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9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


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 30%。(责任单位: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 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 上降低 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 2019 年下 降不少于 1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
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
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 3 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 1 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 2020 年新增贷款(1000 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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