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 2020 年 2 月 13 日)
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 2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6 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2020 年 2 月 8 日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举措,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落地落实。
2020 年 2 月 2 日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一)助力物资供应保障。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各项政策,突出抓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的落地落实,抓好医药、医疗、医用物资,蔬菜等农产品,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落实。
2、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对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 税。
3、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
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二)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
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