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1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后方可上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依法参保缴
费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
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 12 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疫情影响, 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并应于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补办,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公布线上企业申请延期提交方式,并及时予以受理备案。(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三、减轻税费负担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 1 个月房租,之后 2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


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九)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导
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核准 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 新药研发活动,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取得的县级以上用于疫情防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 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 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加强外贸支持。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如期
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向市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 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出现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要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对已报名付费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 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      相关阅读
共商   共建   共享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五通发展  |  金融服务  |   智库服务国际合作   |   百园千企 |   企业风采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