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市县政府)
2.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 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
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 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省税务局)
4.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
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省税务局)
5.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省税务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
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7.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8.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 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