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1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相关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中医疗应急


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形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 清单,现予以公布。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
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9 号)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 “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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