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1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 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年 2 月 16 日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 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
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涉及 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其他企业以县(区)为单位,在有序可控原则下分类施策。各级 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 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 速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 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 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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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
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 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
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 年 2 月免收房租,3—4 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 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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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
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 50%提高到 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确定;30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给予 3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信贷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 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 20%。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落实通过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
成本较 2019 年下降 50 个基点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


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 10%。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 50 个基点。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强化担保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 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 1.5%以内。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 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 3 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 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
投资给予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适当支持 3 月底以


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 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 款期限,鼓励提前偿还合同账款,确保不形成新的拖欠。加大对 中小微企业存量欠款清偿力度,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还尽还。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完善企业服务。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对疫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措施落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进行监测和研判,并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尽快组织本平台各类服务机构复工,平台及各类机构联系人在网上公示。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 12315 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


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
媒体、短信和手机 APP 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
的从其规定,其余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
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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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一)落实中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 50 万元。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疫苗药品研制、防护装备设备、医疗救助服务、医药生产流通等防疫保障类企业。强化超市和农贸市场商品供给,加大社区直供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下同)
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按照八个“严格落实” 要求,在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生产, 做好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落
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对疫


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等方式,做好上门指导服务。对油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煤矿、危化品等高危领域企业,落实“一厂一策”要求, 加强监管。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确保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 年 2 月和 3 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 90%结算。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 对企业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贸易救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
(三)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现行一系列减税降
费政策。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 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凭各级
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免征 2020


年度车船税;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落实防疫应急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等)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
(五)强化金融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 号)精神,用足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延长还款期限、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
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


10%,确保 2020 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 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 1.5%以内。继续抓好上市公司培育工作,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及新增挂牌公司减免挂牌年费、初始挂牌费。(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 2020 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的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再给予 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
业,减免 3 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
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补。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
革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审计署西安特派办等)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七)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


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


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 50%提高到 60%。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密切监测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情况,鼓励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 万元、10 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
(九)强化重点项目建设。提前谋划对投资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土地、能耗、资金等要素,实行重点项目复工、开工台账管理,明确时间节点、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将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 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相关的道路畅通、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
(十)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


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应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也可由项目单位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各级审批部门要设立审批服务专岗,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在线值守, 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及时下达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用于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季度下达 30%以上,积极争取并及时拨付中央相关投资资金,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对已纳入发行计划的专项债券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不受影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聚力聚焦重点任务不放松
(十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组织开展 2020 年危房改造工作。扎实推进旧宅基地腾退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巩固提升搬迁户稳定居住质量,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结合“一查一补两落实”工作, 全面核实核准各项基础信息,指导市县抓好问题整改,逐项对账销号,全面落实特殊贫困群体综合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确保剩余 18.34 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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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和青山四场保卫战。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转产、医疗机构增加设备。调整机动车常态化限行措施、建筑工地停工、工业源限产限排等规定,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行业生产不受影响。强化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城镇污水处置监管,增强疫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能力,做到日产日清。严厉打击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弃物运输车辆纳入应急运输范围,落实好“三不一优先”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落实政府债务负面清单,从严整治举债乱象,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完成年度隐性债务化解任务。健全地方隐性债务常态化监测机制, 实现对所有隐性债务监测全覆盖,严禁搞虚假化债。加强对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债券兑付、到期还款、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用好金融市场相关政策,帮助出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
(十五)大力发展“三个经济”。进一步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动机场三期扩建、“米”字型高
铁网等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规划,推


动中欧班列“长安号”运贸结合,实现数量和效益双提升。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建设若干数字经济示范区。高标准推进上合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积极筹备办好第五届丝博会, 促进各类要素在陕汇集流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委网信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
(十六)抓好农业生产。做好春耕备播,加强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扩大早春蔬菜种植面积,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抓好肉牛、肉羊、家禽和水产养殖,扩大猪肉替代品生产。组织全省 23 家大中型批发市场开展产销对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全力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档。(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
(十七)支持服务业稳步回升。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
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 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实施好服务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 年),制定疫情过后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促进旅游业稳步回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八)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各类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责任,重点做好防疫物资仓


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防止忙中出乱。督促企业按要求发放防疫物资,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做到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措施“双到位”。加强对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形势下的企业复产复工执法检查或安全检查,通过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更加精准有效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领域攻坚行动,全面排查相关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陕西煤矿安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十九)全面夯实基层基础。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和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检查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复产复工前全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教育培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使安全管理覆盖到生产经营一线。(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等)
(二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切实加强值班力量配备,加强
疫情和安全形势研判,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24 小时安全值班和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信息报送制度, 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
势,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发布


预警信息,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出现险情第一时间安全高效处置。(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七、着力稳定市场预期
(二十一)建立疫情期间经济运行调度分析机制。持续加强各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资金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协调解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等)
(二十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主动发布消息,做好重要防控物资生产调配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的正面宣传引导,坚决遏制不实传言和恶意炒作,回应群众关切,稳定市场预期。(省政府新闻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10 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 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8 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减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不断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
1.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强化举措,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全市上下同心同力、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责任单位: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2.确保防疫生活必需品和城市运行保障。协助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重点企业,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检测,对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
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


输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运等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
3.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对在
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 50%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4.优化企业服务。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
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主动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 小时内办结审批。发挥 12345 等服务热线作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及时回应企业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等)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6.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
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 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
7.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 排 10 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 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 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600 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 按照 1000—5000 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8.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


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春节期间(截至 2020 年 2
月 9 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
业的员工数量,给予 2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9.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
三、减轻企业负担
1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对于 2019
年11 月 1 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 50%的土地出让
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


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等)
11.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 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 2 月
份开始免收 3 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
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 3 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 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 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 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 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 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 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 局等)
12.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
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


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 13.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
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政事
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文化旅游局等)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4.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 放,市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 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 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15.降低信贷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特别是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安排疫情专项再贷款额度向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驻市金融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
16.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
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0.5 个百分点。对我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等)
17.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
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等)
五、加快恢复经济发展
18.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 优先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 3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19.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
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局等)
20.强化产业引导扶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
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


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3 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21.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世卫组织 PHEIC 认定期内我
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 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 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 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 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 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
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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