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以“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和“三个地”的使命担当、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初心使命,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牢牢把握“四对关系”,坚决打赢“五场战役”,严格落实“八大机制”,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
体战,以确定性的工作主动应对不确定的形势,以超常规的举措


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一)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省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过“短平快”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方式,迅速扩产扩能生产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产生的亏损、投入的设备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三)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担保需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公司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 3 个月再担保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
(四)增加农副产品有效供给。支持农业重点企业复工复产, 有力保障畜禽水产养殖饲料、兽药、屠宰、粮油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复产。全面组织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恢复,支持农业生产资
料生产、调运和供应。畅通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大对本省蔬菜、


生猪、水产等的收购力度,支持农贸市场、超市等维持正常营业秩序,确保“菜篮子”产品足量供给、价格稳定。
三、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五)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
(六)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 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 8 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七)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
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


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安排 2020 年电力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市场化电量 2000 亿千
瓦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30 亿元以上。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
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八)降低交通运输通行费。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 8.5 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 ETC 货车,实施时长 3 个月。将使用 ETC 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 9.5 折优惠幅度扩大到 8.5 折,实施时长 3
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从 10 个
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路网,统一按 6.5 折收取。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 2、3 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四、全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十)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运用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
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


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开展融资对接,多种途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
(十一)减免企业贷款利息。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2020 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 0.5 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各级财政对免除企业 3 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根据各地奖励情况进行补助。金融机构对企业免息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十二)对扩大融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 2 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 10—30 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
再贷款使用金额的 0.5%给予贴息性奖励。


(十三)推进债券发行提速增效。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 年新发企业债发行超过 350 亿元。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企业杠杆率水平监测预警,大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五、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十四)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坚持受控复工,分区 域、分行业、分时段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大数据分析研 判,做好返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 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鼓励采取“点对点” 包车等方式,实施全程管控,确保安全。出台招工引才政策措施。 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 信息。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组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免费服务。鼓励各地开展 劳动力余缺调剂。
(十五)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
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 1—3 个月不等的
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 2019 年 12 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
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做好劳动纠纷化解、保障职工稳定就业。
六、全力畅通经济循环
(十七)尽快恢复和保障物流畅通。坚持全省一盘棋,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落实防控工作,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对运输从业人员实施隔离观察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出行车辆通达。加快恢复航空、铁路、港口等正常运营,完善物流集疏运体系。鼓励快


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消费需求。
(十八)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
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贸易摩擦诉讼支持力度。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的展位费用,可按不高于原补助标准继续补助;对省内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的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发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新模式, 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十九)加快提振消费。合理安排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
等场所营业时间,方便居民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行为。着力提振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 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文旅、农村消费等扩容提质。出台支持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重点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按国家规定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十)补齐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
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系统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物流


畅通等问题。结合疫情防控,聚焦产业链短板弱项,加快发展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完善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国家统一调配调剂的基础上,建立长三角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保互换机制,推进生活必需品产销余缺调剂。加强跨区域协作,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作用,引导企业互助共济、共渡难关。
七、全力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一)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充分发挥阿里巴巴、网易等平台公司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更好拓展市场。确保生活保供类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支持商贸企业利用 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特别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
(二十二)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统筹安排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激励资金等,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加大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支持力度,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2020 年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高至 50 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等。


(二十三)加快生命科学科研和产业化。加大原创新药、医 疗用品、医疗器械、精准诊疗、快速检测等研发攻关,对企业承 担省级主动设计的防疫攻关应急研发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 立项启动和首期经费支持同步进行,后续经费根据投入和绩效情 况给予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确定。大力发展生 命健康产业,支持杭州钱塘新区、绍兴滨海新区等创建生物医药 “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加快推进疑难病症诊治提升工程和中 医药传承工程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医疗应急救援体系。
八、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四)发挥政府性投资支撑引领作用。调整政府性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加快项目推进速度。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短板和需求,加强项目谋划,加大铁路、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疫情重灾区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 重点支持公共卫生领域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的医疗卫生机 构前沿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投入。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力推进亚运会配套项目建设。
(二十五)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一策”原则, 分类分批统筹组织 551 个省重点续建项目有序复工,新增安排
100 个左右省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在疫情受控基础上,组织全省
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完善“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滚动安排实施 490 个省市


县长项目。抓好外资项目建设,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应对疫情的相关政策。强化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例会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开通建材供应、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大工程材料价格监督。
(二十六)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对 2020 年 6 月底前能开
工的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可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 2020 年 6 月底前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项目。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提供不低于 500 亿元融资
总量,用于保障 2020 年 6 月底前开工和续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优先向疫情重灾区项目倾斜。
九、全力优化政府服务
(二十七)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把疫情防控、企业复 工复产、项目建设与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问题清 单、责任清单、落实清单,以更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 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方面困难。强化属地责任,建立重点企 业驻企指导员制度,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保障全产业链正常 运行。依托“浙里办”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 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 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最多跑一地”作用,


强化疫情防控法制保障,采取多种举措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以善意原则推动息诉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八)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
革,2020 年 6 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 3.0(工程审批系统 2.0),优化投资项目线上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在线招商。
(二十九)创新政府采购服务。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防疫等突发公共事件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深化“政采贷”、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利用“政采云” 推进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助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三十)激励全社会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省委、省政府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护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给予通报表彰。压减政府开支,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出台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政策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其他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
以及稳岗就业、慈善捐助、减免租金等企业,予以相关政策激励。


国家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浙江遵照执行。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 3 个月
(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 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 期限为 3 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 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 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 1 个月房租免收,第 2、第 3 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


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
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 2020 年普
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 0.5 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
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
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


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 0.3% 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 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
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


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
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 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代章)
2020 年 2 月 5 日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全市上下政企联动、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 切实做到“政府过紧日子”,以最大诚意、最大力度,进一步削减“三公”经费和专项资金,千方百计挤出资金,帮助企业和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自力更生,严格防控疫情,有序复工生产,努力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广大职工要顾大局、识大体,弘扬家国情怀,全力投入生产经营,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作出贡献。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10 日


杭州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
影响,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杭州的“稳”为全省全国大局作出贡献。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17 条”等系列惠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再制定如下政策: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 0.5 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 50%额度给予奖励。
2.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3.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 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 75%缴纳。
4.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 12 个月。
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 2、3 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 2 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补贴商贸服务企业。对年税收 50 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
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 2019 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7.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5 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8.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 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 7.2 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
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 500 元租房补贴。9.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
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
宿。全市统筹床位 5 万张以上,政府安排 2 亿元予以补助。 10.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
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 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11.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
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 0.5 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1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建立市级服务企业工作专班,组织各级干部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全覆盖精准服务。对企业涉及疫情的法律纠纷,通过成立律师公益


服务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风险。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步就疫情形势再及时制定实施
相应政策。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余杭区关于切实做好复工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安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省政府确定了 49 家省级涉疫重点企业,
其中我区共有 4 家,分别为杭州华安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兆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世佳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新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复工生产。为确保重点涉疫物资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上门进行全面服务指导。经现场检查发现,新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部分安全出口因员工数量少被上锁的情况;杭州世佳电子有限公司,经现场抽查发现部分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消防水泵操作不熟练等情况,针对以上问题区消防救援大队已指导企业予以现场整改完毕,并开展了现场培训指导。
同时,鉴于杭州世佳电子有限公司人员较多,目前未建设微
型消防站,建议企业增设微型消防站,加强应急处置能力。近日, 在全区做好疫情严格防控下,各类重要领域企业陆续复工,为有


效跟进落实复工企业各项火灾防范措施,全力确保涉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企业消防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建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关
键时期,涉疫物资生产企业加班作业多、复工复查企业逐渐增多, 各镇街、各行业部门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同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明确人员加强对涉疫企业、复工企业的服务指导, 推动各单位严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求社会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人员、微型消防站人员在岗在位,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正在开工和即将复工复产的企业,要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经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期间消防安全。正在开工和即将复工复产的企业要重点落实“四个一”措施,即进行一次全员复工消防安全培训;进行一次电气线路全面排查;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器材检查;进行一次生命通道清理。
三、认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向企业发送“致全市复工
复产企业的一封信”,并指导单位通过内部微信群、手机短信及时推动消防安全提示信息,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增强消


防安全防范意识。在企业公告栏、过道、食堂等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提示,或利用显示屏等滚动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受疫情影响,将有大量换岗和新入职人员,对此要进行消防安全全面培训, 也可通过新老员工业务帮扶的同时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工作。
余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14 日








宁波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 条意见




一、加大社保政策支持力度
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 2 个月额度。
继续对近 3 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1 个月单位缴费比例。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于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50%。
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 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
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 3 个月利息,南户最高可享受 100 万元贷
款免 3 个月利息的优惠。
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
落实首批 50 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国开行承担 30 亿元、
进出口银行承担 15 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 5 亿元。
对于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室少再低 30%,贷款利率在 3%以下。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
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 3 个月。六、调减税收定额
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 (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
将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准
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2 个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
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十、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
对宁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给予不超过 20%、最高30000 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宁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
十一、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对 2020 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十三、降低企业保险费用
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 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 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十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
6 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塔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
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 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
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 2020 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


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
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 50%。
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胶倩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 2 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
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
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


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市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 30%以上,2020 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
目收费 2 亿元以上。充分发挥好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通过


“绿贷通”“绿融通”“担保集市”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在线便捷办理贷款、股权、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 3 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
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 2 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用工。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
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 按 2:1 的比例分担。对员工自行返程的,返程路费可抵扣增值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 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
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


格证书或相关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四)加强外贸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 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扶持“双创”载体。政府举办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 3 个月的房租。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提前下达当年度市众创“十条”部分面积补助专项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建立科技项目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加大投资补助。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内的按 60%补贴,超出 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50%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八)加快资金兑现。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执行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3 日








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 17 条规定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应急响应安排及我省《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把握“四对关系”,聚焦“五个更加”,落实“十个最严”措施,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等“三个有”和“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的要求,坚持“有序放开受控”, 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严格企业复工管理
2.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 2 月 3 日起


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3.除第二条所涉企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
于 2 月 9 日 24 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4.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必须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5.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各县(市、区)要按照“重要出口企
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 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各县(市、区)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企业疫情防控


6.企业要按照我省《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 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 号)的要求,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要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 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浙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 返程,提倡自驾返回,鼓励企业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职工。要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岗返工人员返浙前需填写健康申报 表,内容包括前 14 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 必须做好劝返工作,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14 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 行病学史、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 14 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
7.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
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必要时增加中午一次), 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要加强职工食
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


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 1 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8.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 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 14 天的隔离医学观察。
9.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
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 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 14 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10.企业必须建立自控机制,要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落实信息报送机制,每天按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11.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
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


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 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12.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13.各县(市、区)须加强属地内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企业,确保每家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14.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5.各县(市、区)须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确保疫情防
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有力,对疫情防控不力的将严肃问责。五、其他事项
16.经信、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和疫情
防控工作,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开具健康证明。发改、经信、商


务等部门,要做好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协调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协调解决缺工问题。卫生健康、公安、经信、商务、交通等部门间要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掌握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订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复工有序安全。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3 日












台州市财政局用好“加、减、乘法”支持企业返工






2 月 6 日,市财政局率先全省财政系统制定出台《关于打好“三场战役”实现“三个确保”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实施意见》,以优先保障防控经费、畅通采购“绿色通道”、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全面落实财税政策、加强财政专项补助、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等 12 条举
措,为我市“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20 条”提供强有力支撑,


为企业返工提供资金和政策保障。截至 2 月 7 日,台州市各级财
政落实防控经费 2.46 亿元。
一是在疫情防控资金保障上全力做“加法”。预算安排方面, 全面统筹利用好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历年收回的结余结转资金,调增救灾应急专项资金,2020 年新增一般债券向卫生医疗重点倾斜,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资金拨付方面, 建立“一事一议”资金拨付制度,提前协调人民银行及相关代理银行,对涉及防疫工作的重要事、紧要事,快速及时拨付资金, 必要时可预拨、垫付,全方位保障支付业务环节即时交接、即时拨付。经费管理方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精准掌握经费使用明细情况,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是在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上全力做“减法”。制定“一张清单”,逐户排摸全市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帮助解决生产人员、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确保企业满负荷生产。通过“两条政策”,支持信保基金为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简化申报材料,取消反担保要求, 免收当期担保费;支持银行机构贷款发放时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设定贷款利率上限,鼓励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采取“三项补助”,按国家规定补助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工资;按设备投资额的 50%补助扩产扩能和技术改造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在科研经费上加大力
度支持并优先立项。


三是在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上全力做“乘法”。针对疫情中的困难企业和复工有望企业,将精准实施“一企一队一员一策” 制度,逐户落实减税降费和惠企优惠政策,切实解决企业发展难题,为台州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培育财源、积蓄后劲。联合人社、税务等部门出台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援企稳岗政策,为企业送上“定心丸”。通过财政增资增信和担保风险分担,发挥台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纾困基金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服务龙头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此外,全程指导有关部门加快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适当简化申报材料和流程,切实打通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企“最后一公里”,加快缓解返工企业资金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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