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33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15.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全 生产。按照保障必需、适度支持、企业自愿、有偿使用调配原则, 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群众生活必需品、农产品及深加工, 城市运行保障等四类企业防护需求和生产需要,对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经企业申请并报区、镇(工业区)审核统筹,按需购买,按实结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
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


担。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并按分工,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国家、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
本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虹口区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
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始终把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工作。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企业服务,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


费。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 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 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 产类企业。
二、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
长至 8 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 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 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 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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