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疫情 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15 日
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 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
果断的措施,持续推深做实“八严八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分类分批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省疫情防控应急综 合指挥部办公室要以县域为单位,根据疫情确定不同风险等级,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据此指导各地做好复工复产安排。各地要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风险等级较低的区域加 快推动复工复产;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要科学研判、精准评估, 确定复工复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列出清单和时间表,分行 业、分时段安全有序推进。
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已复产的要继续增产扩能、开足马力生产。其他企业:工业方面,员工和产业链配套以所在县(市、区)为主的工业企业,可以复工复产;鼓励国有企业、各类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及有订单的外贸企业抓紧复工复产;其他工业企业,科学安排,有序复工复产。服务业方面,商贸物流企业以及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暂不开工营业,其他服务业企业经科学评估后有序
复工。建筑业企业方面,涉及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建设项目、


重要民生工程以及为此类工程提供配套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抓紧复工开工;涉及其他项目的建筑业企业由各地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落实复工复产属地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复工复产审核备案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或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加强防控机制、物资、员工排查、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审核,有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要做到“五有”,即有疫防人员、有疫情检测点、有检测隔离点、有必备的医护用品、有严格的检测。
(二)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各企业要按照“谁
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 主体责任,抓好“一责两案”,即落实疫情防控领导责任制、制 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个方案,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机制,落实专人专班负责疫情防控,细化各个岗位 的职责分工和各个环节的防控措施。加强返岗人员疫情排查,各 地要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科技手段,强化对重点领域人群的筛查, 提高返程返岗人员筛查效率,指导企业对返程返岗人员开展全面 健康排查,严禁“带病返岗”。按照企业自备为主、政府支持为 辅,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护用品需要,鼓励企业间互帮互济。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指 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通风、健康报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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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出入人员集中场所体温检测筛查等要求,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的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防控措施。
(三)强化复工复产保障。全力做好运输组织保障,各地各
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和服务,规范旅客进出站健康检查,强化在途疫情防控,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坚决纠正对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刀切”劝返等做法,保障复工企业人员特别是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通过“点对点”包车方式返程的工人,行前 14 天内和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疫情较轻地区要在做好防疫前提下,有序恢复客运班线、城市公交等服务。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建立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协调机制,落实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 加强物流运输保障,严禁擅自设卡拦截、阻断货运通道等违法行为,确保全产业链正常运行。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 对相关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三、大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其中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专项贷款 300 亿元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
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用足用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


资金额度,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1.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 0.5 个百分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落实小微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和承保规模,做到应保尽保。
(五)推进企业降本减负。着力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 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 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落实降低增值税 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等政策,对生产防控重点 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能新购设备给予财政奖补和税费优惠,对中 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 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


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至少配


备 1 名人社服务专员,提供用工、社会保险、政策对接等服务, 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重点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开展“送人到岗”活动,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所在市、县(市、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 200 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七)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强化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落实。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 12 个
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 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 元,
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4 万元。对受疫情影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创业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
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对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优化提升线上公共就业服务, 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疫情冲击中下岗人员等重点 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大局稳定。
四、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八)发挥政府性投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基础设施、民生建设等领域项目建设。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短板和需求,加强涉及科技创新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谋划,加大公共卫生、防灾减灾、交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预算内投资优先向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公共卫生领域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前沿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投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加快推动建设一批重大项目。
(九)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落实“四督四保”“五项机制”,分类制定重点项目开工时间表,统筹组织 4200 个省重点
续建项目有序复工,推进 1800 个以上重点项目新开工,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前置要件线上受理、网上联审,创新审批工作方式。待疫情解除后,积极组织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活动。要把重大项目及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疫情防控物资等纳入地方保供范围,保障项目建设施工通道畅通,协调落实项目复工开工条件。
(十)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对 2020 年 6 月底前能实质性开工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疫情防控必需的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


统筹解决。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 2020 年 6 月底前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铁路、公路、水利、机场等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项目。加强金融支持,推动政银企协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总量,更好保障新开工和续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
五、有效提振稳定扩大消费
(十一)切实保障市场供应。有序组织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社区门店等商业网点复工开业,提高补货补架频率,统筹疫情防控和方便群众采购。扩大药品、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生产销售。鼓励企业积极开拓进口渠道,优化进口农产品食品和生活必需品检验检疫监管流程,支持进口防疫医疗物资,实行快速通关、快速验放。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资源性商品,不涉及危化品的, 简化商品检验合格评定程序,支持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增产扩产。鼓励快递业创新业态形式,完善物流服务体系。
(十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实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酒精产品终端价格管理,确保防控物资生产、销售全环节价格总体平稳。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创新消费模式和供给方式。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支持传统企业拓宽电商化、数字化渠道,积极发挥大中型电商企业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引导商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加大线上消费供给,鼓励流通企业开展线上订购等个性化服务,大力发展不见面销售、无接触配送。加快培育在线教育、在线办公、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新模式,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加快农村电商提质增效。
(十四)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研究制定支持服务业稳定健康
发展政策措施,重点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加快服务消费升级,鼓励引导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培育智能消费、定制消费等新模式。积极推进城乡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商贸企业开拓国内消费市场。发挥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改善流通业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加快跨境电商发展,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六、持续抓好脱贫攻坚
(十五)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贫困群众的影响。科学监测评估疫情对产业扶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等方面的影响,加大被感染贫困人口及其家庭临时救助力度,扎实开展精准帮扶工作, 防止出现因病致贫、返贫人口。落实就业扶贫车间奖励补助、税费优惠、租金减免等政策措施,对符合贷款要求、有发展生产贷


款需求的贫困户,通过“线上办理”等方式,做到应贷尽贷,帮助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十六)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围绕确保现行标准下农
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目标,集中力量攻克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沿淮行蓄洪区等深度贫困堡垒,按照逐村逐户逐人逐项要求,动态清零“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突出问题。全力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国家考核反馈问题整改, 加大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补短板项目的投入, 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和防范返贫长效机制。
七、扎实推进乡村振兴
(十七)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全面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农村环境“三大革命”“三大行动”和美丽乡村建设,突出抓好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引导因疫情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认真检视去年以来伏秋冬连旱暴露出来的短板,加快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农村供水规划,加快农村道路、供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完成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任务。
(十八)全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认真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各市政府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辖区内粮油菜、肉蛋奶、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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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市场调控、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全力组织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恢复,组织好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供应,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以稳定恢复生猪生产为重点统筹抓好畜牧业生产,不得关闭正常经营的屠宰场,支持合法合规的屠宰场尽快复工,按照依法依规、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要求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毫不动摇抓好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快实施现代农业提升工程,高起点建设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
(十九)深化农业农村改革。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抓好“三农” 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方法路径和经验,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继续开展“三变”改革,做大集体经济强村。开展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推动农民持续增收。
八、加强经济运行调度
(二十)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经济运行监测,精准分析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切实摸清底数,有针对性提出对策措施,做到研判要准、预案要实、出手要快,争取最好的结果。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政策研究,做好工作预案,强化政策储备。


(二十一)落实经济运行调度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企业复 工复产专项调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落实全省经济运行调度机制、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约谈机 制、评价通报考核机制,有效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落实重 点项目分级分层协调调度机制,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九、着力压紧压实责任
(二十二)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实事求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实情分类精准防控,分县(市、区)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对偏颇和极端做法要及时纠正,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既有责任担当之勇、又有科学防控之智,既有统筹兼顾之谋、又有组织实施之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精力、心无旁骛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抓细、抓实、抓到位。
(二十三)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全面开展 7X24 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应对疫情各项政策措施,提升企业获得感。推动外资大项目落地,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资合法权益,稳定外资企业投资信心。


(二十四)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深化“铸安”行动,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五)切实强化督促检查。把落实防控措施和支持政策情况、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等,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对工作不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相关企业如因防控措施和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疫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
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


作用,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
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 20%补助。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和强化防疫保护, 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量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 200 元给予补贴。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 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 20 万元。
2.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
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检测、控制、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在应对疫情的检验检测、国内外标准互通、产品联合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从事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4.加
强重点企业要素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防疫防护用品重


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加强对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5.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通关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保障企业用工复产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7.着力减轻房租负担。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给予 2 个月房租免收、2 个月房租减半,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对中小
企业租用其它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


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对采取减免房租措施的出租企业可给予财政补贴。
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 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 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确保 2020 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 2019 年同期余额,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 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 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医用物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 30%以上。市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 50%贴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市级及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 1%。
12.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驻肥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
情防控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 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尤其要全力保障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服务。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中小企业员工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执行期限暂定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合
肥市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将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应对措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芜政〔2020〕1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 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物资生产及疫情应对的相关企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二、支持举措
(一)扩大企业信贷供给。认真落实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中小企业信用贷等金融政策,进一步降低续贷过桥费率水平,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应贷尽贷、应降尽降、应担尽担、应快尽快。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抽贷、压贷、断贷。鼓励金融机构将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下浮
10%以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 2020 年我市中小微


企业贷款余额高于 2019 年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金融便捷服务。推动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对疫
情专项支持政策的落实。鼓励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引导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利用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网上平台,开展精准对接。开辟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企业跨境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强化理赔服务保障,做到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 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力度。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争取将我市企业申报列入国家、省相关名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鼓励贷款银行展期,优先支持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
担保费率降至 0.5%(期限一年),同级财政可给予补贴。市属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 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鼓励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试点的各家信用服务机构降低评级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强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
难的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 6 个月租金;
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免租金 2 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该经营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全年缴纳数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用气、用水,由财政分别按照 0.05 元/立方米、0.3 元/立方米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七)减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宾馆、交通运输、旅游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补助。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八)加大技改投资奖补。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
行的技术改造,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在原市级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额 10%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九)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
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 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 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由财政返还其上年度市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
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放宽企业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在 2020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
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在疫情解除后 60 日以内补办参保登记、补
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十一)实施定点企业就业奖补。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
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在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加班加点生产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人数,按 200 元/人·天的标准给予定点企业奖补,省级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财政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企业复工。积极帮助企业筹集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组织安排车辆,接送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 确保人员有序、安全复工,所需租车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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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及时精准落实国家、省级涉企扶持政策。各级各部
门要认真研究把握国家、省级出台的各类涉企扶持政策,主动帮助、指导企业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和争取工作,并加快政策资金的落实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本市涉企扶持政策资金兑付。对 2019 年度各
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于 2020 年 4 月底前兑付完毕;对
2020 年度各类涉企财政扶持政策,符合兑现条件的即时兑现, 兑现周期较长的政策,可按进度兑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五)有序推进企业项目开工复工。大力推行“不见面审
批”和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开展容缺受理、在线审批、并联审批,通过网上办、邮递办,尽快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全市亿元以上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落实相关生产要素,积极组织开工复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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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招引落地。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持续提升营商环境,贴心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 大力促进项目招引。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话等渠道,持续跟进洽谈,促进尽快签约。建立项目快速落地机制,力争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做好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对在本次疫情防控中积极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相关方面要及时纳入信用记录,按有关规定实施正向激励。强化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 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制。对涉疫情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劳动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赔偿、定金等问题,组织集中解答。对涉疫情防控的电话、网络咨询,法律服务机构要及时解答。对确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责任单位: 市司法局、市贸促会、市商务局)
本意见相关条款未明确政策执行时限的,暂定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


释。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2020 年 2 月 5 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
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


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过桥周转资金使用力度。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为金融机构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或贴现提供低成本资金保障,指导辖内银行机构建立疫情防控特惠金融支持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产品和重点生活物资生产、储备和物流企业开辟再贷款再贴现“快车道”,缩短审批流程和时限。争取全年再贷款再贴现投放 20 亿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
2.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
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产业升级突破年” 重点领域和因疫情灾害影响暂时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对 2019 年结转续建的全市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可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鼓励各保险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快对中小企业和职工出险的理赔进度, 做到从快从简,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
3.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各地方法人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市、县两级农商行和各村镇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农商银行充分发挥属地法人银行作用,设立专项贷款,封闭式运
作,帮助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有订单需求(特别是拥有央企、省属


大中型国企、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生产订单)、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安排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
4.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物资跨境结算办理效率。企业 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 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简化外债登 记手续,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市人民 银行、市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对“税源贷”“固投贷”等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存量中小企业,给予延长 1 年政策性贷款担保期限, 延长期间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担保费率。申请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 年。政策性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1%。(责任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二)稳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根据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符合条件的


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7.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8.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充分宣传我市就业形势,展现“本地
就业”优势,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吸纳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过程免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开发园区)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针对直 接承租和实际使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第一个月房租免收、第二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 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10.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缓交。


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申请直接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
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鼓励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对实际减免租金给予等额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江东控股集团,各县区、开发园区)
13.加快产业政策资金兑现。认真落实中小企业产业扶持政策,立刻启动 2019 年度市级产业政策初审兑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园区组织申报,各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企业承诺制,先行兑付审核资金的50%,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因省政策资金重复享受、亩均效益评价打折享受等涉及兑现资金减少的,经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实行多退少补。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确保账款清偿率达 10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贸促会)


(四)鼓励改造提升                               14.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
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及建筑
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中加大企业技改投入的补贴金额由8%提高到 20%,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入给予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五)加强服务保障
16.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四送一服”,支持生 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企业组织筹措各项生产要素,尽快恢复生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 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人民银行、市地方金 融监管局,各县区、开发园区)
17.加快审批服务。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
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 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


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做好和组织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开发园区)
18.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
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 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19.强化生活必需品保障。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
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格落实各县区、开发园区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各县区、开发园区)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6 月30 日止。中央、
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马鞍山市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条款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 若干政策意见


铜政秘〔2020〕4 号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4 月底前确保 5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


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2.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
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 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 2020 年 1000 万元及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20%。(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促进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的督
查,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 2020 年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确保2020 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 个百分点以上, 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4.发挥金融机构作用。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及职工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 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5.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 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 0.5 个百分点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6.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
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二)加大用工支持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
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
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市重点


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
2018 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将企业用工扶持政策覆盖范围由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阶段性用工补助申报条件降低为一次性录用不低于 10 人。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业创业,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0.降低用水用气价格。对使用港华燃气供气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气价优惠政策,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 0.02
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 50—500 万立方米(含 500 万立方米)


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销售价格优惠 0.04 元/立方米。对使用首创水务供水的工业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水价由3.34 元/立方米下调为3.1 元/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港华燃气、首创水务)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 3 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 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可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对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2.土地使用税补贴。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同级收益财政对 2020 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发票需求量大的企业特事特办。(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四)强化企业服务
14.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市贸促会要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15.实施便企利企措施。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相关企业制度,完善“承诺即开工” 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 110”(5851111)热线作用。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
16.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中央、省
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铜陵市遵照从优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2020 年 2 月 4 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一条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 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为实现全年经济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措施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每月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采取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延续性,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原则上近三个月贷款到期的中小企业应使用无还本续贷产品,加大与政策性银行对接,争取信贷规模。(责
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3.加大担保和应急转贷力度。鼓励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范围,想方设法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并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 30%以上。鼓励应急转贷机构积极帮助有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下浮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人行)
4.举办网上银企对接会。组织银行机构通过线上调查、远程 诊断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线 上银企对接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 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
5.采取多种形式的企业用工服务模式。当前一律暂停现场求职招聘活动,改进招聘组织形式,线上常态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也可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方式开展。(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生产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继续实行重点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7.延长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间。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免收 3 个月。对租用其他
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 2 个月
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
9.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 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 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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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行、宣城海关)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宣城市遵照执行。由市经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宣城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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