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3884 次浏览 | 分享到: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 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 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 4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
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 3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
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 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 1 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 1 至 3 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 2020 年 2、3 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 90% 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2020 年 2 至 3 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
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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