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
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 号) 第(十四)项的规定,我省作为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申报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 计算纳税期限时应相应扣除受影响的时间。扣除受影响的时间后, 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 规定的纳税期限的,不加收滞纳金。
允许扣除的受疫情影响的时间,从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应急响应(以下简称“二级响应”)之日(2020 年 1 月 22 日,含当日)起计算,至我省退出二级应急响应之日止。纳税人在应急响应期间申报的,计算至纳税人实际纳税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为:在二级响应启动之日前,已经超过车购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的,其滞纳金自启动二级响应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于退出二级响应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纳税人在应急响应期间购置应税车辆的,其纳税期限自我省退出二级响应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我省退出应急响应后,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
纳税人,在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申报期限的基础上,仍然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在提交的资料中,应包含能够证明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申报的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八、其他政策
(一)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自 2020 年 2 月 8 日印发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二)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自
2020 年 2 月 8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