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327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五)积极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在沪银行业机构要积极与本


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推广无还本续贷。积极关注各区出台的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各项补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六、加强监测监督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内部监测监督。在沪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疫情期间的业务运营和政策落实情况建立监测监督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未能尽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内部问责。
(十七)落实免责制度。辖内各法人机构应当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基层网点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特殊时期的报告请示流程;要积极向总行(司) 争取特殊时期各类免责政策,明确免责情形,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解决其后顾之忧。
(十八)监管部门监测监督。在沪银行保险机构要将疫情期间的业务开展情况、绩效考核改进、信贷计划单列和尽职免责情况、续贷情况、减免利息情况、客户信用修复情况及其他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监管部门,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监管部门将对各机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 2020 年 2 月、3 月两个月租金。
对免除 2 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 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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