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27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出台 24 条措施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今天福建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提出:
一是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 50%的贴息支持,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
省财政安排 5 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
贴息;降低信贷融资成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 1 个百分点左右;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
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
进一步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 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银行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
二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着力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 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 3 个月左右的房租;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 30%;
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 3 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
量使用时间延长至 3 月底。
对日均用气量 5000 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 2020 年 2 月
13 日—3 月 12 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 0.3 元/立方米的优惠。
四是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支持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快速扩大产能,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对 2020 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
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 3000 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 1.5%给予奖励;
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 年首季度交易额增长超过 300 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 2%给予奖励;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五是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
网上办”“一趟不用跑”。
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 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春节未停工 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
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
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
六是加大援企稳岗力度,2020 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
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提高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生活补助;
加强企业复工服务,用好“政企直通车”平台,整合“福企网”“福企云”等平台资源,在疫情时期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全力保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省内各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福建金融工作实际,就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请你们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企业及受困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制定疫情防控期间运营方案,摸排受困企业情况。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迅速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运营方案和应急 预案,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统筹采取灵活安全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金融系统平稳高效运行;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展开摸排调查,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酌情采取相关措施、创新举措,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企业因疫情导致破产、倒闭。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和银保监分局要持续牵头组织开展“百名行长进企业”活动,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行业、地区分布情况,掌握企业经营困难所在,保证金融资源得到合理调度。要加强与当地卫健、发改、工信、商务、国资等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协调相
关金融机构做好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一对一”
精准金融服务。
(二)全力保障对疫情防控企业和受困企业的信贷服务。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发改、工信、商务、国资等相关政府部门尽快制定我省用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并积极推动将名单中的企业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争取获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中的企业要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要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足流动性支持;对列入全国、省级名
单制的企业票据,在再贴现上给予优先定向支持;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2020 年 1 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运输、贸易、流通、科研攻关等疫情防控企业的信贷倾斜,为疫情防控应急资金需求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并实行优惠利率。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调降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要持续加强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保公司要用好人民银行 PSL 资金和政策性金融优惠政策,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大对疫情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尽快拨付到位,特别要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难度的疫情防控企业和受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以线上方式加大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等领域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业的信贷支持。
(三)切实加强资本市场服务能力。各证券期货机构应在
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工作,加强和完善线上服务, 提升线上服务水平。对于因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披露 2019年年报,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2020 年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以及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快报的上市公司,驻闽证监部门应指导相关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充分沟通,进行妥善安排。相关主承销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省内有关企业的发债需求,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要认真做好承销服务,争取尽快促成发债项目。驻闽证监部门、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要持续推进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紧抓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和新三板改革的有利契机, 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有效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与疫情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 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应赔尽赔、能赔快赔,降低疫情对相关企业的影响,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五)凝聚地方金融组织力量服务受困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担保贷款到期还款暂时遇到困难的受困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要积极推动给予续贷或延期还款。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要发挥自身业务优势,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做好金融服务和支持,酌情增加贷款、担保、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相关利息、租金、服务费,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六)进一步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 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 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 给予贴息,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 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省再担保免收的担保费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 影响严重地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保费减免的,2020 年省级财政通过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方式给予倾斜支持。对大企业和供应 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通过商 业保理公司开展的应收账款业务获得融资服务的,纳入我省应收 账款融资试点奖励范围。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试点方 案和科技保险补贴政策,持续用好省级技改基金和各级纾困基金、纾困债,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对于感染新型肺炎的 个人,其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 防控疫情工作支持力度大、成效好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予以正 向激励。
二、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保障
(七)保障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发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作用,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金
融服务信息披露,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 确保线上服务渠道稳定运行;要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 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机构要合理调拨现金,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做好 ATM 等自助设备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做好回笼现金和现金储存、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保证未经消毒的现金不再流通。疫情期间,要持续提供线上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客户使用网上查询,确保征信查询服务不间断。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八)有效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省内各级国库要强化协作配合,利用财税关库银联席会议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强化财政、国库、银行之间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和特殊业务通报制度;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确保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工作畅通高效。强化服务保障,加强对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通道的全方位监控,确保国库业务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畅通国库疫情防控拨付“绿色通道”,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对疫情防控资金支付业务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强化组织指导,加强对银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督促银行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系统安全运行、资
金汇路畅通。构建国库和银行机构间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疫情防控资金到账及汇划情况。银行机构应及时汇划疫情防控的相关款项,确保防控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九)减缓受困群众银行还款压力,保障征信相关权益。对
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十)开通保险绿色通道。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医院等合作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积极跟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病的被保险人情况, 主动预付,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我省参与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无偿提 供风险保障。
(十一)做好资本市场投资引导。驻闽证监部门要督促证券、
期货机构做好服务,并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疫情影响,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不盲目跟风。
三、建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绿色通道
(十二)便利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对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银行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地方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应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主体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境内机构,银行机构可凭支付指令先予以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后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十三)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
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境内受赠机构无需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上述资金的结汇手续。
(十四)便利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与跨境融资。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机构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 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十五)保障个人合理用汇需求。银行机构应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积极引导个人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为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个人用汇提供
便利,对缺少部分单证的个人疫情防控外汇专款,银行可在客户书面承诺后,先行办理收结汇或购付汇手续,事后补交相关材料。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机构可在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后先行办理。
(十六)便捷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对于省内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物品,各银行机构无需审核相关单证,当日办结人民币资金汇出结算手续。对于境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境内指定捐赠账户的人民币捐赠资金,各银行机构无需审核相关单证,当日办结人民币捐赠资金汇入结算手续,并根据客户主体指令直接办理捐赠资金境内划转手续。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疫情相关境内支付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采购、捐赠等,各银行机构可根据客户主体指令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事后向属地外汇局报告。对于在办理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存在疑问的,各银行机构可以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并事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
四、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增强部门联动
(十七)提高金融系统政治站位。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和头等大事,确保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
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金融领域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积极参加防疫志愿服务,积极捐款捐物,带头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十八)做好金融业自身防疫工作。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
机构要及时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做好自身疫情防控,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告制度,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各金融机构要强化办公场所、营业网点的卫生防疫管理,做好一线临柜人员和办理业务群众的防控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群众安全。
(十九)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卫健、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研究受困企业纾困方案,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地金融监管局(金融办)间要加强联系,定期召开例会,形成周报机制,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保监局
福建证监局2020 年 2 月 5 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 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 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 4.5%降到 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 50%),期限不超过 1 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
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 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 年 2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 免收,3 月份、4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 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 6 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 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 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4 日印发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



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共渡难关,现就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各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
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确保 2020 年对中小微企业信贷
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各银行机构对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白名单”中小微企业续贷时,执行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减点,减点幅度在 60 个基点
以内,确保 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
成本。对生产“三必须一重要”重点生产领域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息予以贴息 5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争取优惠利率专项再贷款。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
市发改委、各银行机构
三、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不少于 10 亿元的紧急融



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及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资金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取消反担保要求,优先予以增信担保,并免收再担保费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
莆田农商行、市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公司
四、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采取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转贷、放款等业务,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征信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人行莆田市中支、莆田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

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六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七、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工业
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其他行业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 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对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购置的设备予以加大补助力度,对生产的物资予以兜底采购,对采购原辅材料予以协调周转资金支持。对困难企业复工生产的,予以电费优惠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3 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渡过难关,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融资服务应急协调机制。各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 要组建应急融资业务保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融资服务工作, 全力做好阻击疫情期间应急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对疫情防控领域 相关部门、各类企业和个人办理应急金融业务,应开辟“绿色通
道”,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升开户、现金、转账等服务质效。同时,要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增贷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融资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的融资担保“白名单”企业,2020 年 5 月 1 日前到期的贷款采取续保续贷措施。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投资集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银行机构
2.纾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管理部门要主 动帮扶、加强协调,各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 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 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在疫情期间未按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意见擅 自抽贷、断贷、压贷的银行机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3.有效开展融资对接。银行业机构要积极通过线上平台,加
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至 2020
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 0.5 个百分点。充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低成本的资金优势,优先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应急信贷需求,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增长 20%以上。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


二、稳定职工队伍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 3 个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执行。对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
5.落实保险服务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 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或者对受疫情影响 延期缴费的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
6.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鼓励企业灵活运用用工信息平台,改现场招聘为线上招聘,推动用工需求对接,缓解企业用工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三、减轻企业负担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科研攻关的有关企业,落实免征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政策。在疫情期间,对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的中小企业,其实际缴纳的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补,可申请由受益地财政给予


地方实得财力 50%补助;确有其它特殊困难的,最高可给予地方实得财力 100%补助。落实与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8.优化税收服务。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内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据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落实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相关措施, 全市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对承租全市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 年 2 月份、3 月份、4 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政策执行
10.加大帮扶企业力度。深化“访企业、解难题、促‘六稳’” 专项行动,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形式,“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在开工复产达产过程中存在的招工、融资、市场开拓等难题,为企业安全复工、错峰开工、平稳生产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落实扶持工业企业“两节”期间稳定生产运行的相关措施,对购电量满足一定额度的中小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 2020 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措施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0〕1 号) 执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人社局、金融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


11.支持企业生产疫情物资。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企业新购置设备予以 30%补助,其生产的物资予以兜底采购,并为企业采购原材料提供周转资金等帮助,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1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上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政府承担。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 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决策部署,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条件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
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稳 就业奖补;对因应对疫情防控加大防护物资生产形成的过剩产能, 落实上级规定的国家临时收储制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 业,可返还其 2019 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支持企业对职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给予企业每 人 800∽1000 元的培训补贴。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取消反担保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大突发卫 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至解除期间,免收期间政策性融资担保费, 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 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卫健委,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的用房,给予减免 1 个月租金。鼓励国有企业、国有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简化
审批手续,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标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可据
实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办理停业手续。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降低企业信贷成本。银行业机构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至 2020 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 0.5 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增加企业信贷投放。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 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5 家大型
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 20%。金融租赁公司在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时,要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
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稳定企业贷款。各银行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应给予企业一定还款宽限期,做好展期、续贷。发挥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 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转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
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做好金融保障服务。支持银行业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
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各保险机构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应赔尽赔。
责任单位:泉州银保监分局,在泉各银行保险机构
八、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用人单位可延期 3 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 增值税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其增值税发票领购 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辅导落实好医 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医疗机构税 收负担。加速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 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加大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 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本通知适用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泉州市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4 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 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


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 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 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 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 断贷。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
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受疫情
影响,在 2020 年 2 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
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 1 个月全免、2 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
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
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 6 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 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 6 个月金额和
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 2019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 2018
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 3 倍
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 2 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
奖补 50 万元。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 3 个月以上的,按每人 500 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本措施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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