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49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余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4 日








宁波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 条意见




一、加大社保政策支持力度
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 2 个月额度。
继续对近 3 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1 个月单位缴费比例。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于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50%。
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 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 3 个月利息,南户最高可享受 100 万元贷
款免 3 个月利息的优惠。
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
落实首批 50 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国开行承担 30 亿元、
进出口银行承担 15 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 5 亿元。
对于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室少再低 30%,贷款利率在 3%以下。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
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 3 个月。六、调减税收定额
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 (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
将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准
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2 个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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