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4 日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1.全力服务全国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在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等各方面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倾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河北在全国产业链中的作用,增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产业供给能力。全力支持保障京津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认真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 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 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 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 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二、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


3.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4.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生活物资储备特别是米面油、食盐、食糖储备监管,做好应急供应准备。(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大重点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和商超、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补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
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通达,保障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达,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出行车辆通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6.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
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 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
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 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
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 60%和 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
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
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 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
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 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
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
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
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 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
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免半收取 2 个月房租。鼓
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
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要素保障、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
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 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
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
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
弹的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 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 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28.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 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 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利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扩大就业信息推送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与“冀时办”对接,入厅事项能够在“冀时办” 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整合 43 个部门和各市热线, 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0.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抓紧实施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 扎实推进 20 项民心工程,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重要政治任务。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定必胜信心,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的通知


张政字〔2020〕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
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3 日




张家口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本措施。
一、保持中小微企业信贷资金稳定。各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生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关系国计民生项目,涉及医疗、救护、医药生产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 可实行贷款展期,展期不少于半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中
小微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利率水平。特别是对重点领域和资


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支持的及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张家口中心支行、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
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在市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进行专门服务,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绿色快速通道。积极发挥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明确专岗、专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张家
口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四、实行国有厂房租金“两免三减半”。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后三个月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
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 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


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 市政集团、市政水务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公司,市供电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
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深度贫困县返还标准可提高到 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后,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当地上年平均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和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对疫情期间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1000 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政策,由企业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申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
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参保企业通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等核心平台业务软件系统企业网报端登录,进行正常业务申报,


市政府积极争取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医疗保险缓缴期最长 2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免交缓缴期形成的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同时加强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调,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疫情造成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后,自满足待遇发放条件次月起发放养老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九、实施税收减缓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可申请缓缴税款。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平台。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服务平台等各类载体, 优先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附则: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张家口银保监分局、人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组建金融服务联合协调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张家口银保监分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 31-1。联系人:王文丽,电话:2123021;孔维,电话:2123316。
2.符合金融支持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金融服务专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可于 2 月 5 日 18 时后在市各银行机构官方网站查询。
3.其他服务部门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王耀明,电话:2061392。市科技局:赵云峰,电话:4195818。市税务局:赵东明,电话: 2050122;董巍,电话:2120538;于云生,电话:205017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程远雄,电话:1583230598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铁,电话:2024992;孙锐,电话:2184990。市医保局:王进宝,电话:13582636128。市政集团:胡大田, 电话:18831333933。市政水务:孙大维,电话:13931325931。张家口供电公司:许志强,电话:13731300718。中油金鸿:刘亚楠,电话:13603137979。
4.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各银行在各县区的分支机构会同县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区责任单位为各对口责任部门。
5.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 5 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张家口市遵照执行。本措施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更好服务人民生活,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最大程度给予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在石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保险公司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减轻税费负担
4.落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 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和各管委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餐饮、宾馆、便民市场等人群聚集行业的企业,可免收 2 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3 月份、4 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确因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管委会〕


7.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20%调整为 16%,使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上下限”。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加大稳岗力度
8.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9.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
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理论知识线上培训,并对审核合格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高于全


部课时的 50%。待疫情结束后开展剩余线下实操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发展
11.加大研发生产支持力度。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增加产能,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对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市财政给予补助、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
景但暂时困难的技改项目,市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给 予重点支持;优先扶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3.加大升规培育支持力度。对疫情期间坚持生产的企业, 年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全部实现入统,兑现财政奖励资金。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医药物资储备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全力做好电力稳发、热力稳供、天然气产销衔接、油品供应、运输协调等工作。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缓缴期最长六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


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五、优化审批服务
15.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6.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网上办、预约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 年 2 月 5 日


保定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 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 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受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 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增长。各银行机构按照国家相
关政策规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


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定银行、保定农商银行和域内各农村信用联社,对重点企业加大利率优惠幅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保定银保监分局)
3.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
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健委、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保定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实行精细对接,“一家银行(支行)包联四家企业”。全市金融机构共包联 1148 家企业,做到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覆盖,采取“金融顾问”方式, 通过企业管理培训、组织银企对接、组织现场路演和外出考察等活动,提供精准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国家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
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


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
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经双方协商,可酌情免收 1-2 个月房租,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的财政补贴。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缴纳税款。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
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强政策支持与服务
10.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争取运营补贴,优先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支持创业创新基地“企业上云”,组织申请基地“企业上云”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人社局)
11.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列支 2000 万元技改资金,重点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于防控疫情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补贴;防控疫情期间,对医疗、救护、医药生产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的有关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2.延伸对中小企业服务触角。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
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线上“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线下预约办,既便利群众办事,又避免人员聚集。鼓励和支持各医疗机构和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研究,对各医疗和企业针对新型冠状
病毒确认的课题和新产品给予必要的支持。推动“企业上云”。


开展“万企上云”行动计划,满足企业足不出户网上解决需求, 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
13.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疫情期间,全力保障企业生产必需的用水、气、电、油等要素保障。做好供电服务保障,实施三个“一对一”服务(制定供电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开展状态监控),开展远程用电服务和成本分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通信办、保定供电公司]
14.统筹做好交通运输保障。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做
好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公路保通保畅的通知》要求,强化疏堵保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进一步简化承担疫情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工作流程,执行交通运输部“三不一优先”政策(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加大应急运力储备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及时运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安
局、保定公交公司]


15.保障企业用工安全。按照严格谨慎、确保安全、全力保障、有序运行的原则,协调解决返工人员健康检查、防疫消毒、租房入住和通勤车辆运行等问题,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保定公交公司]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保定市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沧州市出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 措施》 全力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近日,沧州市出台并印发《沧州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 8
个方面提出 18 条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给,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有序复工复产,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针对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给,《若干措施》提出,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实施“一对一”包联制度,一站式全链条协调帮助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解决复工复产、扩能稳产过程中遇
到的各类问题,确保重要防疫物资稳产稳供。同时,对疫情防控


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清单管理,在科技专项、技改专项、工业设计专项、制造强市专项资金安排、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帮助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扩大产能。
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减免民营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1 个月房
租,减半收取 2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民营企业,由企业申请,依
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在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的 50%支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


营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
此外,《若干措施》还在加大项目谋划实施力度、强化重点
要素保障、优化金融服务支撑、强化科技创新支持、提供更优化政务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度过难关的政策措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十八条措 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已经 2020
年 2 月 5 日市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7 日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经济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服务企业理念,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强化信贷扶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不抽贷、压贷、断贷,2020 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
上下浮 10%以上,市、县政府性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 30%以上,2020 年度全市银行机构减免企业转贷成本及服务项目收费 1 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保监分局)
3.维护企业征信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对未能及时还款的企
业,积极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邢台银


保监分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鼓励减免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3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及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5.予以减免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 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三)实施援企稳岗。
7.支持返岗复工。确因复工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企业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职工,包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与企业按2:1 的比例分担。按当地政府要求返程复工的员工,返程路费中由企业负担的可抵扣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8.加大保费返还。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返还


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根据省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9.延期缴纳保费。放宽参保业务办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的次月底,延长缴纳期间,不影响正常享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10.支持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和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各种形式的线上培训,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高于全部课时的 50%,待疫情结束后开展剩下的线下课时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创新支持。
11.建立绿色立项机制。根据企业和医疗卫生相关机构实际需求,在应对疫情的公共预防、检验检测、药物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12.扶持创业创新。政府举办或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支持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及团队减免 3 个月的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
队减免租金的其他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技改扩能。
13.支持设备购置。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口罩及原料、防护服等)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内的按 50%补贴,超出 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30%
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不超过 500 万元,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 5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
14.加大政府收储。对于疫情过后富余的产量,政府给予适当收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外贸支持。
15.加大商事服务。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责任单位: 市贸促会)
16.补贴参展费用。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 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 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 50%。
(责任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政府)
(七)加快资金兑现。


17.加快资金拨付。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上年度已确定兑现的项目,2 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18.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妈妈式”服务要求,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生产要素、融资需求等多方面问题,市政府成立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帮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相关部门实行集中办公模式,全方位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健康发展。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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