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抓细抓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13 日
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
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 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加强分类指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制度,在确保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达标的企业及时复工复产。(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
2.推动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中小微企业制定复工复产
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
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确保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平稳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 3.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类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复工和
生产经营所需,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强化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业务对接, 推动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平稳运行。大力推广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
4.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建立流动人员可追溯信息查询制度,
开展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健康监测,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员工分批返厂上班。协助中小微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协调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推行线上供求对接和远程招聘,缓解招工难题。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二、强化金融支持
5.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积极采取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不单独因疫情影响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依托权益性交易场所建设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2020 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6.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鼓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区)为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补偿、转贷、贴息等服务,引导银行压降成本费率,确保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同期 0.5 个百分点。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获得贷款利率不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 100 基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利
率在原有合同约定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对 2020 年新增的全省疫
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 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 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 1 年。(责任
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7.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降低或取消与疫情防控相关行
业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 1%;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实行“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并将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中原再担保集团公司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发生的 1000 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增信补偿再担保范围,担保机构按政策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8.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等政府性
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网上融资快速对接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企业成本。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大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辟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河南银保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财税支持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围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对多生产的、符合标准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产品,政府进行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减免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中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投入,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与2019 年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11.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依法延长不超过 3 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12.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
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2 个
月房租,已收取的要予以退还。鼓励其他不动产租赁机构对中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13.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疫情防
控期间企业用户减容、暂停及恢复业务不受原有时间限制,可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14.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缓缴期暂定为 6 个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缓缴期满后明确合理补缴期限,尽可能减缓对中小微企业现金流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办,补办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提供附加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16.强化企业外贸出口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帮助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鼓励中国信保河南分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设立口岸服务“绿色”通道,保证商品快速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中信保河南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贸促会)
五、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7.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
放宽到不高于 5.5%,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20%。对受疫情影响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8.实施稳岗就业补贴。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9.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
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其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
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在疫情期间,支持经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就业创业培训,将“互联网+”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的通知
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
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11 日
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
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疫情应对力度,
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为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强化疫情防控支持
1.支持扩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全面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服务,每家企业建立一个工作专班,建立“日报告” 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支持企业扩大产能、增加产量。支持其他行业企业转产疫情防控物资。对疫情期间扩大产能或转产急需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按照新购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50%给予补贴;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技改新增设备投资额的 80%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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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支持。将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因疫情防控需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形成库存的,落实政府采购和储备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
2.加大对相关企业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 2020 年我市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参与一线疫情防控项目建设的企业新增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
不超过 1 年。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 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 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税务部门要采取预约服务和“非接触式” 的网上办理等形式,明确专人专岗、限时办结,确保疫情防控期 间退税业务快审快退。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 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社会捐 赠,对参与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上 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
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3.设立防疫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审批时间再压三分之一的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由相关主管部门告知取得相应资质需要具备的条件,企业作出符合取得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可先容缺审批、后补交申请材料,即行开工生产。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来水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4.开辟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和运输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实行分车道通行、检查,严格执行应急物资运输通行证制度,将重要疫情防控物资和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
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保证持证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
物流口岸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县(市)区5.支持防疫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在药物、快速诊断、综合防治技术、防护产品及装备等方面开展应急科研攻关,对研 发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药的单位,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 科技攻关,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优先按照“智汇郑州”人才政策 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二、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6.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指导企业制定复 工复产预案,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对疫情防控到位、防护物 资储备足、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本地员 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对经验收批准复工的企业, 给予运输车辆发运输通行证。为来郑务工人员提供绿色通行保障, 快速办理通行证及返岗证明,解决来郑人员进城难、返岗难问题。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 决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
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组织专人协调解决企业需求及困难。
通过线上平台、远程服务等形式,创新开展线上银企、产销、用工、产学研“四项对接”活动。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局、
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各开发区、县(市)区 7.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建立疫情防控状态下的区域性人员
流动协调机制,在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等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员工分批返厂上班。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原则上暂停线下各类大型招聘、跨地区劳务协作、集中培训活动,引导企业就地就近招工, 积极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城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工信局
8.强化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开辟办电绿色通道, 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及时协调电力生产所需的煤炭、石灰石等原辅材料运输问题,合理安排机组检修和维护,确保机组正常运行,强化电力调度,加大外输电比例。在优先保障应对疫情各类物资运输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和取消不允许外地货运车辆进出的过度限制,协调做好企业成品发货、原料
供应以及其他所需物资供应,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郑州供电公司
三、着力化解资金困难
9.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郑分支机构加大对生产重要医用、生活物资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尽快落地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再贷款。鼓励银行通过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中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确保2020 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2019 年同期水平。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特别困难的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
10.降低信贷融资成本。支持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疫情防控行业企业和 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以上, 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银行压降 成本费率,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再 下降 0.5 个百分点。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
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用足
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11.加强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续保。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要实现“见贷即保、无缝续保”。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费。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12.加大各类园区补贴力度。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运营费用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聚区、服务业园区,给予最长 3 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运营费用总额的 30%, 最高
50 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扶持基金中列支,没有扶持基金的给
予财政补贴,由相应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细则。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
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
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正常经营 1 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不超过 300 万元额度
的创业担保贷款。人社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核速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纾解企业困局
14.减免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政策精神,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
限由5 年延长至 8 年;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 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等。按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尽快向全市旅行社退还 80%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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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分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社保中心15.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
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经批准后可以缓缴 6 个月。在批准期限内缴纳完毕所欠缴社保费的,视同正常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航空港实验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
分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市财政局
16.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房租“两免三减”政策,减免 2 个月房租,之后
3 个月房租减半;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7.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
企业(包括个人),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
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对于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合同,鼓励合同签订双方参照上述做法协商确定。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8.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经认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及疫情防控的生产企业生 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用暖等,实行“欠费不停供” 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供电企业要严格落实灵活电价政策、多方面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 郑州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热力公司、郑州华润燃气公司等燃气供应公司
19.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列入 2020 年度预
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政府储备民生物资的资金,主管部门要优化项目资金审核流程,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20.完善企业帮扶机制。持续推进拖欠民营企业剩余账款清
偿工作,确保在 2020 年实现“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门及其
所属单位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欠款“清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要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
律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
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 精准扶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共克时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各行业主管部
门
五、努力扩大有效需求
21.抓好重点项目谋划建设。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积极推广不见面 招商,充分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 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 用好中央和省、市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提前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工作, 推行投资审批、工程建设管理等业务办理全程电子化,加快办理 前期手续,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城建局、市农委
22.多措并举稳定消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旅游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 5G 试点城市建设,实施 5G+示范工程,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
在线教育、电子竞技、线上文娱、影视及智能家居等“非接触式”
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全力推进“城市大脑”建设,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
广电和旅游局
23.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全面排查重点外贸企业在手订单,“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困难,推动企业如期履约; 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推动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 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24.着力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
产经营困难的,鼓励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补贴力度,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失业保险金(9120 元/人)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5.延缓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办理,不视为超越办理期限。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除采取网上经办之外,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以及其他不能网上办理的失业保险等事项,办理时限均延长至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以后 3 个月以内。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6.推广“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利用中部就业网等平台,大力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依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开展线上职工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组织创业指导专家线上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坐诊、投融资对接等服务,大力推行创业担保贷款线上申请、审核、办理,鼓励创业项目和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工信局27.重点支持面向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
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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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精准实施就业援助。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市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依托线上服务平台,及时开展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按规定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奖补等相关政策。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七、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29.保障好“菜篮子”产品供应。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调度监测、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做好蔬菜、生猪稳产保供;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确保夏粮丰收。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强化肉蛋奶、蔬菜等农产品调运组织管理,做好冻猪肉收储和投放工作,确保“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与大型商超、规模连锁企业的产销对接,积极开展蔬菜、猪肉、家禽等订单农业、直采直销,确保“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优先进行驾驶员体温检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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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30.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监测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第一时间处置集中抢购、脱销断档等异常情况。严格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开展价格提醒告诫,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及时公开曝光,纳入信用体系予以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
革委
本文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 3 个月,根据疫情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郑州市遵照执行。
民营经济大显身手,正当其时—商世伟主任出席内蒙古浙商民营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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