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85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 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 1%及以下, 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省担保集团可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 20%提升至 4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各市政府)
(六)有效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用好省担保集团 3 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紧急资金需求时,积极为其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开通应
急转贷服务受理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单笔业务使用期限,


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
(七)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 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 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 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 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妇联、人民 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加大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 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 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九)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


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


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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