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7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6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2 月 7 日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
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实现我区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有序快速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达产
(一)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继续驻点服务 5 个防护产品企业、11 个消杀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规定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先扩大产能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对实体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协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达产遇到的用工、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市场开拓等实际困难。在坚持防疫控疫标准的前提下,尽快审核企业的复工申请,帮助企业从 2020 年 2 月 10 日开始全面实施错峰复工。利用线上渠道帮助企业拓宽招工渠道,对冲春节后叠加疫情影响的用工荒。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 2020 年 6 月底,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 50%再给予贴息。
二、抓紧组织农业生产
(四)组织抓好春耕备耕、加快抢播抢种,加强在园在田果蔬生产管理,保障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机农膜等物资供应。稳定粮食生产,对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 50 元—100 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 800 元。
(五)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抓好“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 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畅通“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渠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种畜禽、饲料、畜禽产品运输车辆,确保通往畜禽养殖场、畜产品屠宰加工和交易市场等关键场所的道路通畅。
(六)不得采取简单“一刀切”方法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和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屠宰活禽,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开展活禽交易的地区,鼓励采取集中屠宰、产销对接、收储等措施,参照冻猪肉储备补贴标准对鸡鸭肉储备企业予以补贴。全力抓好生猪恢复


生产和市场供应,2020 年 2 月底前全区储备冻猪肉累计投放量不少于 2500 吨。
三、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
(七)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对 2020 年计划脱贫摘帽的对象给予倾斜支持。加快推进“四大战役”项目建设,压实控辍保学责任,确保所有贫困户学生按规定时间入学; 落实健康扶贫“198”政策,做好疫情后因病返贫致贫群众帮扶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贫困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问题。
(八)开通贫困地区农产品和生产原料物流输送“绿色快捷
通道”,通过电商扶贫、“以购代捐”等方式,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摸底收集贫困劳动力就业意向、培训需求和企业复工、用工需求信息,加强劳务服务,积极开发生态护林员、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强化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兜底措施,对贫困人口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九)将扶贫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备条件的项目及 时开工建设。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 经过银行机构合理评估和严格审查后,先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续贷、展期,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的贫困户和“户贷企用”企业的还款 期限,降低贷款利息。
(十)暂不举办规模较大的扶贫会议和集体活动,疫情严重
地区在防控期间原则上不采取入户帮扶方式。驻村工作队、帮扶


联系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贫困户联系,了解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和实际困难,核实核准建档立卡信息,指导制定脱贫或增收计划。
(十一)2020 年 2 月底前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70 亿元, 加大对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经营企业、经营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减免 2020 年度部分收费、适当延长已发放到期的贷款还款期限并免收罚息。
四、大力提振三产和促进消费
(十二)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补贴。迅速摸排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切实保障大型商超批发市场全面恢复运营,确保生活必需品稳定供应,2020 年 2 月 20 日前力争全区大中型超市开
业率达 95%以上、具备防疫条件的农批市场经营户开铺率达 80% 以上,支持餐饮和商超开展线上下单、线下“无接触”配送。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商贸服务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 1 个月
租金、减半收取 2 个月租金。
五、加快培育医疗卫生新兴产业


(十四)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等政策。
(十五)培育医药新兴产业。以广西特色中药民族药、海洋 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为重点,推动重大中药壮瑶药产品研制,加 大新药自主创新力度,推动海洋生物医药关键技术和优势药物的 研发与突破。发展壮大血液制品、生物酶制剂、治疗性基因工程 药物等广西优势品种,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疫苗、重组蛋白类药物 和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药新兴领域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培育 打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对整体或部分迁入 广西的区外医药生产企业,或跨市整体迁建的广西医药生产企业, 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兼并重组或新引进的 区外二类以上医疗器械产品试行注册资料互认制度。
(十六)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和防控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所高水平的传染病医院,完善自治区级突发急性传染病快速检测平台和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功能,提升对突发急性传染病已知病原体全面检测和未知病原体快速筛查能力。
六、狠抓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十七)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容缺审批制度,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


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机制,加强审批部门在线值守、在线咨询, 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升级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在疫情期间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招标。
(十八)2020 年 3 月底前拨付下达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
项目资金 50 亿元以上。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加快续建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停工的在建项目尽快复工。对新迁入广西注册并成功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以及复工积极并顺利达产的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给予一定重大项目前期经费支持。
(十九)加快转发分解国家已下达的 2020 年投资计划。2020
年2 月底前将国家提前下达我区的500 亿元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全部发行完毕,及时发行后续新增政府债券额度;在政府债券发行前,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允许通过库款先行垫付,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二十)将新开工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
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 允许合理延长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二十一)全面启动交通网、能源网、物流网、信息网、地
下管网等“五网”建设大会战,力争停工的在建项目 2020 年 2


月底前全部复工,3 月再开工建设一批“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将项目用地指标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
(二十二)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
的项目,加大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的项目,全力做好项目立项、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七、切实做好生产要素和物资保障
(二十三)设立防控物资和项目“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审批采取特事特办,确保全流程 48 小时内办结。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和“零延时”通关。严禁擅自设卡、拦截、断路等阻断交通违法行为, 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二十四)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二十五)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
退还。


(二十六)抓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加强对重要场所、重点生产企业的保电服务。组织加油站开辟“绿色通道”, 优先保障运输救护人员、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等车辆的加油需要,定点收治医院、物流集散地等周边地区的加油站 24 小时营业。加大对医院隔离观察点等重点机构用气的保障力度。2020 年 2 月 1 日—6 月 30 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 10%。做好春运返程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落实枢纽场站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和测温等措施,对人流密集地区、学校、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错峰疏导。
八、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七)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重 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 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停工的在建重大项目工程复 工复产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复工复
产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十八)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安排 100 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创设再贷款再贴现办理“急通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票据融资。对疫情防
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9 家全国性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


项再贷款向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 3.15%,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降 10%以上。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
(二十九)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2020 年 1 月 1 日—5 月 31 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
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 1 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 1∶1 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 100%。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三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力做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工作,并把抓政


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强正向激励,以实绩检验成效, 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企业得到有效落实,全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 2 月 5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减轻疫情给南宁市中小企业造成的负


面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企稳岗,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实施企业稳岗政策。对在 2020 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中小企业, 给予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
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 6 个月,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二、降本减负,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三)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市财政
局)


(四)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 3 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
(五)给予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在 2020 年一季度小微企业对南宁市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金额,给予全部奖励。(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
(六)对企业房租减免或补贴。对承租南宁市(包含县区、开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 2020 年 2—3 月份房租免收、4—6 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由市工信部门对 2020 年 2—3 月份租金全额补助、4—6 月份租金减半补助。引导和鼓励园区、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于在 2—6 月期间,租赁企业减免租金共计 100 万元以
上且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 30%以上的,或共减免租金共计 50 万以上减免比例达到 50%以上的,由属地县区、开发区财政给予不超过免收租金总额 15%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降低技改项目申报门槛。对申报 2020 年市级技改资
金计划、且在库的生产类制造业技改项目,单个项目申报条件由


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调整为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元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八)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 厅 2020 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科技攻关专项等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获支持项目金额 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发文之日起受理企业科技创新券申报和兑付审批,
1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兑付,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最高
20 万元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融资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九)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于在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底
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企业贷款利息的 50%补贴, 贷款贴息补贴期限为 2020 年 2—6 月份,给予每家企业贷款贴息
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给予医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企业给
予 2020 年度全额贴息,每家企业贷款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精神, 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农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市财政局)
(十)实施融资及信用担保代偿的补偿。对为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在因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底发生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实际担保代偿


损失的 30%给予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担保费用给予全部补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一)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障企业在各银行机构信贷余额不下降。针对支持疫情防控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医药产品、医疗器械制造及采购、信息技术支持、产品配套、交通运输等企业,提供基准利率的新增信用专项信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二)发挥各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邕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力争相关企业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 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 30% 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十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征集 贷款需求,加强融资需求对接,银行机构精准匹配专项融资服务;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合理调整、简化或再造 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 申请,金融机构“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提升融资效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在风险 可控前提下,降低准入标准,酌情增加额度、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发 挥南宁市应急转贷业务优势,对疫情相关企业给予应急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南宁金融集团)
四、精准施策,强化惠企政策执行
(十四)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告知承诺审批、全链条并行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 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加快资金兑现进度。要加快企业补助资金的兑现, 各责任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补助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
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


列入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 强对在疫情期间遇到困难企业的服务和帮扶,通过各类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 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0 年6 月30 日。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本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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