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 年 2 月 5 日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关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共渡难关、共克时艰的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用工
(一)实施援企稳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缓缴社保费用。2020 年 1 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
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
结束后3 个月。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 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
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二、降低运营成本
(三)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含集体)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 2020 年一季度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四)缓解运行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 3 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务厅、海南电网公司)
(五)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 6 个月按 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六)减免部分税费。因疫情影响,对中小企业 2020 年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减免。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
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
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八)给予财政贴息和担保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 50%和 30%给予贴息;对我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的重点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30%
给予贴息。上述贷款的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已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借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帮助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责
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以上八条措施重点支持我省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含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中央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海口市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在海口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执行。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小微企业信贷力度。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大疫面前,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成本低等优势,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物流运输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严格执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设疫情期间信贷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专属产品等方式为受困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 通过变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等多项风险化解方式,缓解其还款压力,助力恢复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各保险机构要设立疫情专门
理赔绿色通道,提供 24 小时报案受理服务;积极创新与疫情防治相关保险保障产品,对我市小微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优质保障服务, 简化理赔手续,客户线上提交电子单证即可作为赔付依据,提高 理赔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市小微企业累计实际投
资超过 2000 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 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 1 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1.5%的比例给予奖
励;达到 2 亿元的,按实际投资规模 2%的比例给予奖励,每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到“新三板”、海南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小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30 万元。对小微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其它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期融资额 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4.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我市各级政府采购
主体、各类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须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交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融资。推动大型民营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减少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人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国 资委、市金融办)
5.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成本。市财政要对 2020 年 1
月 1 日后防疫期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利用新技术新科技,通过网上申请、大数据协助审批、快速办理等方式,压降经营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
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不高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降低小微企业“政保贷”门槛, 扩大优惠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市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人 社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恢复生产的,经企业申请,减免自2020 年 2 月份起 3 个月的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7.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依托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央专项资金, 对在 2020 年 2 月份起 3 个月内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给予减免的租 金补贴,每个园区最高不得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 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
8.降低企业税费水平。对市级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 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对因此次疫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
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10.延缓缴交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
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先缴交 2020 年一季度的水、电、气费用总额的 50%,剩余的 50%最长可延缓 3 个月补齐,免除企业因延缓缴交费用而产生滞纳金或违约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能源办、海口供电局、市市政局) 11.暂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市中小企业一季度新
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前,可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 个月,缓交期不得超过 2020 年 6 月 30 日,逾期缴纳按每日 3‰收取滞纳金,费用交清前不予办理规划验收。(责任单位: 市资规局、各重点产业园区)
12.加快政策兑现速度。全市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在满足兑现条件的情况下,于 2020 年上半年完成审核、兑现和拨付工作。(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全市相关职能部门)
(三)推进援企稳岗
13.实施稳岗奖励政策。对不裁员的且 2020 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奖励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 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申报缴费属正常缴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落实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后 3 个月,期满后根据疫情情况另行研究。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口市遵照执行。上述涉及的政策措施与海口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市科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具体操作细则以各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亚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特针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本地旅游企业(含景区、酒店、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安排 1 亿元专项用于稳定三亚旅游市场,支持旅游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及时发放奖补资金。对符合《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促进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奖补条件的旅游企业,市财政于 2020 年 2 月底完成奖补拨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旅文局、市交通局)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各金融机构要为资金周转困难的重点旅游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扶持。已有贷款还款困难的旅游企业,金融机构不抽贷,适当展期,市财政给予贴息扶持。贷款困难的中小旅游企业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市财政给予贴息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税收减免和缓缴。旅游企业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减免海域使用金。旅游企业可申请减免旅游用海海域使
用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缓缴水电气等费用。旅游企业可申请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天然气费、垃圾处理费延期 3 个月缴纳。(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
七、减轻企业负担。旅行社企业可申请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
金,最高不超过总额的 80%。旅游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责任单位:市旅文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八、降低企业房租。对租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疫情停
业期间可予免租,恢复营业后 3 个月租金免除。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社会各类企业业主(房东)与租户协商减免租金。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
九、支持企业不裁员。政府通过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资金支持旅游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确保旅游企业职工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抓好景区酒店升级改造。鼓励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政府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旅文局)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各责任单位根据本措施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各旅游企业可以直接向市旅文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所属行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行业协会收到的申请,汇总报市旅文局审核。
联系人:
市旅文局朱敬伟 13111977050
市旅文局周志斌 15798987528
民营经济大显身手,正当其时—商世伟主任出席内蒙古浙商民营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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