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57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 年 1 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
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


结束后3 个月。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
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 2020 年一季度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四)缓解运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 3 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海南电网公司)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 6 个月按 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六)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 2020 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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