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2 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
到上年度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政策执行
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 年 4 月 30 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
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 6 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9 月底; 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
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
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
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