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建彬律师五日内三起死刑案件辩护成功
来源:一带一路委员会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18-03-22 | 48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务部合伙人汤建彬律师专业从事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及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3月16—20日,汤建彬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三个死刑案件均取得辩护成功的满意结果。

        一、辽宁田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审法官当庭将田某某全部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田某某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参与两次贩卖冰毒,累计贩卖4公斤。汤建彬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会见田某某时发现田某某在侦查阶段遭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基于此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搜集了《收押人员如所体检记录表》、外提就医资料等证据,向法院提出了排除田某某入所前后有罪供述的申请。

 

 

合伙人汤建彬律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在庭审时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汤建彬律师在法庭上对出庭作证的负责抓捕和审讯田某某的侦查人员进行了细致的询问。

        最终,二审法官基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当庭不仅将田某某入所前的有罪供述排除,同时也将入所后的有罪供述作为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庭审数月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排非的基础上结合辩护律师的其他重要辩护观点,撤销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判田某某为死刑缓期执行。

        二、青岛莫某某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同案被告人的立功行为导致莫某某被加重了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不核准死刑并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该案一、二审认定莫某某参与贩卖毒品冰毒2.7公斤,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核心问题在于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地位作用关系以及死刑指标的分配。该案中要求莫某某为其联系购买毒品的薛某某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大于莫某某,即使认定为上下家关系,薛某某相较于莫某某对促成交易起到了更大的作用,本应判处薛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莫某某死缓及以下刑期,但因薛某某协助侦查人员抓获莫某某构成重大立功,薛某某从轻判处死缓,一、二审法院将莫某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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