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事立法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导向

江平
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指出,我国的相关立法上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导向。以物权法为例,从草案到最后发布,有两点是保护民营经济的倒退:第一,草案中的总则强调所有市场经济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但通过的物权法却变成了二元主义,一方面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物权法草案规定是保护私人财产,但发布时修改为保护私人合法财产。加上“合法”二字,表明私人财产里有一部分是合法的,有一部分是非法的。但在民法上,我的财产只要在我的占有之下,就推定为合法的。这样规定,为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埋伏了很多陷阱。
(二)我国刑法立法对经济犯罪是“厉而不严”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指出,我国的刑事立法上不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一刀切的以数额等为入罪、量刑的标准。自然犯有天然的恶,但民营企业涉及的犯罪,绝大多数是经济犯罪,是法定犯,并不天然与人类道德价值和秩序相冲突,只是国家出于管理社会需要而做出的一些禁止性规定。而我国刑法不做区分,根据经营金额不断升格法定刑,过于严苛。
(三)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立法新动向

熊秋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介绍,中办和国办已经通过了一个综合性文件,来对涉案财物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办案部门财物保管、集中财产管理信息平台、审前财产返还、涉案财产先行处置和追逃追赃等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其认为该文件明确了涉案财产处置的四项原则,即谦抑原则、平衡原则、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
(四)美国财产没收程序的域外经验

Richard W.Daynes
美国司法部常驻法律顾问Richard先生向与会者分享了美国的财产没收程序和一系列抗辩理由。美国的财产没收分为三种:一是行政没收,是由执法机关决定并执行的,如FBI,这是一种暂时的财产没收;二是刑事没收,必须包含在起诉决定书上,否则刑事没收就是非法的;三是民事没收,是指在未定罪的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死亡,有证据证明是与犯罪有关财产的没收。律师对于没收财产的抗辩,要及时进行,主要理由包括:无辜物主(innocent owner),是指这个物主不是共同犯罪的共犯,其对犯罪并不知情;查封财产会导致公司运营或个人生活的显著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