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7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 2 月 5 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聚焦疫情对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减轻疫情给南宁市中小企业造成的负


面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企稳岗,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实施企业稳岗政策。对在 2020 年上半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中小企业, 给予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
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 6 个月,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二、降本减负,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三)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14 号)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市财政
局)


(四)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 3 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责任单位:南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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