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1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指导市区在建工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复工工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确保稳妥有序开展复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襄阳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现予以印发。请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在建工程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 年 2 月 18 日


襄阳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一、基本要求
(一)复工原则
按照“先备案通过后组织进场、先物资后人员”的原则,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防控措施不到位,一律不得复工;未经备案通过,一律不得复工;未经备案通过,工人一律不得进场等待复工;项目违规复工,一律顶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分批、有序、稳妥复工。
(二)复工时间
1.市区所有工程不得早于 2 月 20 日 24 时复工或新开工。


2.2 月 21 日起,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是否接受开、复工申请。如市政府部署可开工,市住建局将组织核查省市重点、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项目的复工申请。
3.其他项目(含小散工程)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延期分批核查、复工。
4.相关务工人员复工前不得提前返回工地。
(三)抵(返)襄员工管理
1.对返岗前两周内有流行病学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应督促其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不得进入工地。
2.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人员,应立即督促其就医,不得进入工地。
3.其他人员。对不属于需要进行 14 天隔离医学观察的,应
安排在工地观察区进行居住观察,观察期限根据市疫情防控要求确定。观察期间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复工备案
(一)复工条件
项目必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物资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安全检查到位,符合下列规定:
1.已建立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明确疫情
防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人员。


2.现场疫情防控措施符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以及本指引要求。
3.已配备满足施工现场人员需求的防护用品及防疫物资,其
中口罩、消毒用品储备量不少于 7 天。
4.已制定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分批进场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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