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 号)
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 1.5%执行。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
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 号)
(九)根据(财税【2019】13 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
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 号)


(十)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三、自 2020 年 1 月
1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
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号)
六、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最


长不超过 12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 2020 年 2 月 8 日印发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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