负担。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努力为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12、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骨干商贸流通企业所有门店正常营业,关闭的立即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各县市


区、市属各开发区至少确保一处农贸市场正常营业。鼓励支持各类市场、超市积极组织货源,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强化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严格价格监管,必要时启动价格干预机制。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13、畅通农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运输通道。各县市区尽快 制定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印制发放实施细则,按照省公安厅《关 于做好防控疫情及运输生活急需物资车辆道路安全保障工作的 紧急通知》,优化物资保障车辆通行证申请、审核、发放流程,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恢复农产品及农牧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14、拓宽蔬菜销售渠道。在蔬菜生产合作社(市场)设置“绿
色通道”明显标识,确保购菜客商进得来、出得去、运得顺;积极搭建线上销售平台,开展网络下单配送服务,网上选菜、免费宅配,通过大型超市向农村社区超市门店配送蔬菜;通过微信推
送等方式提示基地产品种类、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为居民


提供放心、安全、优质农产品,畅通供销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供销社)
15、保障畜禽产品供给。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牧业生 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鲁农办字〔2020〕2 号)要求, 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加快恢复生产,满足畜禽水产养殖饲料需求, 增加畜禽产品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四、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16、强化经济运行监测。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调度,针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
17、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建设“生态、开放、活力、精致”的现代化高品质城市,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城市功能提升、“双招双引”、三大攻坚战、改革开放、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提振信心,解放思想,真抓实干,确保各项既定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18、切实抓好农业生产。全面落实春耕备播各项工作,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障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物资供应, 确保不误农时。抓好 120 万亩蔬菜生产管理,提高设施蔬菜生产能力,确保蔬菜等农产品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19、扎实做好民生保障。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对今年确定的 34 件民生实事, 抓紧启动实施,坚决兑现到位,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中央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
中央和省政策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4 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 持企业发展保持经济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


省政府工作要求,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 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德州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 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 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德州银保监分局、市人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的,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


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德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大政府转贷基金对企业过桥急需的支持。对发展前景好、支撑带动作用强的大中小企业,市级设立 3 亿元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2020 年 2 月底前,采取多种方式,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原则上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应急转贷基金,帮助企业解决过桥转贷急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 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5.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保障疫情防控物
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融资需求,由各商业银行提供应急贷款, 按照单户一年期最高 1000 万元应急信贷授信额度,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随到随批”,并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财政贴息支持, 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单户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上限,提供“零费用”政策性担保支持,企业贷款利息超过 3.5%的部分, 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贷款企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工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托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络直播平台、“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及时分类推送解读国家新出台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保持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畅通,确保
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市税务局牵头)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市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 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严格落实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 16%的政策。根据部署,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或补办业务。受疫情影响, 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以及退休人员资格核准等业务,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补办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2020 年 2—4 月份房租免收;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
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


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牵头, 市财政局配合)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
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市国资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50%,最高 30 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运营补贴政策按省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的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 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可申请不超过 45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15.畅通企业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在严格落实消毒消杀、
检验检疫等防护措施前提下,实行复产复工企业物流车辆通行证制度,对涉及跨省、跨市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由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省、市放行,鼓励物流企业采取省界甩挂运输方式开展物流运输,确保企业原料运得进、产品输得出。(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16.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助力度。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疫情期间进行技改投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 20%补贴,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7.助力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提前兑付 2020 年度市级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补助。(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稳定职工队伍


18.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 9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0.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通过线上招聘、远程面试等方式缓解企业用工难。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可给予每人每年 120 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21.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五、优化政务服务
22.对新办企业、新开工重点项目颁发“绿色通行证”。由“项目管家”全程免费代办帮办,简化审批程序,加大项目落地保障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只要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即时容缺发放生产许可证。(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23.全面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预约办”。完善政务服务
平台功能,优化简化网上服务流程,提升线下预约服务能力,做到“人员不聚集、审批不断档、服务不降质”。(市审批服务局牵头)
六、统筹推进发展
24.加大经济运行调度。抓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深入了解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运行情况,在严格疫情防控前提下,组织好企业复工复产。加强煤电油气运保障。抓好分析研判,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5.推进项目建设。围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强省市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重点城建项目、重点工业技改项目储备开工建设。抓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建设。努力破解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制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


问题,促进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工负责)
26.关心群众生活。加强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物资
产品生产,畅通流通渠道,强化食品、药品、日用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有效供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个月。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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