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8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 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


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五、2020 年 1 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 2 月
24 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
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
书,可顺延至复工日后 15 日内缴纳。对于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顺延至复工日期。
六、2020 年 2 月 2 日起申请疏港进口重箱(含内外贸集
装箱)和集港内贸出口疫情防控物资集装箱计划的,免收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的普通重箱(即冷藏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特种箱除外)港内堆存库场使用费。对经辽宁港口集团绿色通道运输的疫情防控物资提供 24 小时操作服务并免收卸船货物车船直取作业、装船货物加载作业及直装作业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服务费。
七、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 2 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3、4 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区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
八、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 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
九、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领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由《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 10%提高到 50%。
十、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
技能提升培训, 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 30%提高到50%。
十一、在确保 2020 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 2019 年同期
水平基础上, 普惠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 0.5 个百分点。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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