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和影响,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开复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压实开复工责任
1.确保疫情防控达标。切实增强复工复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将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为开复工的首要条件,按照联 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安全 生产和应急预案。综合考量项目类型、用工条件、市场需求和气 候条件,分轻重缓急、分类分批,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 项目开复工。各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要服从属地统一部署、调度、监管,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减少或避免人员聚 集。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和疫情报告制度,各企业
和项目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监督员制度和报告制度,全面自查、排查和检查,确保“零死角”“零遗漏”和全覆盖,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发生。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选派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要素保障为一体的特派工作组或特派员,进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宣传、指导、对接政策落地,协同搞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要素保障工作,每天汇总到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部门,经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2.分批组织人员返岗。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经营、项目建设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来源、数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引导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避免返岗人员大规模集中。对各地政府组织的进城务工人员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
加大对小商品市场、餐饮娱乐等商贸服务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管控力度,最大程度降低聚集性、传播性风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州
人民政府)
3.促进企业复产经营。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在疫情期间,对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监测等服务软件开展灵活办公方式的中小微企业,以服务券等形式给予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 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根据疫情防疫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4.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实施审批“直通车”制度,推进“一网通办、一事通办”,重大项目在线审批 30 天内完成。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资源、交通物流、能源供应等在建和新开工项目,随到随批,24 小时内予以签复,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优先配置要素指标。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并联推进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落实属地责任,对于企业提出的复工申请立即受理,及时组织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要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物资要素保障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一企派驻一组,提高协调指导保障能力。(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
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税支持
5.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对照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资金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将我省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原辅材料和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疫情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纳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在 2020 年的新增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参照国家做法,省级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重大项目、农副产品供应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积极支持服务平台、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6.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
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
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企业因新冠肺炎 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 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落实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 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 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 减免地方性收费。对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公共交通服 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 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
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可补办停业手续。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捐赠的,按规定予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 7.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投资结构,按照“资金跟着项目
走”的要求,加大向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项目的倾斜力度,优先
满足保障疫情防控项目资金需求,集中支持应急医疗救助设施、医疗防护用品、医疗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
治等重大项目领域。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检测设备购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8.建立奖励机制。对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达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其中,对承担防护用品任务的,按采购金额的 5%奖励;对承担洗消用品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 4%奖励; 对承担药品、医疗仪器、诊断试剂任务的,按照采购金额的 3% 奖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 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局)
三、强化金融支撑
9.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企业稳定授信, 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
式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适
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款分类。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2020 年,对中小微企业、实体企业、制造业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从省级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在不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 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最大限度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适当减免手续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据实情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适当降低原有贷款利率水平,确保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普
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原则上不低于其原有评级等次,并适度放松存贷比要求。加快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提供透明化低费率的续贷周转业务,降低续贷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各类债券,指导发
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
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1.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为其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延长追偿时限(3—6 个月),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并依据政策规定补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
12.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青海银保监局、西宁海关)
四、减轻企业负担
13.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影响的参保企业,可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最多延长6 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
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14.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
企业,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3—6 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欠款。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宁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
15.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至国家规定的 5%,还可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后,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3—6 个月)。(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16.适度减免补助房屋租金。对承租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
区、创业园、孵化器)等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
业,可减免 6 个月租金,从 2020 年 1 月起执行,并可申请省级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租金补助。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生 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商超、农贸市场及屠宰 企业,给予 50%的房租补贴或资金奖励,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对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经营的, 给予每家企业 1—2 万元防护消毒用品购置补贴。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 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 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优化要素保障
17.加大务工稳岗力度。对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照正常出勤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18.畅通运输绿色通道。对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将防疫物资、蔬菜食品、禽畜养殖饲料等应急性物资,重大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煤电油气、原材料、建筑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采取发放通行标识等办
法,确保优先便捷通行。及时解决企业交通物流受限困难,打通
企业生产物资、职工通勤的进出通道。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 50%的物流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9.统筹水、电、气保障。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要素保障部门申请缓缴 3 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 措施,并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缓缴的用电费用先期由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按 50%承担,执行好停产、半停产企业基本电费支持性政策。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所需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及时保供。强化生产要素供需动态监测和部门联动,精准调节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三大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发电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青海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20.加强科研协同攻关。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
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责任单
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六、精心做好服务
21.创新优化办事流程。对具备生产条件的防疫物资项目, 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有产能可以生产但资质受限的,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生产应急防控物资的有关企业要及时完成生产任务,相关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 按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责任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22.扶持消费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 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支持传 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 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 政府)
23.推动配送服务上门。支持送餐平台、电商平台、商超、连锁便利店、生鲜果蔬经营企业开展同城配送服务,在疫情期间, 以每单 1 至 3 元标准进行资金补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配送设施的企业,相关管理部
门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力争 1—3 日内办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4.提升公共服务。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推动落实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服务措施。各类服务平台和各地区要发挥线上线下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益性公共服务。各地各类服务平台要主动加强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积极推行“网上办”。检验检测机构对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 并免除与疫情物资相关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25.注重防范风险。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
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 积极研究储备政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密切关注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 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严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 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 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 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6.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
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7.加强督查督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有特殊时
期的政治担当,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统筹意识、效能意识,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 积极主动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督查部门要加大针对性督查督办力度,建立一周一督、一督一报制度,强化跟踪问效,定期反映进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力戒形式主义, 继续改进工作作风,合力确保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省政府督查室)
以上政策措施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为 6 个月(政策措施中已经明确期限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
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的通 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已经2020 年 2 月 17 日省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18 日
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
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围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 施策”的要求,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统筹 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目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较轻, 总体可控。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毫不松懈地持续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与此同时,统筹部署好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保障、稳定就业等工作,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分区分级,精准施策。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准确把握各地实际,以县域为单元,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措施,各负其责,主动作为,既有责任担当之勇,又有科学防控之智,既有统筹兼顾之谋,又有组织实施之能。
(三)科学研判,风险评估。依法科学对疫情发展态势和阶
段性特点进行研究预判,准确把握疫情发展新趋势,根据疫情防
控工作出现的新特点,综合考虑,量化测评,做好风险评估,为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供保障。
二、分区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分区分级方式方法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有无病例报告、返青来青人员数量、人口密度、交通运输情况、人口流动强度、医疗卫生资源、地理位置等因素,将我省 45 个县(市、区、行委)划分为以下三类地区(示意图附后)。
(一)重点防控地区。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疫情输入扩散风险较大,人口密度高,流动人口多,外省返青来青人员占比高,存在大量返工返岗返校人员。
(二)非重点防控地区。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经评估疫情输入扩散风险相对可控,人口密度较高,流动人口较多,外省返青来青人员占比较高,返工返岗返校人员较多。
(三)一般防控地区。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 疫情输入扩散风险较小,人口密度较低,流动人口较少,外省返青来青人员占比较低,返工返岗返校人员较少。
三、分区分级
根据分区分级标准,经风险评估及形势预判,对重点防控地区、非重点防控地区、一般防控地区按照疫情发生发展和防控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区按照分区分级细化防控措施,统筹抓好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一)重点防控地区(4 个)。西宁市:城东区、城北区、湟中区海北州:门源县
(二)非重点防控地区(16 个)。
西宁市:城中区、城西区、湟源县、大通县
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
县
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海南州:共和县
玉树州:玉树市
果洛州:玛沁县黄南州:同仁县
(三)一般防控地区(25 个)。
海西州:茫崖市、乌兰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都兰县海南州: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
海北州:海晏县、祁连县、刚察县
玉树州:称多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囊谦县果洛州: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久治县 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尖扎县
四、差异化措施
(一)重点防控地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力做好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医疗救治
工作,切实落实“四早”要求,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在严格落实来青返青人员、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者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同时,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农牧业生产。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
医学观察、疫点消除,切实保障防护物资供给,开展重点排查, 严格落实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防控措施,全面抓好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持续强化公众健康教育和心理援助。
2.持续加强社区联防联控机制,严格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和重点人群排查登记与分类管控,加强社区公共场所消毒、通风和环境卫生清洁管理,深入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健康指示和就医指南。
3.有序推动恢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
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保证医疗物资和“米袋子”“菜篮子”等生活必需品供应,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超市、部分农贸市场有序营业,其他商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逐步开业,落实好稳就业各项措施, 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公共服务就业工作。
4.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按
程序报批。及时研判疫情走势,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复工复产范围。开复工企业实行错峰上岗、错时就
餐或盒餐配送,严禁聚集性用餐,影剧院、KTV、网吧、小商 品市场等聚集性活动场所暂不开业营业。有序开展春耕备耕工作。
5.保障交通有序通行,切实抓好源头管控,合理设置疫情防
控检疫点或检测站,严格对所有入青人员实行“两查一测”(查 来源、查去向、测体温),严格落实环境消杀、交通工具消毒等 防疫措施,有序恢复市州、县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确保 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和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道路正常通行。
(二)非重点防控地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正常
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加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在做好来青返青人员、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者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同时,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农牧业生产。
1.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全面加强定点医院管理,充分做
好疫情应对准备,持续强化疫情监测,切实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认真抓好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持续强化公众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
2.合理加强社区联防联控机制,做好重点人群排查登记与分类管控工作,做好社区公共场所消毒、通风和环境卫生清洁工作, 多渠道、全方位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及时发布健康指示。
3.逐步推动恢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
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超市、部分农贸市场正常营业,其他商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在落实防控措
施的基础上有序开业。落实好稳就业各项措施,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公共服务就业工作。
4.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按
程序报备,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同步进行。开复工企业实行错峰上岗、错时就餐或盒餐配送,严禁聚集性用餐。影剧院、KTV、网吧、小商品市场等聚集性活动场所和商场、超市、酒店、饭馆等生活服务性企业在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可有序开业经营。加快开展春耕备耕工作。
5.恢复交通正常通行,切实抓好源头管控,在跨省界公路道口合理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对所有入青人员实行“两查一测”(查来源、查去向、测体温),落实环境消杀、交通工具消毒等防疫措施,加快恢复市州县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和本地区道路客货运服务,确保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道路正常通行。
(三)一般防控地区。在全面高效做好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在做好来青返青人员、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者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同时,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农牧业生产。
1.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做好医疗救治、疫情监测等
应对准备,强化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抓好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 加强公众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
2.科学加强社区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重点人群排查登记与分类管控工作,做好社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科学引导健康生活方式。
3.全面恢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各类超市、商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面开业。落实好稳就业各项措施,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公共服务就业工作。
4.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按
程序报告,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复工时间。影剧院、KTV、网吧、小商品市场等聚集性活动场所和商场、超市、酒店、饭馆等生活服务性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部开业经营。全面开展春耕备耕工作。
5.实现交通运行畅通,切实抓好源头管控,在跨省界公路道口合理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对所有入青人员实行“两查一测”(查来源、查去向、测体温),落实环境消杀、交通工具消毒等防疫措施,全面恢复市州县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和本地区道路客货运服务,确保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道路畅通。
重点防控地区、非重点防控地区和一般防控地区对来自全国重点疫区的来青返青人员一律实行 14 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对来
自全国非重点疫区的来青返青人员一律实行 7 天的隔离医学观
察,省内跨区域流动人员由所在单位、企业登记其返岗前 14 天旅居史及健康状况,若无外出或发热症状即可返岗,返岗后继续 实行岗位健康管理。非重点防控地区和一般防控地区省内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之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上设置的 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全面撤销。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统筹意识,加强对本地区疫情防控和恢复人民生产生活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同时,根据本地区人员流动、聚集和区位等实际,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和流动性管控,及时制定本地区精准施策工作方案,落实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更加科学精准地做好防控处置工作。
(二)充分发挥基层属地管理作用。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准确掌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厂矿等的复工时间,组织各用人单位建立员工健康管理、日健康监测、因病缺勤登记等管理制度,全面开展用人单位人员健康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疫情发生地的返岗人员动态管理台账,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开展定期回访。
(三)全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拒绝隔离治
疗、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阻碍防疫措施、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制假售假、诈骗、聚众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网络舆论正能量。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及时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加大针对性督查督办力度,通过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教育等手段,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力戒形式主义, 继续改进工作作风,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
部明电〔2020〕2 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确保全省就业形势保持持续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失业保险稳岗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
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招用员工培训)、在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支持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 全技能培训。在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利用自有网站、第三方培训平台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
专项和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对生产和采购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表现突出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继续给予以财政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
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机
构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加大对工业园区(创业园、孵化器)及县域中小企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提升其承载和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对入驻工业园区(创业园、孵化器)、租赁工业园区(创业园、孵化器) 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厂房租金补助。
二、全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一)优先发布用工信息。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区域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要指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对接,广范围、多渠道、持续不间断优先发布重点企业用工信息,并按信息归集要求,同时报送省级用工信息发布平台。
(二)精准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结合求职人员信息,向企业精准推荐符合条件劳动者,并通过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 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全力以赴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用工企业,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
(三)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包括重点企业在内的各类企
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符合条件的,
要及时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一次性奖励政策。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 1 人
给予企业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现行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改进招聘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国公共招聘网”“全国人才流动网精准招聘平台”“青海人才市场网”“青海人社通 APP”和各省属高校校园招聘网等线上渠道组织招聘。依托“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平台”,实现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线上匹配,精准对接。鼓励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展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实现就业, 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二)调整部分招聘时间。各地要视情调整 2020 年度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招聘时间,除对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人社部门要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外, 各地区各部门近期均不再单独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9 年组织招聘工作尚未完成体检和政审考察工作的,一律延后,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三)优化服务措施。各地要加强岗位的征集和发布工作, 及时将优质的招聘信息通过网络面向求职高校毕业生发布。各省
属高校要积极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通知要求,在新
学期开学前开通咨询网站或电话,为毕业班学生提供线上咨询服务,并通过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与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 有条件的高校可推广使用三方协议在线办理,为毕业生提供在线就业协议审批、盖章、自行打印等服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的办理方式改为邮寄办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延长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各省属高校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
求职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党团组织、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各方面的作用,密切掌握当前毕业生的思想动态,针对疫情防控时期毕业生求职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开展就业咨询与心理咨询相结合的线上个性化辅导服务,帮助求职高校毕业生看清形势、准确定位、树立自信。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一)强化政策扶持力度。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对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 人实现就业。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从事公益性岗位
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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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按照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民政救助。
(二)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系
统,及时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青海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或“青海人社通 APP”申办就业有关业务的, 要予以优先办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援助计划,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一)精心组织线上招聘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要充分利用“青海人社通 APP”“青海省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青海人社网上办事大厅”“青海人才市场网”“就业扶贫直通车”等服务平台组织线上招聘活动,推送招聘岗位信息和受理求职登记, 确保做到“就业服务不打烊,网络招聘不停歇”。
(二)完善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围绕“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开展“不见面”办理,在做好职业介绍的同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各类就业补贴申报等线上服务。要以“电子信箱+电话咨询”方式, 提供档案转出、开具证明等服务,通过机要邮寄、发送电子材料等方式转递档案、证明等。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解读、答疑等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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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好复工信息发布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安排,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进行发布。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要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信息。
(四)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指导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外出
务工人员就业指导服务,积极引导农民工在省内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有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同时,对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人员,及时提供线上技能培训等服务。对已在省外务工的人员,尤其是从事青海拉面相关产业人员,教育引导其自觉接受当地疾控部门管理,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落实防控措施。
(五)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各地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的就业形势,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做好 日常就业失业统计分析研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市场供求情况的动态监测,深入评估对就业的影响, 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就业形 势分析报告。
六、做好返岗复工疫情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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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疫情防护宣传。做好《致全省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和《致全省即将返城返岗农民工的一封信》宣传工作,指导各类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防护措施,教育引导劳动者消除心理恐慌,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后积极就业。
(二)指导复工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各地要按工作职责
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安排医学健康观察等工作,协助企业加强劳动力防病知识和个人防护培训。
七、加大劳动用工监察力度
(一)落实工作要求。各地要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有关要求,广泛宣传《劳动法》《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畅通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及时解答和反馈相关诉求处理情况,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保障 监察工作,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自觉性,营造良好舆论 氛围,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及社会和谐 稳定。
(二)开展执法服务。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督促指导企业贯彻落实好“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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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等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
众关切,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年 2 月 13 日
海东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帮助工业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电〔2020〕2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六稳”工作的通知》
(青办发〔2020〕6 号)要求,在保证疫情防控万无一失的前提下,帮助全市工业企业尽早全面复工复产,做到防疫生产两不误、两促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企业疫情防控
市县区工信部门要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疫情防控措施。
1.建立员工健康卡制度,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切实掌握企业员工流动情况,及时掌握返岗人员基本情况,并严格落实隔离观察等措施。
2.实施严格的人员出入厂体温测量登记制度,配齐配足必要的疫情防控设施,突出生产车间、宿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管理,明确留观、隔离、上岗等具体措施。
3.加强防控知识培训,结合执业健康培训教育、警示告知等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平台,增强职工科学防范意识。
4.做好生产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加大企业周边环境、车间、办公场所、进出车辆等的消毒力度。
5.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二、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专设帮扶企业工作组,加强研判, 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和一手抓恢复生产。以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重点,根据企业实际,“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搭建全市工业企业复工管理平台,通过各主管部门与企业联动的形式完成复工申请、审批,信息上报、汇总,有序开展企业复工,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1.加大财税支持。对在疫情期间迎难而上、克服困难,积 极复工复产的企业和新开工的项目,利用海东市支持工业发展专 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用好用足用活国 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竭力协助本地工业企业按政策规定申 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争取上级财税部门予以贷款贴息等各项 支持,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对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依法办理延 期申报,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再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 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延长承诺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不能在停业前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可补办 停业手续。
2.强化金融支撑。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争取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引导金
融机构适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
款分类、暂不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开辟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适当减免手续费。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3.减轻企业负担。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依法
依规积极落实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可适当延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 最多延长 6 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至国家规定的 5%。对承租海东工业园区、各县区工业园标准化厂房、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可适情况减免租金。
4.优化要素保障。指导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调剂使用年休假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工信、人社等部门要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 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畅通运输绿色通道,企业生产所需煤电油气、原材料、产品
等,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采取发放应急物资通行证等办法,
确保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打通职工通勤的进出通道, 切实保障符合上岗要求的企业职工上下班出行畅通。积极鼓励各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减少成本支出,对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或违约金。
5.精心做好服务。创新优化办事流程,充分利用网络平台, 落实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线上线下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益性公共服务。各类型服务平台要主动加强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积极推行“网上办”。市县区政府及督查部门要加大针对性督查工作力度,确保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促使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
三、压实开复工责任
1.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按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求,细化落实责任,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严守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各企业和项目建设工地要服从属地统一部署、调度、监管,减少或避免人员聚集。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和疫情报告制度,全面自查、排查和检查,确保“零死角”“零遗漏”和全覆盖,坚决杜绝聚集性疫情发生。
2.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来源、数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引导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避免返岗人员大规模集中。
3.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司法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
4.各企业要做到抓疫情防控与抓安全生产“两不误”,在
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 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 场所监测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 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动摇、标准不降低、管理不放松,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确保防 疫期间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
民营经济大显身手,正当其时—商世伟主任出席内蒙古浙商民营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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