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0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 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 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
(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 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
(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


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 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 万元;生产企业 200 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 100 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 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 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 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 1 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
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


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 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 复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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