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00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 2 月申报
纳税期限的通告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您的安全防护,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的要求,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分布范围较广、重症
发病迅速的情况,为了让您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新疆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 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尽可能网上办,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免费寄递纸质空白发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我区绝大多数纳税人方便、快捷领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与新疆邮政公司协商,将启用全疆范围纸质空白发票免费寄递送达服务,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纸质空白发票申领邮寄渠道
(一)新疆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
(二)新疆电子税务局 APP,下载方式:

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新疆税务手机 APP 下载。
二、操作方法
纸质空白发票申领邮寄操作方法详见附件。三、注意事项
(一)纸质空白发票免费寄递送达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5—
2020 年 2 月 29 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 D 级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缴税款后方可领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 年 2 月 5 日











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应对疫情期间稳市场、帮企 业、保安全的 16 条工作措施

各企业注重政策解读、政策利用,注重与监管部门对接,做好新疆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新疆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造福新疆人民。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