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二)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降费率政策。为切实减轻企业社
会保险缴费负担,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50%
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延期办理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异动及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延期办理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
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2020〕5 号)
(三)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
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 6 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四)加大稳岗返还力度。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门槛,放宽武汉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 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 500 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予以返还。
政策依据:《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2020〕5 号)
七、车辆购置税政策
(一)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