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329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 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 号)精神,决定将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现就实施培训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 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线上职业培训方式包括企业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
台、各类 APP 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或企业委托第三方的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也可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互联网移动培训云平台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培训相关服务。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企业或培训机构在本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组织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企业应按照拟开展的线上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编制培训方案,确保培训标准不变、培训质量不降、学习收获不减。
三、申报和审核方式
企业拟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的,应在培训前按税收征管关系, 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
(参考样张见附件 1)。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
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其中,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培训成本可综合考虑培训时长、开发费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企业购买第三方培训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培训成本可参考发票凭证核定。
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
课程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的 95%,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 600 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 3 次补


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
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依托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运用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做好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工作, 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确保补贴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二)各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辖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操作实施方案,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 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
(三)为避免受疫情影响期间补贴申报造成人员密集情况,
鼓励各区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咨询等服务,采用预约申报、错峰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自有系统提供申报受理等服务。
(四)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收集、
汇总,记录工作台账,并于每双周第 1 个工作日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费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报表上报市就促中心职业培训处(联系人:李莹君,
62748577*1568)。


(五)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适时对企业开展职工线上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及时将相关政策措施和操作口径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沟通、解释,争取其对此项工作的理解、支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
2.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2020 年 2 月 6 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 政策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
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实施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 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 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 月1 日至次年6 月30 日。
2019 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三、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
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
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四、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
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
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0 年 2 月 4 日






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本市科技企业渡难关、稳发展,促转型,现就相关措施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科技支撑
1、抓好科技支撑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应急科技攻关的总体部署,结合上海优势和基础,在检测试剂(盒)与设备开发、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辅助诊疗技术和系统开发等领域积极布局市级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推进相关企业开展疫情防控产品研发和生产。
二、支持本市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2、调整创新创业载体考评体系。将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情况纳入 2020 年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体系,对本市国有创新创业载体未落实该政策措施的,取消考评资格;对举措得力、成效显著的,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创新创业载体申报“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三化培育验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入库时,应提供减免房租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入库载体服务绩效给予经费补助。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加快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


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工作。2 月 14 日将发布 2020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通知,取消专题赛、现场路演,实行网上评审,争取 5 月下达资金。优先支持运用新技术新模式应对疫情防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在 2020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中,以“现场或视频路演”等方式择优遴选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企业优先。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参赛能力。
四、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
5、提高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2020 年本市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创


新投入、谋求转型发展,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根据创新需求,在“上
海科技创新券平台”申领。
6、扩大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拓宽创新创业孵化类服务, 除负面清单(办公空间、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工商注册、政策申报、专利代理等综合商业服务)外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可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一季度适时更新科技创新券服务目录。
7、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疫情防控期内,科技创
新券审核流程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开辟绿
色通道,审核流程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加速科技创新券兑付。五、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8、加强科技信贷服务。缩短科技信贷产品审核周期,保证
2020 年科技信贷规模不低于同期。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应急转贷及配套金融服务。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防疫物资、防疫药品、国计民生重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9、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降低保险(担保)费率,确保 2020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
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信贷(科技履
约贷、微贷通、小巨人信用贷)在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 20%予以补贴;对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研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投保“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的,保费补贴额度由50%提升到 80%。
六、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0、对疫情防控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在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实施中,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参与。对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支持其申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支持其申报科技人才计划项目。
11、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申请与疫情防控有
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予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并增加技术贡献系数的权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扶持资金支持力度。
12、支持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科技攻关。围绕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支持长三角区域产学研合作、医疗机构跨区域协同。第一季度设立 2020 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疫情防控专场,征集企业技术需求,鼓励国际国内科研院所、企业和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七、优化服务保障
13、做好涉企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网通办”、“零跑动”。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平台,


线上服务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14、完善科技信用管理。对积极围绕疫情防控开展相关技术
研发和产品生产,为疫情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纳入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失信记录。
15、强化市区联动。鼓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服
务本区科技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区联动,全力防控疫情、服务科技企业,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16、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上海科技”网站(http://stcsm.sh.gov.cn)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汇总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政策, 便于科技企业查询。“上海科技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为全市科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本通知政策措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 个月
(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 年 2 月 10 日


关于全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助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渡难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现就相关措施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科技支撑
1、抓好科技支撑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应急科技攻关的总体部署,结合上海优势和基础,在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检测试剂(盒)研发和疫苗、应急药物开发等领域积极布局市级应急科研攻关项目;积极协调推进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疫情防控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2、开放式征集疫情防控研究方向。“上海科技”网站
(http://stcsm.sh.gov.cn)的指南征集建议栏目中单独设立“新冠病毒相关研究”板块,征集相关意见、建议和想法。
二、支持本市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1、调整创新创业载体考评体系。将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情况纳入 2020 年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体系,对国有创新创业载体未落实该政策措施的,取消考评资格;对举措得力、成效显著的,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2、调整创新创业载体验收有关事项。《关于开展 2019 年度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的通知》中,申请验收的载体应提供减免房租等相关证明材料,验收材料于 2 月底前提交。
3、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入库评估。3 月中旬启动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入库以及评估工作。申请入库的载体应提供减免房租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市科委根据入库载体服务绩效给予经费补助。
4、业务咨询方式:021-64839009-136、23119264
申报入口: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入库:“中国上海”网站(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选择部门“市科  委”--“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1、加快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 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工作。2 月 14 日,发布 2020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通知,2 月 24 日开通网上报名通道,20 个工作日完成申报。取消专题赛、现场路演,实行网上评审,加快资金下达。优先支持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企业。
2、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在 2020 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中以“现场或视频路演”等方式择优遴选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开展专业
培训提高企业参赛能力。


3、业务咨询方式:021-64839009-230,23112523
申报入口:“中国上海”网站(http://www.sh.gov.cn)-- 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通过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四、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
1、提高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2020 年本市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科技企业可根据创新需求,在“上海科技创新券平台”申领。
2、扩大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拓宽创新创业孵化类产品, 除负面清单(办公空间、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工商注册、政策申报、专利代理等综合商业服务)外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可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一季度适时更新科技创新券服务目录。
3、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疫情防控期内,创新券审核流程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加速科技创新券兑付。对参与抗击
疫情重点企业,开辟绿色审核通道,审核流程压缩至 3 个工作日。4、业务咨询方式:科技创新券(技术研发、检验检测、资源
开放)021-54065282、54065097;科技创新券(战略规划/技术
转移)35363288,13564167527
科技创新券平台网站:http://cxq1.stcsm.sh.gov.cn 五、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加强科技信贷服务。缩短科技信贷产品审核周期,保证
2020 年科技信贷规模不低于同期。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应急转贷及配套金融服务。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防疫物资、防疫药品、国计民生重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2、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降低保险(担保)费率,确保 2020 年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
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信贷(科技履约贷、微贷通、小巨人信用贷)在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 20%予以补贴;对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研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投保“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的,保费补贴额度由50%提升到 80%。
3、业务咨询方式:021-53088605
上海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网站:http://kjjr.shtic.com/ 六、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对抗击疫情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在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实施中,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参与。对于抗击疫情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支持其申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对在抗击疫情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支持其申报科技人才计
划项目。


2、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企业申请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予以认定并增加技术贡献系数的权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扶持资金支持力度。
3、支持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科技攻关。围绕长三角疫情联
防联控,支持长三角区域产学研合作、医疗机构跨区域协同。第一季度设立 2020 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疫情防控专场,征集企业技术需求,鼓励国际国内科研院所、企业和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七、优化科技政务服务
1、调整科研计划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的科研计划项目与行政审批事项均采取线上申报、线上评审,全流程“无纸化”、“零跑动”。
2、完善科技信用管理。对积极围绕疫情防控开展相关技术
研发和产品生产,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纳入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失信记录。
3、强化市区联动。鼓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服务本区
科技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区联动,全力防控疫情、服务科技企业,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力量。
4、及时发布各类科技政策信息。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
网站(http://stcsm.sh.gov.cn)、及“上海科技”微信公众号,


及时发布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与服务信息。“114 上海科技热线”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为全市科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本通知政策措施有效期除已明确执行期限外,与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保持一致,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 3 个月。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 年 2 月 10 日






上海银保监局出台 18 条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一、加强领导 主动作为
(一)以党建为引领,主动担当作为。在沪中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党建为引领,发挥好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激发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动作为,高质量做好支持企业 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改进绩效考核,完善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体系。在沪银
行保险机构在关键时期要识大体、勇担当,深刻认识金融与实体经济、金融与百姓民生的鱼水关系,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法人机构要主动与主要股东进行沟通,分支机构要主动与上级单位
联系,改进绩效考核体系,对疫情相关业务在内部定价方面进行


倾斜支持,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比重和预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会责任承担等非盈利指标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同时,根据近年来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的良好经营情况,对利润分配、各类拨备运用政策进行调整,积极应对疫情对本单位经营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三)保障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在沪银行业机构要准确评估疫情对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影响,多措并举,推动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长,确保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 0.5 个百分点。
(四)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满足防控疫情企业的资金需求。 在沪银行业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防疫企业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可随时提款,满足企业的临时资金需要。
(五)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高防控疫情企业的金融服务质 量。在沪银行保险机构要细致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业务应简化内部业务
流程,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六)利用好各类专项政策,积极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企业。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七)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需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 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八)不抽贷、断贷、压贷,做到应续尽续。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流动
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


大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精准施策,主动与客户协商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提前做好续贷安排,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九)鼓励银行减免利息。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在自身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具体减免方式各行可自行制定相应的细则。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但仍然按期还贷还息企业可在后续信贷业务办理中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各行可制定一定期间的政策宽限期(可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政策宽限期期间,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企业暂时无法正常归还到期贷款而发生逾 期的,不计罚息及复利,不影响客户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不强制要求此类逾期 90 天或 60 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
(十一)暂缓受疫情影响困难人员的还款。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


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十二)加快对受疫情影响的客户理赔服务。对感染新冠肺
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应主动开设绿色通道,简易理赔流程,第一时间赔付患病群众,加大对一线医护人员的金融资源倾斜。
五、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
(十三)创新“百行进万企”活动方式,实施精准服务。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电话、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对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十四)推广线上业务办理,大力发展数字普惠。各机构应大力推广线上业务,包括业务办理的申请、审批、签约、提还款等,最大限度减少小微企业线下接触频率。积极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大力发展数字普惠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十五)积极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在沪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与本


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推广无还本续贷。积极关注各区出台的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各项补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六、加强监测监督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内部监测监督。在沪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疫情期间的业务运营和政策落实情况建立监测监督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未能尽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内部问责。
(十七)落实免责制度。辖内各法人机构应当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基层网点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特殊时期的报告请示流程;要积极向总行(司) 争取特殊时期各类免责政策,明确免责情形,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解决其后顾之忧。
(十八)监管部门监测监督。在沪银行保险机构要将疫情期间的业务开展情况、绩效考核改进、信贷计划单列和尽职免责情况、续贷情况、减免利息情况、客户信用修复情况及其他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监管部门,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监管部门将对各机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 2020 年 2 月、3 月两个月租金。
对免除 2 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 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组织实施


各本市国企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订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企业集团制定的政策落实方案,应于 2 月 20 日前分别上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
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实施主体,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及金融企业,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办理流程
1、摸底
本市国企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 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


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 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规范办理,防范风险
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套政策


按照《鼓励支持监管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市属企业,依申请在国资收益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市属委托监管及区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其他事项
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区国资委,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政策执行中,企业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成效的建议、措施,并分别报告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与《若干政策措施》一致。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0〕3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7 日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 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六稳” 工作,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
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三)拓宽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在沪
金融市场作用,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加强服务,支持其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


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部门、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四)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支援湖北及参与疫情防治的本市医务人员和防 疫工作者,免费提供意外伤害及定期寿险保障。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责任部门、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
(五)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 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给予技术改造补贴,对被征用企业为生产防疫物资实施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50%-80%的财政补贴。对应急征用企业生产政府指定的特定防疫物资所形成生产能力的投入,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对企业因政府征用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
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 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


备商品。(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六)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
(七)建立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开通进口防疫物资受理专窗和绿色通道,主要进口口岸实现 7*24 小时全时通关。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作业模式,对确需查验的防疫物资优先安排查验,随到随验,快速验放。对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后补相关证明。(责任部门、单位:上海海关、市商务委)
(八)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专项,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支持,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 2 月、3 月两个月租金; 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税务局)
(十)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一)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 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
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鼓励社会力量


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 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十三)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 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对经营规范、
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80%,至 2022
年 2 月 5 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 贴。(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十四)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 25 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
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


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大数据中心)
(十五)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责任部门、单位: 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融资担保支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 2020 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
加 30 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十七)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 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


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八)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 2020 年起,将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2019 年职工社
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 2020 年 7 月 1 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
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
(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 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 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


0.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
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三)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应。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好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作用,通过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对接,切实帮助企业复产复工。(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和开发园区)
(二十四)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
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培育支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
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娱乐、数字


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支持一批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2020 年,受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支持电
信运营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免费提供 6 个月以上
的云视频会议等云上办公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六、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二十六)优化企业服务机制。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二十七)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
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
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二十八)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国家有其他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上
海遵照执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本政策措施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 3 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徐汇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1、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缓解生产经营困难。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好延


期申报纳税、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等政策。
2、减免企业房屋租金。符合徐汇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承
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 2 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
3、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
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即可。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 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4、鼓励楼宇园区加大支持。鼓励商务楼宇、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对达到疫情防控工作标准的楼宇、园区物业管理公司, 经认定,给予 5-20 万元工作补贴。
5、加强企业用工保障。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
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


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鼓励企业做好返沪人员管理,对安排返沪员工进行 7-14 天居家观察, 且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进行居家观察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
6、加快产业扶持政策兑现。提前启动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兑
现程序,优先保证各类涉企扶持资金的拨付进度,按规定程序一季度内尽早拨付到位,缓解疫情期间企业资金压力。
7、支持疫情防控产品攻关和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实施新型
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支持产学研联合攻关与成果转化,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并投入应用。对疫情期间为提供应急物资生产和保障所开展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按政策给予市支持项目配套之外,徐汇区再认定一批重点项目,给予总投资 50%补贴。对符合科技创新服务券申报条件的企业,提高当年申报额度,总补贴最高金额由 30 万元
提高至 50 万元。
8、加大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项目补贴。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优先给予现代服务业扶持项目、科技小巨人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补贴及支持。鼓励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防疫物资提供免费服务,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9、鼓励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加快培育在线办公、在线教育、
在线服务、在线医疗、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积极支持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


在疫情管理、医疗诊断、生活服务、工业生产等领域开展创新应用项目。在疫情期间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 50%
给予资助,最高 500 万元。
10、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全力支持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科研、技改、生产和购销,协调银行设立专项融资额度,开辟快速审批渠道,优先给予融资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 25 个基点,减免相关手续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还贷困难的企业,协调区内银行采用无还本续贷、延迟贷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等举措,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财政贴息政策扶持力度,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包括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按政策给予最高 50%的贴息;对其获得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给予担保费100%全额补贴。支持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为本区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或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最高 1.5%业务补贴和 50%贴息。
12、提供便利差异化金融服务。协调区内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出台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和金融保障措施。扩大漕河泾开发区融资平台政策覆盖范围,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尽快获得低成本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为企业涉及跨境结算、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提供应急金融服务。


13、支持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直接融资。实施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上市融资。对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
14、提升“一网通办”能级。优化区“一网通办”政务服
务,发挥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完善园区、商圈等自主服务点延伸服务, 依托“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
15、完善信用服务保障。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
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将其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6、提供法律服务支撑。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
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1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经营者发生不涉疫情、无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及时纠正,未产生危险后果的,免予处罚。


18、强化联系服务企业。完善区领导联系企业机制,加强日常联系走访服务,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对疫情防控中企业反映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增强企业归属感。发挥“一体两翼”营商服务机制作用,及时解决企业困难,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 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中小微企 业健康发展,在全面执行国家和市各项稳企扶企政策措施的同时, 结合金山实际,制订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适用的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企业担保补贴。将本区小微企业担保补贴的扶持对象扩大到中型企业,并将获得本区融资担保机构扶持的中小微企业一并纳入补贴范围。担保贷款 300 万元以下(含)的,给予
10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 3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给予
5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的,给予
25%担保费补贴。
2.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对经认定的本区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生产和供应类企业,向银行机构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企业 50%的贷款贴息。
3.加强企业融资保险支持。对执行防疫任务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政策,并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操作,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对防疫物资生产、农副产品供应等重点企业,开辟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产品,简化审批和放款流程,执行优惠利率,减免相关手续费用和服务费用。扩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对象范围,实现抢种补种农户“愿保尽保”,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绿叶菜价格保险水平。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加强劳动用工服务指导和政策解释, 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放宽企业申报其他工时材料提交期限,对企业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周期的允许重新提出申请。对不裁


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将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推迟 3 个月。因受疫情影响,对区内社保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实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5.加大疫情物资供应企业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的企业,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对承担新增绿叶菜基地任务的企业(或基地),免费提供绿叶菜种子,并在享受现有常规补贴(需符合相关补贴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 1000 元左右的一次性补贴。对在疫情防疫期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6.支持企业开展应急技术改造。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提供应急物资生产和保障所开展的市级应急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20%的补贴。对于经区级认定
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 10%-30%的补贴。


7.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对承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房 产的中小企业,经出租方认定后,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 除 2 月份、3 月份租金;用于其他性质的承租户,视具体情况做出减免措施。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年度国有企业绩效考核。对租用其他性质的经营用房,鼓励资产方为承租户减免租金。对 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 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落户在本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 载体且实际办公租借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
予 2 个月的房租减免。
8.支持企业合理应对外贸风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免收服务费。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覆盖面,降低承保服务费率,免除防疫物资进口企业相关资信费,做到应保尽保。开启理赔绿色通道,提高对疫情受困外贸企业的理赔效率。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 经认定后,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 10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 20 万。
9.做好税收减免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市府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
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相关纳税人实行针对


性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费优惠减免;为疫情防控扩能新购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困难企业 2020 年发生亏损弥
补延长至 8 年;单位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与疫情防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10.免费检验检测。依托区市场监管局下属检验检测机构, 对疫情防控相关物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免除检验检测费用。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1.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作用, 扩大“随申办”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相关紧急审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启动“容缺受理”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应急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等事项。借助信息化手段, 为在金生产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网络报批平台,进一步方便和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尽早复产。设立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进口通关模式,全时守候,确保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免费专
业配送。


12.加快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依托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优先保证各类涉企扶持资金的拨付进度,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
13.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规范执法,审慎处罚,对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
14.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公证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加强合同纠纷、消费纠纷、劳动纠纷调解,强化诉调对接,促进涉疫情纠纷非诉讼方式解决。
15.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全 生产。按照保障必需、适度支持、企业自愿、有偿使用调配原则, 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群众生活必需品、农产品及深加工, 城市运行保障等四类企业防护需求和生产需要,对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经企业申请并报区、镇(工业区)审核统筹,按需购买,按实结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
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


担。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并按分工,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国家、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
本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始终把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


费。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 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 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 产类企业。
二、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
长至 8 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 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 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 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区内商业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实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属地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等平台, 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


信用贷款支持。发挥区内金融企业集聚的优势,支持投贷联动, 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等拓展融资渠道。
四、给予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和贴息贴费补助
对本区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帮助协调上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争取更多融资担保支持。对本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 50%给予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 90%给予补贴。
五、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鼓励属地银行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 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鼓励属地银行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六、依法依规延期申报纳税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


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七、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八、给予企业房屋租金减免
中小企业直接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产权类房产(包 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今年 2 月份、3 月份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直接受益。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本区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收企业人才房屋租金,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核心人才,入住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的人才公寓,经认定,减半收取今年 2 月份、3 月份由本人直接支付的两个月房租,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九、降低企业各类成本


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出台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实施灵活用工等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保障正常经营秩序。加快推进现有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落地实施,提升政策兑现速度,通过提前拨付投资奖励、房租补贴、绩效奖励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 2020 年 2 月 5 日起,对经营规范、
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80%,至 2022
年 2 月 5 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 贴。
十一、做好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
切实发挥“千人访万企”“楼长制”“园长制”“三级稳商工作机制”等制度优势,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加强防疫物资保障供应,协调解决疫情引起的实际困难。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解答,帮助企业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
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


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同时帮助部分企业解决劳动力富余问题。
十三、鼓励企业创新转型
发挥“全球双千兆第一区”“上海5G 综合应用先导示范区” 优势,鼓励区内企业、研发机构利用 5G 等相关技术研发提供疫 情防控、远程办公、线上教育、电子商务、在线医疗等技术、产品,为社会应用示范提供支撑,经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 区内企业通过疫情防控实施业务创新和企业转型,促进本区主导产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对化危为机、成功转型的企业, 优先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支持。
十四、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协调帮助企业获得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十五、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发挥“一网通办、虹口快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实施不见面审批和无人干预自动办理,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税收征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


服务通道。对涉及民生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施特事特办。
十六、加大法律咨询服务力度
强化政府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本办法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 3 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浦东新区出台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 18 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浦东新区积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
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加大金融支持
1、提高企业融资便利
引导各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采用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努力实现 2020 年新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同比显著增长。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扩大浦东新区小微增信基金政策覆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发生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经认定后,全额补贴担保费用。
3、鼓励银行发放贷款
政策性融资担保合作银行向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发放贷款,经认定,在浦东新区小微增信基金政策扶持中,对银行业务补贴予以双倍奖励,并按其贷款规模双倍计算给予奖励。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4、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区属国企先免收 2 月份、3 月份 2 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5、加大双创企业房租补贴


对租赁非国资经营用房的创新型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内的小微企业,给予 2 个月房租补贴。
6、加快产业扶持政策兑现
提前兑现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享受的产业扶持政策,用于缓解疫情期间企业资金压力。为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导向的相关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7、开展贴息支持
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市生产能力应急征用企业和保障企业在疫情期间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最高 100%贴息支持。
8、支持技术改造升级
对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的小微企业,经认定后给予项目总投入 20%补贴。对疫情期间为提供应急物资生产和保障所开展的应急技术改造项目,在市支持项目之外,浦东新区再认定一批重点项目,给予总投入 50%-80%补贴。
9、支持研发成本降低
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术转移活动,以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券形式给予 40%补贴,其中对市生产能力应急征用企业和保障企业给予 100%补贴。支持防疫产品研制攻关,优先给予浦东新区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发挥浦东新区国资科创母基金、产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等功能性基金功能,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药品研发生产企业。
10、支持人工智能项目应用


支持企业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技 术,在医疗、物流配送、疫情管理、在线教育、工业生产、企业 服务等领域开展创新应用项目。在疫情期间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按项目总经费的 60%给予资助,最高 300 万元。
11、积极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即可。
12、全力落实培训费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
三、优化企业服务13、优化纳税服务
及时掌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面临的困难,精准宣传并引导纳
税人选择非接触式纳税服务。推出“不出门、网上办”居家便民


办税系列信息,通过微信企业号精准推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远程办理发票申领、即征即退、报税清卡等涉税事项。
14、持续加强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相关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加大对浦东新区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投资、信贷、保险和上市服务支持力度,建立绿色通道,优化流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和减免相关费用。依托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协调基地成员单位通过在线服务、远程服务等形式, 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精准匹配,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15、积极提供法律救助
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 支持浦东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积极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16、实施远程政务服务
全面实施“远程身份核验”,全力推进涉企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真正实现企业足不出户办成事。
17、加大企业用工服务
组织开展网上招聘专项活动,对企业的紧缺岗位优先发布用工信息,企业和求职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同时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18、强化信用服务保障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将其相关 信用信息纳入区信用信息平台。
本实施措施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 3 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央、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浦东新区遵照执行。








崇明区出台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20 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崇明区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减轻本区符合生态产业导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负担,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着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六稳”工作,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扶持
1.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市担保中心的合作,增加信用担保额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加强


对区融资担保中心实施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对本区符合生态产业导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全额补贴保费。
2.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低于
10%利率的贷款业务给予 5%的利率补贴。
3.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发生还贷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二、 加大产 业发展扶持
4.对列入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内的企业,其在疫情期间因扩大生产而产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达 300 万元。
5.培育支持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
在线教育、在线服务、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企业,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产业,支持创新型生态企业发展壮大。
6.鼓励企业开展防疫新产品研发攻关、生产扩产扩能以及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经认定,给予政策有效期间项目总投入50%的补贴。
7.对实施重大生态产业项目、承担花博会重大配套项目建设的重点企业,在疫情期间受影响较重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给予支持。


8.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微企业承租本区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产业园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 2 月份、
3 月份、4 月份三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
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对租用其他经营性房产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9.加大对绿叶菜生产的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力度,实现抢种补种农户的“愿保尽保”,降低理赔门槛, 保障菜农在获得原保险方案理赔款的基础上再增加 1 倍理赔款; 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种植面积,针对规模化连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稻种植合作社,在疫情防控期间抢种绿叶菜的, 可参照蔬菜规模化核心基地享受相关政策补贴。
三、 加大就 业扶持
10.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 年本区将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继续对本区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11.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 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 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12.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 年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2019
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 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14.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对企业的招聘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结合掌握的求职信息进行针对性推荐;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做好开复工时间通知等工作。
四、 优化服 务环境
15.加快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对符合各类扶持补贴政策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拨付项目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16.优化企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一网通办”的优势,大力推进“一网办、一窗办、一次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减少办事人跑动,减少人员集聚。


17.加强法律服务,对企业存量订单、建设工程工期等面临 的违约和纠纷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
五、其他 
18.支持企业按要求做好外地员工返崇上岗前的隔离观察, 配合企业做好隔离服务和健康管理,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9.利用经营性场所作为集中隔离点的,待疫情结束后,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贡献情况和损失情况给予补贴。
20.对在本区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崇明区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8 日




闵行区关于全力防控疫情


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闵行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企业(以下简称“上述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中小微企业还贷发生困难的,鼓励和协调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办理无还本续贷,续贷展期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上轮贷款期限的50%;鼓励各驻区银行机构对经认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执行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发挥商业银行融资“主力军”和
“主渠道”作用,落实由 10 家驻区国有、股份制等银行组成首
批 10 亿元“防疫紧急纾困融资额度”,全力支持上述企业疫情防控及恢复生产融资需求,经认定后,贷款利率执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 10%以上,在此基础上,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给予上述企业 20%的利息补贴,补贴期 6 个月。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上述企业,发放利率低于 10%(含)的贷款业务, 按实际贷款期限给予小额贷款公司 5%的利率补贴;对获得政策性担保贷款或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的上述企业,实行担保费 100% 全额补贴,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上述企业,提前全额补贴保费。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二)减轻企业负担


3.减免企业租金。对上述企业承租本区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先免收 2 月、3 月两个月房租,到期后视情再做调整,各街镇(莘庄工业区)集体性经营用房可参照执行。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区、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视情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经委、区科委、各街镇、莘庄工业区)
4.加大企业员工安居保障力度。对符合“春申人才计划” 人才安居补贴政策的企业,其享受租房补贴名额扩大到 200%。对符合我区“4+4”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新增 1000 个租房补贴专用额度(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委、区科委)。
(三)加大财政扶持
5.加大企业稳岗补贴力度。对符合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要求的企业,在市返还 50%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区财政再补贴 50%。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6.突出贡献专项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区疫情防控及保供稳价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认定予以上限 150 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7.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诊
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的项目,优先审批,优先支持, 经认定予以上限 10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
8.加快兑现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各类政策要求的上述
企业,在一季度内优先予以兑现相关财政扶持资金。(责任单位:


区投资促进中心、区财政局、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南虹桥管委办)
(四)优化企业服务
9.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区各单位形成服务企业工作合力,对复工企业加强防控措施的指导,帮助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协调其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防控物资保障、劳资和贸易纠纷等问题。对外贸订单受到影响的企业,协助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对疫情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企业,进行专题研究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委、相关单位)
10.加强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对企业陆续复工期间临时增加用工的,搭建企业间供需沟通平台,实现短期内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做好劳动关系指导协调。(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经委、相关行业协会)
闵行区将继续优化行政审批,加大“一网通办”力度,规范
行政执法。符合条件的企业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如本政策发布之后中央、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 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闵行区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8 日


杨浦区出台 10 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1、鼓励支持区域内企业、研发机构等研发提供疫情防控、远程办公、线上教育、在线医疗等技术、产品,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社会应用示范提供支撑,经认定给予相关的专项扶持。
2、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区内中小企业还贷发生困难的,鼓励和协调区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
3、区域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给予专项贴息贴费扶持。贴费政策:对企业单笔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担保贷款或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实际担保费率超过 1%以上部分,按实给予最高 2%年担保费或保险费率补贴。贴息政策:按照实际利率的 5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家企业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4、对有需求、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区财政切实保障资金,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
5、发挥“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实施不见面审批和无
人干预自动办理,为企业申请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通道。


6、对落户本区科技园区且实际办公租借在科技园区载体的小 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 2 个月房租减免。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 鼓励经营方为租户减免租金。
7、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商务楼宇等各类载体以及各类市场主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疫情期间,对保供应和稳物价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专项扶持。
8、对疫情防控期间区内创新创业中小企业人才,入驻区属单
位经营的人才公寓,给予 2 个月房租减半,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9、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政策解释,区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
10、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工会工作者积极作用,下拨专项资金到区医务工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职工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范畴。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本政策由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央、本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上海普陀区应对疫情若干措施


1、减免企业房租
对中小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 2 个月的租金免除,免租期满后可视情再给予一定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社会物业减免房租,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楼宇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各类物业业主,优先给予区内相关政策扶持。
2、减轻企业人力成本
在疫情期间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可申请实际培训费用 95%的补贴。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本区中小企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服务范围,及时给予政策辅导等服务,同时引导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大职工大重病保障力度,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职工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范畴。
4、加大人才住房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本区中小企业,提供 总计 1000 个短期租房补贴专用额度,帮助中小企业留住核心人
才。补贴标准为 800 元/人/月,补贴期限为三个月。
5、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按期缴纳税款发生困难的中小企业,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仍有困难的, 可依法办理进一步延期手续。
6、减免税收
疫情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 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疫情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7、鼓励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区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组织,积极争取信贷资源, 通过适当提高信贷额度、给予利率优惠等,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视情况可帮助协商采取延期还款、减免息费、征信保护、无还本续贷、中长期信贷重组等措施,以缓解中小企业流动性困难。
8、鼓励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及组织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企业需求, 在担保方式、额度、期限、信贷流程等方面进行差异化创新。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汇款等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并加大线上产品研发投放,充分利用线上渠道, 提升金融服务便利性。
9、给予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支持
加强与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的对接联动,积极争取加大对本区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对企业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获得的贷款,区级财政给予担保费用全额补贴并提前兑现;在原政策基础上,对 基准利率以内部分给予 50%贴息。
10、加快兑付政策性扶持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今年一季度兑付 2019 年政策性
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可继续申请先行兑付 2020 年度一季度政策性扶持资金,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依托“3+5+X”产业政


策体系,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各级各类扶持政策。对本区中小企业研发提供疫情防控、远程办公等技术、产品,为社会应用提供示范、支撑,经认定的,优先给予相关专项扶持。加大区科技服务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11、强化联系服务企业
发挥区领导联系服务企业机制、街道企业服务中心等作用, 加强区领导及各委办局、街镇领导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以“四
到”“三心”服务标准,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
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督促和帮 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积极争取市级相关部门支持, 为各类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协调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 物资。
12、优化企业服务环境
加大“一网通办”服务力度,推广“不见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进审批事项“全程网办”。开展线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对于企业急需的各类人力资源需求,提供线上招聘、代理招聘等服务。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等业务办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通道。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 3
个月。中央、本市进一步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适用的中小企业,需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本措施由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青浦区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青“惠”十七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阻击战中保证供应、稳定市场、稳定预期的重要作用,全力解决企业实际经营困难, 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青浦区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
1.提供企业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不缩减信贷余额,并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对于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委推荐的涉农经营主体信贷利率最低应降至同期 LPR 利率减 45 基点。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主动联系并提供调整结息频率、减免逾期利息、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2.加强名单企业信贷支持。针对国家工信部疫情防控材料名
单内企业,各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的发放要求,按照名单制管理,主动联系对接区内相关企


业,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下调贷款利率且利率上限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减 100 基点,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鼓励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延续“百行进万企” 融资对接活动“主动送服务”的精神,组织开展对区内企业,尤 其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的沟通交流,切实了解企业受影响情况, 结算、融资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做到精准匹配、动态跟踪。针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企 业开通绿色通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提供快 捷服务,做好服务保障。
二、稳定职工队伍
4.实施失业保险返还政策。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 年本区将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继续对本区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5.延长社保登记缴费期限。参保单位或个人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按时办理社保参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等社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参保单位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6.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将本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
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 月 1 日至次年6 月30 日,推迟3 个月(2019


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 2020 年 7 月 1 日)。


7.实施培训费用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 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减轻企业负担
8.加大属地财政倾斜力度。将各镇、区属公司下辖企业所缴纳税收由原区与镇、区属公司 30:70 比例分享调整为 10:90 比例分享(以区税务局数据为准)。本次倾斜资金由各镇、区属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全额用于支持企业恢复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活动。区得 10%部分资金由区级统筹,用于全区范围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和发展活动所需的其他支出。
9.减免疫情影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等行业和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积极辅导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按照上海市有关办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延缓疫情影响企业缴税。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受理延期申报申请;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对因疫情防控因素无法正常通过TIPS、银行线上缴纳税款且无法上门缴纳税款的,核实后依法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的定期定额户,结合
实际简化停业手续,合理调整定额。


11.减免各类中小企业房租。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户在疫情期间的厂房、商场、楼宇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 1 个月房租免收,2 个月房租减半政策支持, 公租房(人才公寓)实行特定对象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由各镇、街道参照国资减免政策具体研究制定;对承租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鼓励和倡导业主(房东) 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12.加大技改投资补助。企业为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疫应
急物资扩大生产以及生产自救进行的技改投资,在 1 月 10 日-2
月 15 日期间项目总投入给予 80%的补贴,在 2 月 16 日-2 月 29 日期间项目总投入给予 50%的补贴;对上述期间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在疫情期间积极进行科技研发攻关的企业, 并投入疫情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的,予以项目立项补贴,并对形成 的产品进行优先采购或推广。各预算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 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 金审核和拨付进度。
13.加强外贸企业支持。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对青浦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场所以及加工贸易内销的货物,确实属于防控疫情所需的医疗、保障等物资,可直接适用分类集报以及集中内销的便利化措施,不再收取担保费。建立小微企业信用险扶持平台, 为区内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保险服务,降低企业出口风险。鼓励企
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对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范围内的展会,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 50%比例的补助。
四、优化营商环境
14.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大力推行全程“不见面”无纸电子化登记,基于标准化材料、电子化流程、智能化审查,构建企业设立登记“高速公路”,大幅减少人工干预,为企业设立登记提供“即报即办”服务;同时通过上述方式申请设立企业的, 申请人只需对使用住所的合法性进行承诺,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通过压缩环节、容缺办理、结果邮寄等方式,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
15.加快各类退税业务办理。做好跨境贸易便利化相关工作, 落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覆盖办理出口退税业务,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做好各类企业政策性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工作,推广网上申请退税办理业务,提高退税审批速度。
16.支持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发展。各镇、区属公司应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联络沟通,解决企业困难。开辟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在政策申请、用工复工、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绿色通道, 帮扶企业健康发展。
17.落实企业“有求必应”制度。做好“店小二”,帮助企业


解决经营困难,畅通热线电话(021-39885678)、网站


(http://58.40.18.222/comment.html)和公众号(青浦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号:qpssme)企业诉求反馈和信息发布渠道。各镇、区属公司建立相应平台、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上海市等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由区经委、财政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 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国家、市降费减负要求,支持黄浦区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以下简称“黄浦十条”)。
“黄浦十条”的支持对象,是在黄浦区注册、受到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企业应当信用良好、符合区域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
一、减轻企业负担


1.贯彻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额度不低于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2.推迟社会保险费缴纳和基数调整。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 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职工 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3.全面落实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
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黄浦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4.贯彻税费减免和延期交纳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
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三个月。落实公益捐赠相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部
门:区税务局)


5.房租减免。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重但仍保持稳定就业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减免 1 个月租金。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入驻的中小科技企业及
团队减免 1 个月的房租。对租用本区文创园区经营和办公的中小微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方为中小微企业租户减免不少于 1 个月的租金,并根据实际减免金额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方50%补贴。鼓励本区商务楼宇业主适当减免入驻企业租金。(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
6.加快专项资金扶持兑现。对符合各类扶持补贴奖励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加快兑现,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加速落实入驻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企业的扶持资金。对已认定为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的中小企业,根据《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意见》,加快兑现政策奖励。加快启动本区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评定工作,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施防疫专项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吸纳安置本区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为创业组织减免租金的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运作费补贴。(责任部门:区金融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工商联)
二、强化金融支持
7.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充分发挥信贷、保险、担保等多渠道作用,充分发挥黄浦区企业服务平台金融平台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


效综合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力争2020 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区金融办、区商务委)
8.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贴。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政策
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且符合黄浦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全额补贴保费,并按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 30%给予贴息补贴。(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三、优化政务服务
9.强化支持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对属地企业的联系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问题。加强外贸服务支持,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事认证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包括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强化政府法律服务, 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责任部门:区金融办、区商务委、区司法局)
10.开展“预约办理+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疫情应对事项受理专窗,积极开通网上受理平台,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作用,鼓励通过“一网通办”平台、“随申办市民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社保、税务、企业开办、外国人
来华工作许可、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等业务。扩大企业注册许可事


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服务范围。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纳税缴费,开通网上办税专用绿色通道。(责任部门:区府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
以上政策举措,对在应对疫情、保供应稳物价中作出积极贡
献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倾斜。
对中央、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 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中央、市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本意见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由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奉贤区出台十条政策降低困难企业成本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
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确保区域经济平稳有序发展,
奉贤区主要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围绕千方百计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用工


成本、时间成本等方面,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制定了 10 条政策意见。
一、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严格执行银监会相
关要求,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 2019 年同期余额,确保 2020 年中小企业信贷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户数。
二、对列入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的企业,
其在疫情期间因扩大生产而产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达 300 万元。
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区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暂免收房租 1 个月,减半房租 2 个月,到期后视情况延长。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各镇、开发区可视情况从该经营用房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中予以补贴。
四、搭建区内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协调调度,摸清企业用工总量和结构,引导无法复工企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在用工紧缺企业就业,帮助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尽快复工。对于企业急需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公益性组团招聘和代理招聘等服务。
五、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区财
政按实际培训费用的 95%对企业进行补贴。


六、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对企业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扶持项目即时兑现;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兑现扶持资金。对已申报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并成功的项目,提前兑现应由区、镇配套的资金。
七、及时为企业提供防疫物资采购信息,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八、超前服务,提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对拟定的产业项目
准入,不进行集中式会议评审,改由区政府领导按分工负责原则
签批;项目开工涉及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的前期手续,在疫期加快审批,确保疫期后早日正式开工。
九、搭建区内企业上下游供需信息平台,加强原辅材料供应、加工生产和流通环节配对,引导区内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做强产业链、供应链和服务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十、全面实行“一网通办”,疫期涉企事项原则上都在网上办理,切实减少环节、精简材料,真正实现“零跑动”。确需线下办理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或职能部门派员上门办理或全程 “帮办”。在企业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启动“容缺受理”模式。
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遇到特殊困难的企业,采用“一
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本政策由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山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抗击疫情 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抗击疫情、共渡难关,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且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于当年度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贷款 2000 万元(含)以
下,且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当年度担保贷款 300 万元以下(含),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 100%担保费补贴;当年度担保贷款 3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按时还本付息的, 给予 50%担保费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提前实施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金融办)、区财政局)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融资对接。发布辖区相关银行金
融机构防控疫情支持信贷政策汇总,组织企业通过“线上”发布


需求,“线下”对接等多元化方式发布融资需求信息;引导金融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正常经营,因疫情管控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客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浮利率,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金融办)、区财政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专项金融产品,提高中小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占比。鼓励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开辟抗击疫情金融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对接好相关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产品”,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金融办)、各街镇园区)
(四)鼓励减免抗击疫情相关的民生保障类中小企业的房租。
其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根据其受影响情况,至少减免一个月租金,到期后视情延长。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创园、文创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经认定,优先予以我区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住房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局、各街镇园区)
(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战胜疫情负面影响。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研发、技改,对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攻


关、生产扩产扩能技术改造以及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经检验认定,按照宝山区“1+9”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宝山区
“1+9”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所受损失和所作贡献,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坚持“一业多策”“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增加资金覆盖面,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确保资金向中小企业聚焦。(责任单位: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滨江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
(七)加大疫情期间中小企业帮办服务力度。采取积极有效
的“一对一”“多对一”帮办措施,落实好国家、市、区相关政策。加大“一网通办”服务力度,主动高效服务、加强统筹协调、简化办事环节,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各街镇园区)
(八)扶持资金的拨付采取绿色通道。为提高扶持资金的时
效性,本政策意见涉及的我区“1+9”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简易程序执行,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由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静安区出台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1、确保政策性担保贷款额度不降。加强与市担保中心的联系,多措施加大对静安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2、持续“加码”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提前全额补贴保费,并在原有贷款利率补贴的基础上补贴贷款基准利率的 10%。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部分房租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对自有房产向中小微企业出租的,提供至少 1 个月的减、免租;减、免租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支持各街道、镇参照执行。
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产业扶持力度


对符合各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在一季度内优先予以兑付,并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用于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嘉定区人民政府出台促进规模企业发展的 12 条新政


一、支持对象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规模以上企业。二、支持措施
(一)财税支持减负担
1、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进一步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提质增效。对企业实施“零增地”改扩建,提高容积率的,可免征土地增容费;提升区级技改补贴力度,对企业增加设备投资的,最高可按投入总额的 20%给予补贴。
2、加大对企业的人才支撑。全面落实企业享受市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培训费补贴等政策;协调落实好各类人才落户的政策,并额外提供30 个落户名额用于企业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财政安排 6000 万元资金用于人才购房货币化补贴,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整体租赁人才公寓,给予市场价 20%的租金减免。
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企业当年度地方贡献超过上年基
数的增量部分全额扶持;同时,对企业当年度地方贡献未超过上年基数的,加大原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人


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 100%给予奖励。4、落实税收惠企政策。建立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落实各类政策性退税政策;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对企业实际发生的防疫等支出, 依法落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公益捐赠相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金融保障促发展
5、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设立 2000 万元的“嘉定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区产融大数据平台,由金融机构向企业新增 200 亿元贷款额度。
6、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对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作适当下浮。视情给予贷款展期、合理调整还贷计划等灵活信贷方式。全力支持和推动有需求的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融资项目。区属融资担保公司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等无偿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7、设立纾困发展基金。由区国资集团发起设立一期规模 50 亿元的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提质增效、研发投入、转型升级,帮助企业阶段性缓解压力,积蓄发展动能。
(三)服务优化稳运行
8、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 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经主管


部门认定,采取便利的信用修复流程,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
9、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协调调度,重点保障企业各类
发展需求。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筹措、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员工跨省通勤等问题;加强区域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交流,建立合作平台,帮助企业精准牵手。
10、加强信息服务支撑。协调运营商免费为企业搭建远程办公平台,定制各类信息和通讯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11、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开通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安排专人全程服务。
12、强化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局镇挂钩等机制,建
立“一企一档”,加强区领导及各委办局、街镇领导对企业的联系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企业服务专员,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的指导,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长宁出台应对疫情帮扶 15 条 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我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和规划要求的企业,缓解暂时困难、共渡难关,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强金融帮扶
1、帮助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区重点特色产业相关企业尽快放贷,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并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加大企业专项贴费、贴息扶持力度。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中小企业,提前全额补贴融资担保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给予无还本续贷和展期的,按照相关政策可继续享受贴费等。落实财政部的相关政策规定,支持并指导经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3、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疫情期间在区内各银行机构的小微贷款发生逾期的,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各银行机构认定后,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支持和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进行专门服务,减免手续费, 简化业务流程,开辟绿色快速通道。(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二、实施税费减缓和产业扶持政策
4、优化退税服务。对参与疫情防护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运输等企业,经认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优先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6、积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
房产税及相关税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公益捐赠相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7、加快兑现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享受区内扶持政策的企业,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争取一季度兑付;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 2020 年度预算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
渡过难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对相关行


业受影响情况的调查研究,坚持精准扶持。暂按一定比例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文旅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8、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培育网络诊疗、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数字娱乐、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一批拥有核心技术、用户流量、商业模式的高成长创新型中小企业。鼓励区域内企业、研发机构等研发提供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产品,在市区各类专项资金扶持中给予优先考虑。(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区财政局)
三、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9、多措并举减轻企业人力成本。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推迟 3 个月。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费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即可。及时落实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医保局)
10、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
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 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确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 法律政策解释,积极协调解决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 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加强企业运营支持及服务
11、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相关中小企业,实行 3 个月租金减半,对减免租金的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并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鼓励集体资产经营用房参照执行。鼓励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主动为租户减免部分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楼宇载体、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市区创新平台评选、区楼宇园区支持等相关政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创业型企业的租金补贴按一季度和后三季度分期拨付。(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机管局、区金融办、区科委、区文旅局、区商务委、区人社局、新泾镇)
12、加强外贸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外贸型企业,加大与海关、市商务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通关便利化,帮助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和通关结汇顺利进行。对企业因疫情面临的国际
贸易合同违约风险,指导企业通过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


证明》以减少损失。对具有重要海外订单的企业,积极帮助协调解决供应链等方面问题。加大贸易纠纷法律援助力度,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司法局)
五、优化营商环境
13、搭建平台推动企业合作互助。为企业牵线搭桥、构建平台,促进餐饮、旅游、购物等领域企业与平台型企业等建立合作互助关系。支持承担国家及市防疫保障任务的区重点特色产业企业,通过区媒体平台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14、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便企服务作用。有关开办企业、
证照办理、涉税缴费、劳动关系等涉企业务,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非接触式”等途径操作,减少前往实体服务场所次数,降低感染风险。依托长宁互联网审判庭,开展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判,提供互联网司法保障和服务。(责任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等)
15、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确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与区域金融机构合作,合理协调对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企业逾期信用记录报送。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快速处理疫情期间企业信用修复申请。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税务局、区金融办)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小企业需
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国家、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口径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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