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68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八)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十九)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发生严重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税务机关要


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延期缴纳税款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
(二十)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于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
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发票用量。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十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现场调查核实的“合并分立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全省税务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党委、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 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有力的举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税务部门的积极贡献。要坚定坚决加强各项保障,以过硬作风纪律和良好工作实绩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要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期间上级部门各项部署要求和各项税收政策措施,并纳入绩效考评。要加强防控期间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正确积极态度,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全力投入到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要给予表扬、表彰,并作为职级职务并行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要进一步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抗击疫情工作推进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对疫情工作中出现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现象的,要严肃问责;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要坚决从严查处;对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依纪依法调查处理,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和政策措施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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