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中小企业国际合作服务论坛一 “落实产权保护精神,助力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研讨会成功举办
来源: | 作者:工委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8-12-04 | 9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人民检察院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上的法律措施




袁其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原厅长袁其国先生指出,中央政法机关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号召而相应出台的保护产权文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22条意见”是从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角度出发,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具体解读三点:一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于只是经济纠纷,而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立案的,会通知公安机关撤案;二是能不捕的不捕。文件规定的非常明确,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反对通过监禁来讨债的恶劣做法。不捕率也是检察院内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该不捕的逮捕了,辩护律师要与检察官积极沟通,据理力争;三是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不该判决而判决的,可以提起抗诉,还有在执行方面也规定了比较细致的倾向于保障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的举措。


(六)转变观念是关乎民营企业保护落实的最关键问题




田文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讲到,其办理的很多企业家落马的案件,都是做无罪辩护的,但在庭审时不止一次听法官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怎么能让资本家占了便宜!这些话后面潜藏着对民营企业的蔑视和打压。所以我说,我国立法、司法的导向性是关乎民营企业保护的最关键问题。究竟是保护还是打击?是重视还是轻视?现在是时候转变立法和司法上的观念,提高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把民营企业看成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关乎国计民生,涉及到中国经济向何处去的重大议题。

阮齐林教授进一步指出,民营企业家承担了巨大的经济风险,在创造财富、解决就业和带来税收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尊重。英国坚决反对债务监禁,在理念上认为经济是经济,人身是人身,值得借鉴。


四、行政机关负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责任,应限制权力扩张


(一)行政机关负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责任




应松年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指出,因为具体执法的是行政机关,确实存在权力滥用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风险,所以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行政机关负有很大责任。要规范权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要在如下方面着力:一是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产权保护观念,这是非常重要的;二是要为公权力滥用的相对人提供切实的司法救济,法院要依法独立审判,不能被政府机关牵着鼻子走;三是要在制度设计上对行政处罚权等权力设定清晰、明确的限制,包括行政处罚的金额、种类和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方面。以黑名单为例,我感觉现在到处都是黑名单,这显然对公民权利有所损害,如果是合法的,那就应该是处罚。但其属于何种行政处罚?谁有权力来设定、执行这种处罚?这些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在立法上明确。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