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8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十三)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二十四)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五)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发布 12 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2 月 6 日,大连市发布 12 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出台《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内容具体如下: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
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 特制定以下支持内外资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供。减半征收各类企业 2、3、4 月份污水处理费。
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 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 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 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