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0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


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 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 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
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


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
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项下免税
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6 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