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1444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16 日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 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
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涉及 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其他企业以县(区)为单位,在有序可控原则下分类施策。各级 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 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 速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 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 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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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
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 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
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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