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164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
难的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 6 个月租金;
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对免租金 2 个月以上的业主(房东),该经营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全年缴纳数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对中小微企业用气、用水,由财政分别按照 0.05 元/立方米、0.3 元/立方米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七)减免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宾馆、交通运输、旅游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补助。因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的工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八)加大技改投资奖补。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
行的技术改造,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在原市级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额 10%的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九)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
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 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其中, 市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由财政返还其上年度市级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
大桥开发区管委会)


(十)减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放宽企业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期限,对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在 2020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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