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来源: | 作者:pmo21f870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21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用品生产企业,纳入


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十、切实解决企业诉求。深化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 聚焦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诉求,整合服务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工信局负责调度汇总,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4 日




聊城出台 16 条“硬核”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疫情当前,针对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 月 7 日,聊
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四个方面,梳理
出台 16 条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每条都是中小微企业所急需,政


策含金量高,扶持支持力度大,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推动广大中小微企业不断健康发展。
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将失业保证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 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缓解企业用工难题。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支持鼓
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及时发布用工需求、岗位等信息,缓解企业用工难。
减轻企业负担
3.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办理延期申报、预缴税款;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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