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0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
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


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 年 2 月 7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二、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
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