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5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 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 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 个月房租免收、6 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 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
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


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
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 年,省内
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


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 30%。(责任单位: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 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 上降低 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下 降不少于 1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
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
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 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 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
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 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 6 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
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 2020 年 2 月 13 日)
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 2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8 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2020 年 2 月 2 日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 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
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


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7、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鼓励个人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治。
8、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疫情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 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
1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 2020 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二、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


11、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12、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
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13、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坚持急事急办原则,省级统一调配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财政可先行办理资金支付。
14、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15、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三、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 金实施全额补贴
16、以各经营户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为标准,折算日租金成本,按照市场开办者登记的每日出摊营业情况, 按日计算租金补贴金额,按月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疫情
期间,市场开办者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摊位租金。各级市场监管部


门定期对市场出摊情况进行检查,由市场开办者登记每日出摊记录,确保补贴精准发放。商务部门依据登记和检查情况,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
四、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 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 进行补贴
17、城市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1 日内办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送餐平台提供的无接触送餐订单数据,按月统计,以每单 1 至 3 元标准申请财政资金进行补贴。鼓励订餐平台减免消费者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3 日印发








武汉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 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区总工会、各区工商联、各区企联/企协: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和省人社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职工生活费。
三、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集体协商。企业因受疫情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四、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
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强化疫情防控和职工劳动保护。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 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处。要积极发挥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职工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不必要往返和聚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维稳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0 年 1 月 28 日








武汉市抗击疫情助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税费政策汇编






一、增值税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
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


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以下简称“8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
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相关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


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 清单,现予以公布。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
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 “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七)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


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
(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八)纳税人按照 8 号公告和 9 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
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完成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九)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上述优惠 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 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行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 8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9 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
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五)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六)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
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


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9 号公告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9 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


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
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4 号)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六)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 2020 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四、出口税收政策


(一)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
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 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 告知纳税人。
(三)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
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五、财产和行为税、非税收入等政策
(一)纳税人适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二)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
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四)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
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六)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七)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


范围,有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
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
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八)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下调到 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 号)
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 1.5%执行。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
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 号)
(九)根据(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
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 号)


(十)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三、自 2020 年 1 月
1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
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
六、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


长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 2020 年 2 月 8 日印发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二)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政策。为切实减轻企业社
会保险缴费负担,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50%
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延期办理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异动及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延期办理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
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2020〕5 号)
(三)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


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 6 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门槛,放宽武汉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
政策依据:《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2020〕5 号)
七、车辆购置税政策
(一)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


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第(十四)项的规定,我省作为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申报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 计算纳税期限时应相应扣除受影响的时间。扣除受影响的时间后, 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 规定的纳税期限的,不加收滞纳金。
允许扣除的受疫情影响的时间,从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以下简称“二级响应”)之日(2020 年 1 月 22 日,含当日)起计算,至我省退出二级应急响应之日止。纳税人在应急响应期间申报的,计算至纳税人实际纳税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为:在二级响应启动之日前,已经超过车购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的,其滞纳金自启动二级响应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于退出二级响应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纳税人在应急响应期间购置应税车辆的,其纳税期限自我省退出二级响应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我省退出应急响应后,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


纳税人,在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申报期限的基础上,仍然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在提交的资料中,应包含能够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报的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八、其他政策
(一)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自 2020 年 2 月 8 日印发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二)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自
2020 年 2 月 8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指导市区在建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确保稳妥有序开展复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襄阳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现予以印发。请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在建工程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18 日


襄阳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一、基本要求
(一)复工原则
按照“先备案通过后组织进场、先物资后人员”的原则,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防控措施不到位,一律不得复工;未经备案通过,一律不得复工;未经备案通过,工人一律不得进场等待复工;项目违规复工,一律顶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分批、有序、稳妥复工。
(二)复工时间
1.市区所有工程不得早于 2 月 20 日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


2.2 月 21 日起,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是否接受开、复工申请。如市政府部署可开工,市住建局将组织核查省市重点、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项目的复工申请。
3.其他项目(含小散工程)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延期分批核查、复工。
4.相关务工人员复工前不得提前返回工地。
(三)抵(返)襄员工管理
1.对返岗前两周内有流行病学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应督促其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不得进入工地。
2.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人员,应立即督促其就医,不得进入工地。
3.其他人员。对不属于需要进行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的,应
安排在工地观察区进行居住观察,观察期限根据市疫情防控要求确定。观察期间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复工备案
(一)复工条件
项目必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物资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安全检查到位,符合下列规定:
1.已建立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明确疫情
防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人员。


2.现场疫情防控措施符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以及本指引要求。
3.已配备满足施工现场人员需求的防护用品及防疫物资,其
中口罩、消毒用品储备量不少于 7 天。
4.已制定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分批进场专项方案。
5.参建各方已对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整改安全隐患。
(二)备案程序
1.自查。参建各方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附件 1)。
2.申请
(1)向工程监督机构备案。经自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向项目所在地监督单位备案。
(2)向疫情防控部门备案。工地人数在 100 人以上(含 100)
的项目,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工地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项目,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备案。
(3)报备的材料。需提交《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和《复
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 2)等材料。3.核查
项目监督单位收到项目复工备案申请后,邀请辖区疾病防控
专业人员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项目复工审核表》(附件


3),结合疾病防控专业人员的审核意见,符合复工条件的,同意复工。
对经现场核查未达到复工条件的,责令项目整改,整改完成
后应重新申报。4.督查
市住建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已复工工地随机督查,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1)项目复工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经核查通过。
(2)项目防疫措施是否完全落实。
(3)防控机制是否到位:指挥机构、防控方案、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人。
(4)员工排查是否到位:是否落实员工实名制登记及每日体温健康排查。
(5)设施物资是否到位:防疫物资储备是否满足现场使用需要。
(6)内部管理是否到位:项目管理班子、巡查纠察队员是否按要求履职。
督查中如发现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责成
监督机构跟踪整改。三、防控体系
(一)成立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


1.各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疫情防控、生活保障、治安保卫、
对外联系等工作具体管理。
(二)制订防控方案、预案
疫情防控指挥部必须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健康检查、防疫消杀等工作的分工和责任人。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别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各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明确疫情防控岗位及人员,完善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全面细致做好疫情预防、应对及善后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社区报到,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施工现场各类疫情防控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三)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职责
负责统筹项目的防疫及复工工作: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根据主管部门及项目属地防疫要求合理安排复工时间,不得要求违规复工。
3.统筹安排项目疫情防控资金、物资、设施等投入工作。
4.对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监理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
2.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
3.对施工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促监理。
4.对拒不落实相关措施的,及时向工程监督机构和属地防疫部门报告。
(五)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职责对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直接责任:
1.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防疫物资。
2.组织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
3.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4.督促各分包单位、外包服务单位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六)组织疫情防控管理小组
施工单位成立疫情防控管理小组,在指挥部领导下统筹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1.疫情防控专员。施工单位指定 1 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负责疫情防控组织协调,按要求向监督机构和属地防疫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2.配备专职卫生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卫生员应
按照工程规模配备,不少于 2 人。
3.开展巡查纠察工作。企业巡查队、项目纠察队要将项目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复工期间工作重点,全面加强巡查纠察。


四、现场管理
(一) 实名制管理1.实名登记
应对所有进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括管理人员、劳务工人以及保安、保洁、食堂、小卖部等服务人员。
实名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抵(返)襄时间、来襄途径(车次、航班等)以及中转信息、有无确诊、疑似人员接触史、体温测试等信息。
2.信息排查
施工单位应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进行精准排查。询问、核实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封闭式管理
1.实施封闭式管理。各项目要实施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出入口封闭措施。施工现场、生活区和办公区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保留一个出入口,其它出入口应关闭上锁,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3.施工区作业安排。合理安排施工作业,优化班组工作地点及内容,避免有限空间内进行聚集作业。
(三)观察人员管理


1.观察区要求
(1)观察区应相对独立,可控制人员进出。
(2)观察区内房间必须具备独立空调系统,并严格限制居住人数。
(3)有专职的驻点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有条件的可
配备驻点医务人员。
(4)观察区安排不需隔离的新抵(返)襄人员住宿,不得与原留守人员混居。
(5)对卫生间、淋浴间、排污设施等区域每日消毒不少于2 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2.观察区管理
(1)信息登记。详细登记观察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周围人群有无发病情况等信息。
(2)日常记录。每天最少早晚 2 次为被观察对象测量体温, 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重点检查其有无发烧、咳嗽、胸闷、气促、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并对观察人员的体温情况、健康情况进行记录。
(3)通风消毒。保持 24 小时通风状态,每天 2 次定时为各
观察房间消毒。
(4)解除观察。观察期间未出现异常情况的,方可解除观
察。
五、人员防护


(一)口罩使用
1.各项目向所有人员配发合格的医用口罩。
2.工地人员要正确佩戴口罩并定期更换。
3.未正确佩戴合格医用口罩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
4.废弃口罩处理。在各测温点和宿舍、办公区的指定位置设置专用垃圾桶,用于丢弃使用后的口罩。垃圾桶应每天清理消毒。
5.口罩分配优先级。优先保障食堂工作人员、测温点及健康
排查等公共卫生人员;区分密闭空间、室内、室外等作业环境统筹发放。
(二)用餐管理
1.合法备餐。食堂工作人员证件齐全,一律佩戴合格医用口罩上岗,每日测量体温,监测健康状况。严禁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
2.分时取餐。安排就餐人员分时取餐,避免聚集排队取餐。
3.分散就餐。在室外洁净通风地段设置桌椅供人员就餐,不具备条件的,应实行分散就餐。用餐时应单向就坐,即所有人朝同一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 1 米。
4.派餐制。由专人派送或领餐至室外就餐,同时加强餐后残余垃圾清扫。
(三)活动控制


1.减少人员聚集性活动。项目人员不允许参加聚集性活动。施工作业时,应引导工人不要聚集施工,人与人之间必须保持1m 以上的距离并佩戴好口罩。进行安全教育或交底时,应选择空旷场所。
2.会议组织要求:减少集中开会,尽量采用室外会议形式或
线上视频会议形式。
会议前:佩戴好口罩,并洗手消毒。
会议中:控制会议时间,开会人员间隔 1 米以上,室内会议应保持通风。
会议后:场地、家具必须进行消毒。茶具用品应严格消毒。
(四)个人卫生
1.洗手点的设置。办公区、宿舍区、施工区人员出入口、卫生间、食堂等要设置洗手点,配备洗手液。
2.掌握正确洗手方法。使用流水洗手不少于 20 秒,采用七部洗手法。
3.衣物晾晒。引导在阳光下晾晒衣服。不具备条件时,应配备紫外线灯对晾晒衣物照射消毒。
4.教育提醒。教育提醒注意个人卫生,维护环境卫生,勤洗
手、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或袖肘遮住口和鼻。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劳务工人以及保安、保洁、食堂、小卖部等服务人员),应进行专门教育并
每日进行体温测试。


六、环境卫生
(一)应消毒场所
1.生活区和办公区:办公室、宿舍、食堂、会议室、卫生间


等。


2.施工现场:施工电梯,其他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地下室、暗挖工程、室内工程、工地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等。
3.其他设施:化粪池、排污口、空调出风口等。
(二)每天消毒频率
食堂不少于 3 次/天(闭餐期间);其他场所及设施不少于
2次/天。
(三)消毒方法
消毒方法及常见消毒液配制方法详见附件 4。
(四)居住环境
1.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经常保持室内通风。
2.宿舍室内高度不低于 2.5m,通道宽度不小于 0.9m, 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 2.5 ㎡, 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 8 人。
3.宿舍内严禁使用通铺。
4.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垃圾桶等生活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五)用车管理
1.项目车辆每次使用前后均须消毒。
2.集中乘坐项目班车、小汽车时,司乘人员必须佩戴


好口罩。
3.班车应严格控制乘坐人数,分批接送。七、健康排查
(一)体温测试点设置位置
1.施工现场所有开通的出入口(包括车辆出入口)均需设体温测试点。
2.办公区、宿舍区单独设置的,也应设置体温测试点进行体温测试。
(二)体温测试
1.体温测试点应安排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 2 人。设置测温点的出入口在非使用时间应关闭上锁。
2.测温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配备红外测温仪、体温计等设备,并做好记录。
3.对所有进出场人员(包括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测试,确认体温正常后方可进出。
(三)健康检查
1.每日测温结果应建立书面台账,每天最少早晚 2 次对施工现场以及办公区、宿舍区的所有人员测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并登记在册。
2.重点检查有无发烧、咳嗽、胸闷、气促、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应急处置


(一)分类就医
工地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病人的,应按以下要求分类就医并报告:
1.如是 14 天内从疫区来襄人员,给其戴上口罩,通知 120 急救车将病人转运到定点收治医院。
2.如属其他地方的人员,劝导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3.发现体征异常情况的相关信息应向住建主管部门及辖区防疫主管部门报备。
(二)确诊处置
送医人员一旦有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工地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工并封锁现场。
2.配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其所住房间和到过的场所、所接触物品进行终末消毒。
3.配合相关部门将其密切接触者送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
离医学观察。
(三)落实疫情“双报告”
1.在建工程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管理,服从属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2.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在报告住建主管部门的同时,及时报告
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区。九、宣传教育


(一)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1.加强政策宣传。宣传我市疫情防控政策、措施以及集中隔离、健康排查、佩戴口罩等的作用,获得项目人员的配合和支持。2.纳入三级教育。疫情防控教育纳入三级教育范围,教育项
目人员搞好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等良好习惯。
3.选择空旷场所。宣传教育地点应选取班前讲评台等室外空旷场所,每名参加人员的相隔距离应大于 1 米。
4.做好公益宣传。充分利用工地围挡等渠道,加强疫情防控
的公益宣传。
(二)通过官方渠道获取信息
项目人员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通过政 府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和防治知识,并认真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十、日常监管
(一)强化巡查纠察
1.每天检查。施工现场纠察队、监理单位每天检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每周巡查。企业巡查队对各工程项目应至少每周开展一次巡查。
3.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实时通过建设工程智能监管平台上报。
(二)加强监督检查
1.全覆盖检查。防控期间,市住建局各监督单位每周对已复工工地进行全覆盖检查。


2.严格执法。对防疫措施不满足要求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黄色警示,未经备案擅自开工或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疫情传播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红色警示。
3.督查督办。局相关业务科室将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各单
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层层压实责任。
(三)群防群治
1.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落实联防联控措施、筑牢群防群治防线。
2.行业自律。运用协会行业自律机制,倡议发动并督促各企
业落实有关防控要求。
3.社会监督。鼓励从业人员、社会群众积极举报、反映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疫情防控、 节后延期开工及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安办,各有关企业:
当前,正值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关键时期, 为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


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1 月 29 日晚例行新闻发布会关于企业复工时间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疫情防控、节后延期开工及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要做到“非必要不复工”,
除保证疫情防控、基本民生和城市运转需要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时间一律不得早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正月二十,星期四)
24 时开工,2 月 13 日之后是否开工届时另行通知。因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确需开工生产的企业,应实行两班倒(半月一轮换),到岗上班员工实行集中吃住,并加强体温监测和卫生消毒工作并 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安全生产及疫情防控信息。
二、若确因生产经营及市场需求,需要 2 月 13 日 24 时后
开工的工矿商贸企业必须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先排查检查、后复工复产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考虑今年假期延长等新情况新问题,周密部署企业复工复产检查工作,要总结以往开展复工复产检查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规范不同类型企业检查程序、内容和标准,针对重点企业、重要部位、关键环节和风
险防控点,细化检查清单,严把复产检查关,做到条件成熟一个


检查一个,检查合格一个复产一个,实现企业复产检查“全覆盖”。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复工
(产)检查十项规定》和《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复工(产)
检查十项规定》,对“五个到位”工作未落实、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其复工复产。
三、各复工复产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在认真做好安全生 产的同时,必须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切实保 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积极做好员工的宣传发动工作, 通过电话、短信、工作群等方式提示员工戴好口罩,不参加聚餐 和集会,减少不必要的外出;要认真做好信息收集和登记工作, 密切跟踪本企业员工状况,电话访问外地员工情况,遇有突发情 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基层组织上报;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工棚)、办公区、生活区做好集中消毒工作,要增加卫生洗浴设施和消毒 杀菌设施,减少会议和人员聚集活动,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扩 散,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和休息条件。
四、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坚决守住工矿商贸重点行业领域,对春节假期正常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企业对接, 落实安全指导和服务工作。要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每天与企业负责人保持联系,调度其采取防疫措施、组织生产经营等情况, 引导企业有序减量生产,加强仓库安全管理。每天调度停产企业节后拟开工时间,引导其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适当顺延
复工时间。


五、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基础科(股) 室的监管人员在抓好自身疫情防护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取消休假,在家待命”的新要求,启动战时机制,做到有呼有应, 反应迅速,积极工作,主动作为,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 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情和安全形势研判,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按时报送各项统计数据,确保每项工作闭环管理,责任到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这场硬仗。
由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办文不便,以此文发给你们,请
各地迅速传达到所有非煤矿山和工贸监管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2020 年 1 月 30 日






宜昌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 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




2 月 17 日,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 要求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复工复产企业疫 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


做好自己的事,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本单位不发生新的疫情。
要强化企业疫情防控。在实施小区全面封闭管理措施变更前,
原则上不再审批复工复产企业;已审批但尚未复工复产的,停止复工复产。各县市区要建立县级领导包保企业责任制,安排专人驻厂服务,督促指导生产企业防控工作落实。
要全面组织排查整改。2 月 18 日前,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织对辖区各单位防控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大排查,全面发现、整改工作中的问题、短板。
要强化三方责任落实。要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共同履职,落实《关于做好经批准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导手册(试行版)》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履职、守土尽责。
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责任不严、措施不力、工作不实而造成疫情输入、传播、扩散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记者杨心羽)


宜昌市人社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0 条政策举措


应对新冠肺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2 月 13 日,市人社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0 条政策举措。
1.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落实各项放宽企业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政策,简化程序,确保稳岗返还资金及时拨付到位。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
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
长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3.实施技能提升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
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4.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2020 年 1 月 23 日—2 月 20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落实省政府规定的 2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6.延时养老金办理。因受疫情影响,对于未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7.开展网络求职招聘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现场招
聘会,将转为网络招聘会。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和有求职需求的求职者可以登录湖北公共招聘网(www.hbggzp.cn)、“湖北公共招聘”微信公众号以及各级人社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招聘信息发布、查找岗位信息。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
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
9.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
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为企业上门服务,开展网上求职心理疏导。
10.推行各项业务网上办理。公告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就失业登记、用工备案等业务尽量选择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对不必急于办理的事项,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












663








黄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 9 号)
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省防控指挥部通告,现将市内企业延迟复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黄冈市域内,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
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13 日(农历正月二十)。2 月 13 日以后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确定复工时间。
2.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等需要复工的企业,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报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才能启动生产。
3.经批准复工企业和正在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消毒、防护措施,安排管理人员 24 小时值班带班,对员工实行集中管理,对出入厂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进出厂区的车辆进行消毒。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定期开展消毒工作,引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4.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服务经批准复产的企业,及时协调保障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气、用工、资金等要素,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员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努力为企业满负荷生产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恳请广大企业经营者及员工理解支持!
2020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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