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参建各方已对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整改安全隐患。
(二)备案程序
1.自查。参建各方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附件 1)。
2.申请
(1)向工程监督机构备案。经自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向项目所在地监督单位备案。
(2)向疫情防控部门备案。工地人数在 100 人以上(含 100)
的项目,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工地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项目,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备案。
(3)报备的材料。需提交《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和《复
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 2)等材料。3.核查
项目监督单位收到项目复工备案申请后,邀请辖区疾病防控
专业人员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项目复工审核表》(附件
3),结合疾病防控专业人员的审核意见,符合复工条件的,同意复工。
对经现场核查未达到复工条件的,责令项目整改,整改完成
后应重新申报。4.督查
市住建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已复工工地随机督查,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1)项目复工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经核查通过。
(2)项目防疫措施是否完全落实。
(3)防控机制是否到位:指挥机构、防控方案、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人。
(4)员工排查是否到位:是否落实员工实名制登记及每日体温健康排查。
(5)设施物资是否到位:防疫物资储备是否满足现场使用需要。
(6)内部管理是否到位:项目管理班子、巡查纠察队员是否按要求履职。
督查中如发现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责成
监督机构跟踪整改。三、防控体系
(一)成立项目疫情防控指挥部
1.各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疫情防控、生活保障、治安保卫、
对外联系等工作具体管理。
(二)制订防控方案、预案
疫情防控指挥部必须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健康检查、防疫消杀等工作的分工和责任人。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别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各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明确疫情防控岗位及人员,完善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全面细致做好疫情预防、应对及善后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社区报到,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施工现场各类疫情防控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三)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