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7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七)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重 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 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停工的在建重大项目工程复 工复产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复工复
产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十八)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安排 100 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创设再贷款再贴现办理“急通车”,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和票据融资。对疫情防
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9 家全国性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专


项再贷款向名单内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 3.15%,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降 10%以上。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提供专项应急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
(二十九)对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材企业,2020 年 1 月 1 日—5 月 31 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
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 1 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 1∶1 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 100%。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三十)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力做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工作,并把抓政


策落实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加强正向激励,以实绩检验成效, 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企业得到有效落实,全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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