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 3 个月。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落实抗疫物资免税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要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降低小微企业租金。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由政府举办的创新创业载体在疫情期间可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 3 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无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
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
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
职工最低工资或 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养老、医保、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企业社保、医保缴费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解除后,企业及时足额补缴的,可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优化企业服务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帮扶机制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帮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对经济运行、企业生产调度监测,建立“一业一策” 精准扶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煤电油气运供应保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引导企业化危为机、共克时艰、稳定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特制定以下意见。