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二)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
(三)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
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9 号)
(四)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
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 号)
(六)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 号)。
(七)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
范围,有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
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
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
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八)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下调到 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