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0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 2 月申报
纳税期限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您的安全防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的要求,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
发病迅速的情况,为了让您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新疆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 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尽可能网上办,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免费寄递纸质空白发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我区绝大多数纳税人方便、快捷领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与新疆邮政公司协商,将启用全疆范围纸质空白发票免费寄递送达服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纸质空白发票申领邮寄渠道
(一)新疆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
(二)新疆电子税务局 APP,下载方式:

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新疆税务手机 APP 下载。
二、操作方法
纸质空白发票申领邮寄操作方法详见附件。三、注意事项
(一)纸质空白发票免费寄递送达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5—
2020 年 2 月 29 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 D 级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缴税款后方可领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5 日











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应对疫情期间稳市场、帮企 业、保安全的 16 条工作措施

各企业注重政策解读、政策利用,注重与监管部门对接,做好新疆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新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造福新疆人民。
1.全力帮助疫情防护用品相关生产企业复工转产。
帮助有能力的获证企业及时转换产能,生产防护用品,全力弥补现有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能不足。帮助医用口罩、消毒用品等企业建立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标准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检测能力,加强出厂检验,指导企业按照法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帮助涉及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和办理,对企业专利权质押登记实行特事特办、加急办理。帮助企业完善质量内控体系,把住风险关键点,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和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办理资质审批,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远程评审、专家文审”等特殊方式,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寓监管于服务,凡不涉及质量和安全的问题,以帮助整改、促进提升为主, 避免简单监管和执法,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
2.持续加大口罩、消毒用品等重点物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重
点商品价格变动情况,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加大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所售商品凡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
高上涨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从快严肃查处。

及时查办投诉举报案件,确保疫情期间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
3.指导疫情防护用品相关企业加强信用建设。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用品和群众生活物资供给的重点企业,主动加强沟通联系,提供全过程信用指导服务,避免信息失范,防范信用风险,以信用建设助推企业生产经营。
4.积极有效服务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
主动服务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以其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格的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缓解企业因疫情带来的经营压力。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全流程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为复产复工企业做好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实行当日申请、当日受理登记。
5.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办”、“零见面”。
严格落实“首问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 设置专人专岗,按照“网上办”“零见面”的原则,引导群众和企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利用最便捷、最安全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6.企业注册登记全流程网上办。

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网上全程办、预约快速办”登记注册服务。申请核准后,可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纸质营业执照。对自主申报市场主体名称的,可延长保留期限。
7.许可到期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有效期满的企业,鼓励开展自我申明,承诺质量安全,按原许可条件进行生产经营,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复查换证相关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延续或重新办理的,可视为继续有效。对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达到生产许可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证, 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 30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册,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承诺备案即可执业,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 30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不能定检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在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补报定检。
8.认证到期企业可延迟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鼓励认证机构对其 所持有的认证证书合理延长有效期,对有效期满或需要监督审核 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到期限的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9.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疫情防控技术标准服务。

对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疫情防控等地方标准立项实施绿色通道。收集加工疫情防控专题标准数据,免费提供标准查询和网上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制定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10.全天候开展体温计等防护用品计量检定校准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共场所安装、使用的体温测量设备,开通快速检测通道,免费开展送检及现场计量检定校准服务,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进行。对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免费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全天候保障企业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
11.全力保障保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的检验检测做到即抽即检、即检即出报告,严防检测不合格产品流入使用。对疫情防控产品检测提供全链条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出厂检验,保障质量安全。对各类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检验检测及其它技术问题等,采用线上专家、网上指导等服务方式,积极帮助企业顺利生产。
12.帮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解决有关困难。
利用网络等视频手段重点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培训,帮助食品生产企业协调解决技术难题。指导餐饮行业协会与订餐平台加强合作,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网络配送等,保障群众日常生活的服务需求。
13.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对药械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特别是疫情防控相关生物制品、抗病毒类药品、防控用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派驻监管人员驻厂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切实保障防控用药用械质量安全。
14.全力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优先对医院、火(汽)车站、机场、商场超市等疫情防控重 点场所电梯给予检验。具备条件的地区及时启用 96333 电梯应急 救援服务平台,鼓励通过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指导电梯维保企业,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按照社区管 理要求,科学有效组织电梯维护保养。
15.12315 投诉举报热线全天候畅通服务。
依托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维权申诉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统一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做好疫情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准确把握消费维权热点,及时高效处置化解矛盾纠纷。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承担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
16.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保持执法打假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重点生活物资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不法经营者,坚持行刑相接,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保护群众合法权
益和正当利益。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优势,加大对重点生活必

需品的检查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覆盖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兵团市场监管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一项措施

按照兵团党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兵团市场监管局出台二十一项举措,从优化市场准入许可、做好企业帮扶服务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三个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优化市场准入许可
1.优化企业登记注册。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等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环节压缩至 2 个工作日完成。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登记注册事项特事特办、当日办结;对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事项要及时受理,做好指导。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
2.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的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按照延期申请予以审批发证。对于利用现有设备和技术生产次氯酸钠等产品,用于防控物资的化工企业,可通过告知承诺、专家文审和例行检查方式,实行“先证后核”审批,待疫情解除后开展实地核查。对食品相关产品、化肥等生产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3.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保障市场供应而需增加生产类别、范围的变更, 可实行告知承诺后直接变更许可的方式;需现场核查的,待疫情解除后开展现场核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基础上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4.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申请换证。鼓励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5.优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复查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申请复查。
6.优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完成复查 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为疫情防控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开辟绿色通道, 做到即到即办;对于符合条件的标准变更申请、人员变更 申请、证书延期申请的可采用自我声明备案或形式审查方 式进行。
7.优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完成换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证书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对疫情防控
所需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实行“容缺受理”,同步发放二

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对因疫情影响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解除后申请办理。
二、做好企业帮扶服务
8.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帮扶。督促复工复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进货查验、清洁消毒、员工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指导推动各类单位食堂实施分散式用餐,指导餐饮企业创新经营方式,鼓励实行打包离店食用及在线下单、统一配送。
9.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帮扶。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药械
生产企业派员驻厂,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环节的问题。指导药品零售企业完善应急处置措施,规范从业人员体温测量登记、营业场所消毒并建立消毒记录等行为。
10.做好计量检定比对服务。积极开展疫情防控中使用的测温计量器具核查比对工作,确保测量数据精准。优先保障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检定需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强检以外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减免 50%。
11.做好特种设备监管服务。指导督促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特种设备检修工作和维保单位做好电梯维保工作,督促开展电梯清洁消毒工作。因疫情防控无法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单位,可申请延长检验周期;对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减免 50%、特种设备人员网上远程培训费用全部减免。
12.做好标准认证技术服务。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用好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转换政策,指导依据国际标准生产的复工复产

出口企业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实现国内生产销售。及时 搜集疫情防控相关标准,为企业高效获取标准资源提供便利。做 好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 为加快生产提供认证保障。
13.做好质量管理指导服务。组织开展质量专家企业行活动,
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品牌意识,增强核心竞争力。积极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组织动员荣获“兵团质量奖”和“兵团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带头复工复产, 引导带动更多企业加快恢复产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开展兵团质量奖评选活动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
14.做好知识产权指导服务。为复工复产企业在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方面提供帮助。组织开展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 协调金融机构为疫情防控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支持。对药品、防护用品等生产企业及防止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 注册优先审核并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办理。
三、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15.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减轻企 业复工复产负担。密切关注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动向, 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6.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点加强库存食品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

任;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17.加强广告发布监管。严厉查处为出售、购买、转让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发布广告行为,以及发布含有新冠肺炎预防、治疗、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8.加强打击假冒伪劣。重点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制售各类“三无”、假冒伪劣和“山寨”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用于人体的测温仪器。
19.加强野生动物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规定,加强市场经营户监管,坚决杜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
20.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对抗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可减轻或免除信用惩戒,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失信企业,从严管理,即时公示;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黑名单。2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值班制度,对
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做到快接、快转、快查、快结、
快反馈,及时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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